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仲裁法(1)
2018-05-31 10:52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仲裁法
专题一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范围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3条: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和第14条
(二)基本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
专题二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法》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仲裁法》第13条: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中国仲裁协会
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专题三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法》第16条: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形式。
《仲裁法解释》第1条: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1)约定仲裁事项应具有可仲裁性,即不违反仲裁法第3条规定。
(2)仲裁事项应当明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仲裁法第18条将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定要求,在判断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性时需与案情内容相结合,不要仅仅根据语言文字表面进行判断。对此,仲裁法解释第3、4、5、6条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3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4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5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6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约束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法院的效力→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民诉解释》第215条: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民诉解释》第216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16条且不具有仲裁法第17条规定情形的。
3.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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