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考客观题试题(卷一回忆版 单选部分)

2024-06-19 10:21 点击:次 【字号:

  【单项选择题】

  1、甲故意伤害乙,乙为了防卫,向甲扔了一个火把,火把刚好掉入稻草堆里。乙趁甲转移注意力时立马逃离。甲见起火,能够灭火,不灭火,离开现场。火势变大,烧毁邻居家,酿成严重火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有灭火义务

  B甲不灭火,构成不作为犯罪

  C乙有灭火义务

  D乙由于造成过当结果(严重火灾),构成防卫过当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引发乙的防卫行为(起火),因此甲具有灭火的作为义务。A项说法正确。

  B项,甲有灭火义务和灭火可能性,却不灭火,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B项说法正确。

  C项,乙的防卫行为(扔火把)会不会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多数说认为,关键看防卫行为有没有可能导致过当结果,如果有可能,则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乙的防卫行为引发起火,有可能造成火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那就是过当结果。所以,乙有灭火义务。少数说认为,防卫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本题问唯一正确答案,那么须按照多数说作答。根据多数说,C项说法正确。

  D项,要成立防卫过当,要求防卫行为与过当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者是防卫行为单独与过当结果有因果关系,或者是防卫行为与防卫者的不作为共同导致过当结果(二因一果)。本案中,乙的防卫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并且乙不作为,那么需要考察乙的防卫行为与不作为是否共同导致过当结果(火灾)。防卫行为(扔火把)给火灾的发生仅提供了必要条件(无A则无B),重点要看不作为与严重火灾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由于甲在故意伤害乙,乙只能逃命,缺乏灭火的条件,也即缺乏作为可能性。所以,严重火灾的造成不能归属于乙的不作为。而防卫行为(扔火把)与严重火灾之间仅具有必要条件关系,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况且,防卫行为是由甲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的。所以,严重火灾的结果不能归属于防卫行为。因此,乙不构成防卫过当,而构成正当防卫。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甲和朋友乙一同吃夜宵,聊天中,甲戏称乙是肥猪200斤,乙气不过,用身体压制瘦小的甲,致甲呼吸困难、无法动弹,有生命危险。甲为了活命,用酒瓶砸乙,致乙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虽说甲的挑衅有过错,但其构成正当防卫

  B虽说甲的挑衅有过错,但其构成防卫过当

  C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D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正确答案:A

  解析:甲不属于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指甲欲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例如推搡乙、扇乙耳光),促使乙侵害自己(例如乙用拳头反击甲),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结论: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理由是,甲属于恶意利用正当防卫制度。

  本题中,甲只是开玩笑,没有想侵害乙,没有恶意利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属于防卫挑拨。乙对甲实施严重的不法侵害,甲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由于乙的不法侵害严重到对甲有生命危险的程度,所以,甲的防卫行为导致乙重伤,并不构成防卫过当,属于正当防卫。所以,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A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3、关于犯罪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武某作为犯罪嫌疑人,请求刘某为自己作伪证,并给了刘某2万元。刘某收了钱,答应作伪证,准备了伪证内容。后刘某因为害怕,在开庭当天,未出席作证。武某构成妨害作证罪未遂,刘某构成伪证罪未遂

  B田某从境外非法运输成品油,且已运输至我国境内,但在海关被查获。田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遂

  C谢某非法种植大量罂粟,情节严重。谢某某日观看法制频道后,将罂粟全部铲除。谢某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中止

  D彭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3年后,彭某越狱,逃出监狱,摆脱追捕,次日潜入某户人家抢劫,被当场抓获。彭某构成脱逃罪未遂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第一,武某作为犯罪嫌疑人,指使他人作伪证,不构成妨害作证罪或伪证罪的教唆犯,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第二,刘某答应作伪证,为伪证作准备,所以成立伪证罪。伪证罪的着手标准是开始作伪证,既遂标准是作完伪证。成立既遂,不要求使法官相信、作出错误判决。刘某尚未去法庭开始作伪证,便自动放弃,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A项说法错误。

  B项,田某走私成品油,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犯罪的既遂标准:陆路输入的,越过国境线;海运、空运的,船舶、飞机到达本国港口、机场。此后被海关查获,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所以,田某构成犯罪既遂。B项说法正确。

  C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谢某非法种植大量罂粟,情节严重,表明已经构成该罪,并且既遂。此后铲除,只能认定为事后悔过行为,不能改变既遂形态。对于这种悔过行为,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C项说法错误。

  D项,脱逃罪的既遂标准:摆脱监管人员的实力控制。逃出关押场所,但明显处于被追捕过程中,且没有摆脱追捕的,仍属于未遂。本题中,彭某逃出监狱,摆脱了追捕,构成脱逃罪既遂。此后被抓,不能改变既遂的结论。关于数罪并罚问题,假如彭某的脱逃罪定2年有期徒刑,抢劫罪定10年有期徒刑。又犯新罪,先减后并。用故意伤害罪的8年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等于5年。然后,5年与脱逃罪的2年、抢劫罪的10年,并罚;下限是数刑中最高刑10年,上限是总和刑期17年,假如最终定15年刑期,那么对彭某还需执行15年有期徒刑。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4、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下列情形中,构成犯罪中止,且属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是?

  A钱某非法入户伤害武某,闯入武某卧室,意图重伤武某。武某苦苦哀求,钱某未伤害武某,遂离去

  B李某打电话敲诈勒索谢某,表示不给钱就杀害谢某全家。谢某很恐惧。后李某放弃敲诈勒索,并给受惊的谢某赔罪

  C孙某给机场管理人员打电话,谎称机场有炸弹,意图扰乱社会秩序。机场方面立即大规模疏散人员。后孙某悔悟,主动告知实情,机场方面停止继续疏散人员

  D赵某意图拐卖妇女,骗取女青年吴某的信任,以旅游为名带至山区寻找买家。几天相处中,赵某觉得吴某不错,放弃了出卖行为

  正确答案:A

  解析:A项,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这里的损害结果不是指既遂结果,否则就是犯罪既遂了。(2)这里的损害结果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钱某的故意伤害罪构成犯罪中止。该中止犯属于“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因为钱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刑法要处罚的行为,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以,A项入选。

  B项,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中止。李某导致谢某产生恐惧心理。不过,这种“恐惧心理”本身不是刑法处罚的危害结果。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纯的恐吓罪。所以,李某敲诈勒索的中止,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B项不入选。

  C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是实害犯,成立本罪,要求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所以,本罪一旦成立,也就既遂。孙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大规模疏散人群),因此成立本罪,并且既遂。既遂之后,孙某不可能再构成犯罪中止。C项不入选。

  D项,赵某实施的是拐骗方式的拐卖妇女罪。开始实施欺骗的行为,该罪就成立。将妇女卖出去,就犯罪既遂。在卖出去之前,自动放弃,构成犯罪中止。因此,赵某构成犯罪中止。赵某之前欺骗的行为没有给吴某造成值得刑法处罚的损害结果,因此赵某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D项不入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5、关于立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分子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利用网络教唆陈某贩卖毒品,然后向公安机关揭发陈某犯罪。张某构成立功

  B李某在服刑期间,其家人在监狱外购买他人发明成果,并以李某名义申请专利,李某获得了该项发明专利。李某不构成立功

  C王某因行贿罪被抓,其交代了官员刘某向他索贿的事实。对于王某应同时适用坦白与立功

  D钱某因贩卖毒品被抓,其交代了贩毒的事实,并交代了是从上家周某处购买的毒品。钱某不构成立功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通过非法手段(如引诱、欺骗、胁迫)制造他人犯罪,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检举揭发的,不构成立功。因此,张某不构成立功。A项说法错误。

  B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有发明专利,可以构成立功,但是有要求:第一,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二,必须是犯罪人独立完成或者为主完成。所以,李某不构成立功。B项说法正确。

  C项,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对向犯。(1)认定问题。王某交代了刘某的索贿事实,一方面是自己坦白的必要条件,也即如此才属于“如实供述”,成立坦白。另一方面,也属于揭发刘某的受贿罪,构成立功。(2)数量问题。王某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贿罪,就必须将受贿人供出来,所以王某整体上只干了一件事,同时符合了坦白和立功,二者是竞合关系,选择一个更有利于王某的结论加以适用,一般最终认定为立功。也即,最终对王某不能同时适用坦白和立功。C项说法错误。

  D项,钱某要就贩卖毒品罪成立坦白,只需要如实供述向吸毒者贩卖毒品的事实即可,不需要将上家交代出来。因此,将上家交代出来,属于额外多干了一件事,揭发他人犯罪,成立立功。因此,钱某的坦白与立功是两件事,不是竞合关系,而是并存关系。对钱某同时适用自首和立功。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6、甲男欲强奸乙女,对其实施暴力,想压制反抗。练过散打的乙女将甲制服后,欲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甲男为逃跑,掏出弹簧刀将乙女捅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并罚

  B甲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

  C由于甲构成结果加重犯,所以甲的基本犯强奸罪构成既遂

  D甲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正确答案:A

  解析:A项,甲男的强奸罪未能得逞,构成强奸罪未遂。此后,甲男将乙女捅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这是前后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并罚。A项说法正确。

  B项,成立强奸罪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要求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导致重伤。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带着奸淫目的实施暴力行为。甲用刀捅乙女时,只带着逃跑目的和伤害目的,没有带着奸淫目的,所以该暴力行为不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而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所以,甲不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如果甲带着奸淫目的实施暴力,且该暴力导致乙女重伤,则甲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B项说法错误。

  C项,结果加重犯成立,并不意味着基本犯既遂。基本犯是否既遂,有自己的独立标准。强奸罪的基本犯既遂标准就是奸淫得逞。甲并未奸淫得逞,所以构成强奸罪未遂。何况,甲并不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C项说法错误。

  D项,成立转化型抢劫罪,要求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所以,甲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7、甲没有获得药品批准文件,销售国外合法的仿制药。该仿制药对治疗丙肝有疗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销售假药罪

  B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C甲构成非法经营罪

  D甲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假药的认定采取实质标准(看疗效),虽然没有获得药品批准文件,但是有疗效的药,不属于假药。因此,甲不构成销售假药罪。A项说法错误。

  B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类型之一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具体危险的行为。该罪是具体危险犯。虽然甲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但是该药有疗效,表明对人体健康没有具体危险。所以,甲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B项说法错误。

  C项,关于药品方面的非法经营罪,总结变化如下:第一,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1)违反药品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也即开黑药店),定非法经营罪。(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定非法经营罪。第二,2022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上述两项规定。因此,上述两项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删除的原因是,立法者认识到,关于药品方面的犯罪,应当采取实质标准(看有无疗效、有无危险),放弃形式标准(行政管理证件)。

  总结“开黑药店,卖的药”:(1)如果没有疗效,是假药,定销售假药罪;(2)如果是劣药,定销售劣药罪;(3)如果是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而生产、进口的药(简称黑药),对人体健康有危险的,定妨害药品管理罪,不定非法经营罪。(4)如果不是假药、劣药,不是对人体健康有危险的黑药,单纯开黑药店,不再定非法经营罪,不构成犯罪,由市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上述2022年司法解释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提供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辅料,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基于此,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不定非法经营罪后,可以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题中,第一,黑药店问题。本题没有说明甲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即使甲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单纯的无经营许可证而销售药品,已经不再定非法经营罪。第二,黑药问题。本题中,销售的是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而进口的黑药。该药即使对人体健康有危险的,定的是妨害药品管理罪,不定非法经营罪。题中该药对人体健康没有危险,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概言之,无论如何,甲不构成非法经营罪。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8、甲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100万元,将该卡和密码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向乙行贿,乙收下。次日,甲为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业绩,又将该卡中的100万元资金全部转为定期存款,等朋友的事情结束,甲会转回活期存款。在定期存款到期前,须持有甲的身份证才能使用该笔资金。案发时,该笔存款尚未到期。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甲将银行卡里资金转为定期,视为撤回了对乙的贿赂款,甲构成行贿罪犯罪中止

  B甲将乙已经控制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系违背乙的意志将资金交给银行使用,构成盗窃罪

  C甲将银行卡里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意在等存款到期后交给乙处置,甲仅构成行贿罪犯罪预备

  D乙收下银行卡,构成受贿罪既遂。乙不能实际使用卡里资金,不影响对其犯罪形态的认定

  正确答案:D

  解析:第一,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取得控制了财物。甲将卡和密码交给乙,乙收下后,乙便构成受贿罪既遂。

  第二,一个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形态。各个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乙一旦构成受贿罪既遂,就不可能再变成其他犯罪形态。既遂排斥未遂。因此,既遂后,乙即使不能实际使用卡里资金,既遂也不能变成未遂。所以,D项说法正确。

  第三,行贿罪的既遂标准是,行贿人送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占有了财物。乙收下财物,甲的行贿罪既遂。

  第四,甲一旦构成行贿罪既遂,就不可能再变成其他犯罪形态。因此,甲的既遂不可能再变成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因此,A项和C项说法错误。

  第五,成立盗窃罪,要求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是指,永久性排除占有人的占有,没有归还意思。甲构成行贿罪既遂,乙构成受贿罪既遂,表明甲失去对卡里资金的占有,乙在事实上占有了卡里资金。虽然甲将卡里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但是甲并没有永久性排除乙占有的意思,过段时间,甲会转回活期存款。因此,甲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甲的行为属于盗用行为,不构成盗窃罪。B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9、甲是律师,想找案源,求助法官乙,乙找法官丙。丙手头有一个案子,给当事人极力推荐律师甲。因此,甲成为当事人的律师。此后,甲给乙案源费,乙将案源费的一半分给丙。关于本案,不考虑数额和情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构成行贿罪

  B乙构成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

  C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丙构成受贿罪

  正确答案:C

  解析:A项,成立行贿罪,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甲通过法官寻找案源,针对其他律师而言,属于谋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谋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甲构成行贿罪。A项说法正确。

  BC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别:(1)主体身份不同。前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2)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二者的行为主体都是中间人,都对终端办事人发挥影响力,但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前者的根据是私人关系;后者的根据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及工作关系。本题中,乙作为中间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对丙发挥影响力,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D项,丙为甲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10、关于渎职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公务员甲明知决策者的决定明显错误,存在违法问题,不予提醒,仍予以执行,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渎职犯罪

  B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犯罪案件,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论其是否有徇私动机,都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C甲对乙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乙被非法拘禁。乙的家属向司法工作人员丙求救。丙收到请求后,有解救职责,故意不予解救,造成严重后果。丙构成滥用职权罪

  D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甲明知亲戚乙无罪,为了彰显自己大公无私、公正廉洁,判决乙有罪,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徇私枉法罪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表明,甲明知决策者的决定明显错误,存在违法问题,应予以提醒。在不予以提醒的情况下,予以执行,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渎职犯罪。A项说法正确。

  B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且须有徇私动机。B项说法错误。

  C项,(1)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两罪的被害人,有解救职责,故意不解救的,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416条)。其中的“绑架”是指绑架型拐卖罪,不是指绑架罪。(2)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骗儿童罪的被害人,有解救职责,故意不解救的,定滥用职权罪;过失不解救,定玩忽职守罪。C项说法正确。

  D项,第一,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体。第二,徇私枉法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且要求有徇私动机。规定徇私动机,旨在将因为法律水平不高而造成错误排除在外。甲是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法律水平应该没问题。甲明知亲戚乙无罪,为了彰显自己大公无私、公正廉洁,判决乙有罪。甲实际上仍有徇私动机,这里“私”就是博取名声。甲构成徇私枉法罪。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1、张某犯抢劫罪,追诉期限是15年。15年后,已经不能追诉了。检察官王某发现张某在抢劫罪追诉期的第13年,在与邻居吵架时,殴打了邻居,导致邻居轻微伤。王某明知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仍将该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使抢劫罪的追诉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由此抢劫罪的追诉时效没有过期。王某基于此,起诉张某犯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法官赵某认为,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判决张某构成抢劫罪,没有注意到追诉时效问题。张某服刑三年后,司法机关纠正了该案。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王某起诉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B王某起诉张某构成抢劫罪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C不应追诉张某的抢劫罪

  D赵某判决张某构成抢劫罪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王某明知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仍予以起诉,构成徇私枉法罪。A项说法正确。

  B项,王某明知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就知道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中断规定,不能追诉张某的抢劫罪,仍予以起诉,构成徇私枉法罪。B项说法正确。

  C项,由于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中断规定,不能追诉张某的抢劫罪。C项说法正确。

  D项,徇私枉法罪是故意犯罪。赵某没有注意到追诉时效问题,说明存在疏忽大意过失,而不是故意,不是明知不应追诉张某的抢劫罪而故意判张某有罪。因此,赵某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但是,赵某因过失导致不应被追诉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构成玩忽职守罪。假如赵某因法律水平低下导致无罪的人被判有罪,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追诉时效问题是基本的刑法适用问题。赵某不是因为法律水平低下而导致错判,而是因为工作态度疏忽大意而导致错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2、关于共同犯罪的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在复杂共同犯罪中,才存在共犯过剩的问题

  B无论是任意共同犯罪还是必要共同犯罪都存在对向犯

  C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单独正犯

  D承继的共犯仅存在于参与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第一,共同犯罪中,如果只有共同正犯,缺少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则被称为简单共同犯罪。如果存在共犯,则被称为复杂共同犯罪。第二,实行过限,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罪,实行犯乙多实施了B行为。对于B行为及结果,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实行过限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实行犯,也称实行过剩,也称共同犯罪的过剩或共犯过剩。实行过限存在于两种类型:(1)简单共同犯罪,也即共同正犯之间。(2)复杂共同犯罪,也即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正犯。例如,甲乙共同盗窃丙家,甲在客厅偷,乙在卧室偷,乙看到睡着的女主人丙,又强奸了丙。甲乙是共同正犯,属于简单共同犯罪,但仍存在实行过剩。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例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既可以由一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例如,重婚罪、聚众斗殴罪,不可能由一人实施。必要共犯中有对向犯。对向犯(对合犯),是指在行为结构上二人处于对向或相向关系,例如重婚罪是对向犯。对向犯只存在于必要共同犯罪中。所以,B项说法错误。

  C项,从数量上看,正犯包括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从方式上看,正犯包括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直接正犯是指亲自实施实行行为。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利用他人实施,对他人有支配力。间接正犯的对应概念是直接正犯。C项说法错误。

  D项,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参与他人犯罪。如果事前就有共谋,则不构成承继的共犯。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3、下列情形,乙构成帮助犯的是?

  A甲绑架了妇女丙,欲卖往外地。乙知道真相,仍同意甲与丙在其家中留宿两天

  B甲偷越国边境,打算从事电信诈骗。乙知道真相,仍为甲去寺庙里祈福,保佑甲顺利过关

  C乙看到甲入户盗窃,主动为甲望风,甲对此不知情。期间无异常情况发生。甲盗窃既遂

  D甲在街边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乙驻足观看,并用手机直播

  正确答案:A

  解析:A项,甲构成绑架型拐卖妇女罪。将妇女控制到手后,便构成该罪的既遂。虽然此时既遂,但是不法状态在持续。也即绑架型拐卖罪是继续犯(持续犯)。甲的继续犯既遂后,在持续期间,乙参与进来,帮助甲,构成继续犯的帮助犯。因此,乙构成甲的拐卖妇女罪的承继的帮助犯。A项入选。

  B项,帮助犯的帮助行为要具有法益侵害性。乙的祈福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因此不构成甲的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B项不入选。

  C项,(1)望风行为的帮助作用有两种:一是提供心理性帮助,使实行犯在里面安心盗窃;二是提供物理性帮助,比如主人回家,借故拖延主人进屋。(2)片面帮助犯,是指乙暗中帮助甲实行犯罪,而甲对此并不知情。本题中,第一,由于里面的甲不知道乙在望风,所以乙的望风对甲没有心理性帮助作用。第二,乙的望风有无物理性帮助作用?少数说认为,虽然望风期间无异常情况,但是,主人有可能回家,因此,望风还是起到了可能的物理性帮助作用。所以,乙构成帮助犯,属于片面的帮助犯。多数说认为,片面的帮助犯的成立条件比普通的帮助犯应高一些,物理性帮助行为只有发挥实际的物理性帮助作用,才能成立片面的帮助犯。由于望风期间无异常情况,那么表明望风没有发挥实际的物理性帮助作用。所以,乙的望风既无心理性帮助作用,也无实际的物理性帮助作用,因此不构成帮助犯,也不构成片面的帮助犯。本题问唯一正确答案,应按照多数说作答。C项不入选。

  D项,甲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乙驻足观看,用手机直播,这些行为对甲并没有起到心理性或物理性的帮助作用,不构成帮助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直播是在曝光甲的犯罪行为,有可能起到阻止甲继续犯罪的效果。D项不入选。

  综上说述,本题答案为A。

  14、甲明知乙是有辨认能力但无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指使乙打伤丙的眼睛。乙在打击时,丙反抗,乙直接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乙有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B甲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C甲构成间接正犯

  D甲应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正确答案:A

  解析:A项,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行为人需要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才有责任能力。题中,乙无控制能力,因此无责任能力。A项说法错误。

  BC项,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是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间接正犯是在此基础上对他人有支配力。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甲故意引起乙制造违法事实,因此构成教唆犯。在此基础上,甲构成间接正犯,因为乙是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甲对乙有支配力。就高不就低,最终定间接正犯。B项、C项说法正确。

  D项,乙杀死丙,属于实行过限。甲对丙的死亡结果应负过失的责任。理由是,甲虽然只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但是指使乙暴力伤害丙,便预见到乙的伤害行为可能会升级为杀人,但是甲轻信能够避免,因此甲对死亡结果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15、某餐厅为内部员工提供福利,内部提供某套餐,正常售价是100元,员工线上购买该套餐,享受优惠价格40元。餐厅的某个经理甲利用职务便利,在网上对外出售该套餐,声称该餐厅搞优惠活动,价格为70元。顾客在网上下单,货款打入餐厅账户。顾客凭号码来餐厅领取该套餐。甲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将货款中的30元打入自己账户,然后向老板谎称向内部员工发售了福利套餐。关于本案,不考虑数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餐厅构成盗窃罪

  B甲对餐厅构成职务侵占罪

  C甲对餐厅构成诈骗罪

  D甲对顾客构成诈骗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不考虑数额,只作定性分析。

  第一,甲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贱卖餐厅的财物,100元的财物以70元售价卖掉,导致餐厅损失30元。该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例如,甲如果将餐厅价值一万元的财物扔到大街上,或以一元钱的价格随便卖给路人,也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又如,甲擅自将他人的股票低价抛售,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甲擅自私下将餐厅的财物低价卖给亲友等特定关系人,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是差价部分的数额。这是因为,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特定第三人非法占有。本题中,甲将餐厅财物出售给不特定的广大顾客,无法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A项说法错误。

  提示:本题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之前。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4年3月1日生效后,甲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第169条)。该罪的行为对象以前仅包括国有资产;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也包括民营企业的资产。

  第二,甲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将货款中的30元打入自己账户。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B项说法正确。

  第三,甲向老板谎称向内部员工发售了福利套餐。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这是因为,虽然该行为欺骗了老板,但是该行为本身没有骗取老板的财物。该行为只是掩盖自己职务侵占30元的一种手段。甲此前贱卖套餐的行为中,没有欺骗行为。所以,甲对餐厅及老板不构成诈骗罪。C项说法错误。

  第四,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1)甲欺骗顾客,使顾客误以为70元的价格是餐厅给顾客搞的优惠活动。然而,顾客并未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反而获利。而成立诈骗罪,要求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2)甲给顾客出售套餐时,该套餐此时不属于甲实施某个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犯罪所得(赃物)。假如,甲先盗窃餐厅财物,然后谎称是自己的财物,卖给不知情的顾客,则多数说认为,对顾客构成诈骗罪,因为顾客想买合法商品,却买到权利有瑕疵的赃物,存在财产损失。少数说则只算经济账,不考虑法律问题,认为如果顾客买到的商品,在经济价值上不吃亏,那么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基于此,市场价100元的商品,顾客花70元买到,顾客不吃亏,因此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回到本题中,甲对顾客不构成诈骗罪。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6、关于财产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是洗车工,在为乙洗车时,发现车上有两张不记名、不挂失的彩票,发现还没过期,私自拿走后兑奖,其中一张中奖了一万元。甲构成盗窃罪

  B甲拿一把剔骨刀,看到乙背着挎包坐在公园长椅上睡着了,悄悄割断乙的挎包背带,拿走挎包。甲构成抢夺罪

  C王某将电脑拿到商场里的一个电脑维修柜台,交给修理师傅,约定三日后来取。赵某得知此事,欲非法占有该电脑。次日清晨,赵某趁商场未开门营业,欺骗里面的保洁员,谎称前面那个维修柜台上的电脑是自己的,请保洁员走过去拿给自己。保洁员不知情,便照办。赵某构成盗窃罪

  D甲潜入乙家盗窃名贵珠宝,对桌上大量现金视而不见,尚未发现珠宝时,乙回家。为了抗拒抓捕,甲将乙打倒后逃跑。甲构成抢劫罪未遂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第一,乙车上的彩票属于乙占有。甲拿走,构成盗窃行为。第二,不记名、不挂失的彩票,在开奖前,价值大小是不确定的,有可能很小,有可能很大。甲偷了个价值大小不确定的财物。对此,多数说认为,那价值就根据开奖后的价值来确定。最终价值是一万元,那么甲属于盗窃了价值一万元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并且既遂。如果甲忘记兑奖,不影响其既遂。少数说认为,行为与行为对象的价值应同时存在。甲盗窃时,彩票的价值大小不确定,有可能很小(一张纸),应按照价值很小来认定,所以此时,甲尚不构成盗窃罪。如果事后中奖了,甲拒不归还奖金,则构成侵占罪。如果事后没有中奖,则甲不构成犯罪。如果事后中奖了,但甲却忘记兑奖,导致乙损失中奖收益,那么甲也不构成犯罪,按照民事案件处理。本题问的是唯一正确答案。对此应根据多数说来作答。所以,A项说法正确。B项,盗窃罪和抢夺罪都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二者区别在于转移占有的手段的暴力程度不同。盗窃罪是对物平和手段,对人身没有危险。抢夺罪是对物暴力,对人身有危险,不要求危险程度很高。如果甲一把扯走挎包,属于对物暴力,该手段对乙的人身多少有些危险,构成抢夺罪。题中,甲先割断背带,该行为是对背带本身实施暴力,但是,接下来甲拿走包时的行为(转移占有的行为),对乙的人身没有危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而构成盗窃罪。B项说法错误。

  C项,受骗人是保洁员,直接受害人是修理师傅,因为修理师傅有保管义务,弄丢了有赔偿责任。赵某构成三角诈骗,还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关键看,受骗人保洁员有无处分电脑的权利地位。显然,保洁员没有处分权利地位。因此,赵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C项说法正确。

  提示:有个回忆版本是,“乙将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包临时放在商场一楼设备间,也是保洁员的休息室兼办公室,当时保洁员不在。甲发现乙的电脑放在此处,对保洁人员谎称电脑是自己的,保洁人员将电脑给了甲”。在这个版本里,由于该房间是保洁员的休息室兼办公室,因此保洁员有处分的权利地位。甲构成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D项,甲犯盗窃罪,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多数说认为,以前三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准,前三罪既遂了,转化型抢劫罪便既遂;前三罪未遂,则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少数说认为,只有使用暴力后最终取得财物,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根据多数说,甲的盗窃罪是未遂,所以甲的转化型抢劫罪也是未遂。可能有人认为,甲主动放弃拿现金,构成盗窃罪中止。然而,盗窃罪是财产犯罪,财产法益不具有专属性,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不能仅看不拿现金,还要看是否拿其他财物。甲主动放弃拿现金时,甲的盗窃犯意并没有消除,还要拿珠宝,此时盗窃罪没有呈现终局形态。此后,主人回家抓甲,甲的盗窃罪只能被迫放弃,构成未遂。多数说和少数说都会认为,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未遂。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7、丁某犯了罪,让王某帮自己去顶罪。王某心里不想去,但对丁某说:“给我五万元酬劳,我就去,否则我不去!”丁某只好给钱。次日,王某拿着钱购买了100克毒品,藏在家中,供自己吸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趁人之危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B王某对丁某构成诈骗罪

  C丁某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成立敲诈勒索罪,要求实施恐吓行为,也即以恶害相通告,“你若不给钱,我就对你施加恶害”,由此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王某对丁某并未实施恐吓行为,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A项说法错误。

  B项,王某不想帮忙,却要钱,说明具有非法占有丁某钱财的目的。王某带着非法占有目的,欺骗丁某,使丁某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钱财,因此构成诈骗罪。B项说法正确。

  C项,丁某让王某顶罪,是让王某实施包庇罪,给五万元属于王某为自己实施犯罪的酬劳。王某并不想实施犯罪,此时丁某尚未给出的钱财值得刑法保护。王某以“我为你犯罪”为由,欺骗丁某支付酬劳,构成诈骗罪。C项说法错误。

  引申练习:王某顶罪后,向丁某索要酬劳,丁某使用假币支付。丁某构成使用假币罪,是否还构成诈骗罪?多数说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此时王某主张的债权是非法债权,属于非法的财产性利益。非法的财产性利益不值得诈骗罪保护。诈骗非法的财产性利益不构成诈骗罪。少数说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非法的财产性利益值得诈骗罪保护。

  D项,王某将数量较大的毒品放在家里,供自己吸食,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8、公安机关对左某涉嫌诈骗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发现左某行为属于侵占罪,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变更案由继续侦查

  B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

  C侦查终结移送法院并通知被害人

  D撤销案件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诉法》第16条,法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难度不大。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案件属于侵占罪(第一类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案件,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显然,本题应当选D。

  19、张某因犯诈骗罪被M市A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张某提出上诉,M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张某还因在B区实施诈骗被B区检察院向B区法院提起公诉,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区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待M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后,B区法院继续审理

  BM市中级法院应当裁定撤销A区法院一审判决,将张某在A区法院与B区法院的诈骗案一并提审

  CM市中级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由A区法院处理

  DM市中级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若张某不同意,法院只能分案审理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并案管辖问题,难度不高。

  ABC项,第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可以考虑并案审理。如果决定并案审理的,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审级利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并案进行二审,只能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解决并案问题。因此,A项说继续审理和B项说一并提审都是错误的,C项正确。

  D项,分案审理还是并案审理,属于法院职权范围,被告人没有选择权,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0、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A市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在A市监狱服刑。在服刑的第3年,甲越狱脱逃,并在C市D区持刀抢劫致一人死亡,后甲在E市长途汽车站被抓获,下面哪一法院对甲有管辖权:

  AA市B区法院

  BC市D区法院

  CA市中院

  DC市中院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特殊情况的管辖。

  首先,考虑地区管辖。看到罪犯脱逃又犯罪,适用特殊管辖,由服刑地、犯罪地法院审判。本案服刑地为A市,脱逃后的犯罪地为C市D区。但是,甲虽在C市D区又犯罪,但没有在C市D区被抓获,因此C市D区法院无权管辖,甲应当由服刑地A市的法院管辖。

  其次,考虑级别管辖。本案甲在C市D区持刀抢劫致一人死亡,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由中级法院一审。因此,甲应当由服刑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即A市中级法院审理,本题选C。

  21、甲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并被羁押于看守所,甲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甲的经济状况

  B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看守所驻派值班律师,为甲提供法律帮助

  C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设立法援中心

  D法律援助机构为甲提供法律援助的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援助制度,AC项关于法律援助法的考查略偏,理解即可。

  A项,解题关键词是“无需审查”“经济状况”。法律援助是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对于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除了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本题中甲不属于免于核查经济状况的对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审查甲的经济状况,A项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看守所”“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甲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此时可以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B项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县级以上”“可以”“决定是否设立”。在我国,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C项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设立是错误的。

  D项,解题关键词是“应当”“3年以上”“刑辩执业经历”。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本案中未体现出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法律援助机构无需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甲的辩护人,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下面关于辩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起诉乙侵占,乙提起反诉。甲委托的代理律师王某,在反诉中的辩护属于委托辩护

  B甲被申请强制医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乙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属于法律援助辩护

  C甲作为乙的法定代理人为其辩护,是自行辩护

  D甲被提起公诉,乙作为被害人委托丙律师属于委托辩护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的理解,难度不大。

  A项,解题关键词是“乙提起反诉”“律师王某”“委托辩护”。甲起诉乙侵占,甲是自诉人,乙是被告人。甲委托的律师王某属于诉讼代理人。但是,乙对甲提起反诉,甲成为反诉中的被告人,其委托的律师王某身份属于辩护人,A项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强制医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辩护”。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如果没有委托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其指派的律师属于诉讼代理人,不是辩护人,B项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乙的法定代理人”“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自为自己辩解。甲作为乙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乙辩护,但不是乙的自行辩护,C项错误。

  D项,解题关键词是“被害人”“委托辩护”。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但该律师属于诉讼代理人,不是辩护人,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3、董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董某未聘请辩护律师。下列有关值班律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B董某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依然可以以量刑建议畸重为由,拒绝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C董某没有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仍可经办案机关批准后主动会见董某

  D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值班律师制度。

  A项,解题关键词是“会见”“派员在场”。不论是辩护人会见,还是值班律师会见,公安机关均不得派员在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私密沟通,A项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董某自愿”“量刑建议畸重”“拒绝”“签字”。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只起见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作用,不代表值班律师对案件办理没有异议。本题中,只要董某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就应当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值班律师认为量刑建议畸重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是故,B项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经办案机关批准”“主动约见”。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两种方式:应犯罪嫌疑人约见而会见;经办案机关批准后主动会见。C项属于第二种方式,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审查起诉”“查阅、复制、摘抄”。在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受到一定限制,只能“查阅”案卷材料,不能“复制、摘抄”,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4、张某强奸并杀害了同村的一名女孩(八岁),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户籍登记及身份证明上的时间均显示张某已满14周岁。但张某父亲称:“当时登记时填错了时间,实际还没满14周岁。”以下属于意见证据的是:

  A户籍民警称:“的确有育龄孕妇改过孩子出生日期。”

  B在同村村民称:“当年出生的男孩很多,张某应该就是其中一个。”

  C骨龄鉴定人称:“骨龄鉴定确实存在两年左右的误差。”

  D户籍登记处人员称:“张某的登记表上存在涂改情况。”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意见证据规则,难度不高。意见证据是指,证人作证时,不是客观陈述自己的感知,而是对案件事实提出推断性的臆测。意见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AD项,户籍民警和户籍登记处人员的陈述属于客观陈述事实,没有主观臆测,不是意见证据,AD项错误。

  B项,村民称“张某应该就是其中一个”,属于主观臆测的意见证据,B项正确。

  C项,意见证据适用于证人证言,不适用于鉴定意见,骨龄鉴定人的陈述不是意见证据,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5、关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对犯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

  B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C“谁主张,谁举证”只适用于自诉案件,不适用于公诉案件

  D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对自己不构成犯罪承担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证明责任理论,难度不高。

  A项,公诉案件中一般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完整的证明责任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A项正确。

  B项,公诉案件中一般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在“持有型”犯罪中,被告人需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B项错误。

  C项,“谁主张,谁举证”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公诉案件也适用,譬如,检察院主张被告人有罪,当然应当举证证明。只不过,被告人一般被豁免证明责任。是故,C项错误。

  D项,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因此,被告人基于辩护权的保障,有权辩称自己无罪,但无需承担证明责任,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6、胡某住在H市,在G市旅行期间殴打吕某致其轻伤,G市公安机关对胡某立案侦查并对其取保候审,关于胡某的取保候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G市公安机关对胡某撤销案件,取保候审自动解除

  B胡某的取保候审应当在G市执行

  C公安机关应对胡某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D公安机关可要求胡某不得向吕某发送短信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取保候审措施,难度很高。

  A项,解题关键词是“撤销案件”“自动解除”。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撤销案件后,必须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作出处理。本案中,胡某被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决定,不可视为自动解除,A项错误。那么,什么情况下,取保候审可以“自动解除”呢?只发生在更换强制措施或者更换诉讼阶段的情况。详见下面“[陷阱防范与规律总结]”。

  B项,解题关键词是“取保候审”“应当”“G市执行”。取保候审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执行,除非出现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等特殊情形,才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的暂住地执行。本案中,胡某居住地为H市,其在G市旅游期间涉嫌犯罪,对胡某应当在H市取保候审,B项说应当在G市执行是错误的。

  C项,解题关键词是“应对”“优先”“保证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本题中没有体现出胡某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视情况决定适用保证人保证或者保证金保证,C项错误。

  D项,解题关键词是“可要求”“不得”“发送短信”。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除了必须遵守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等义务,公安机关还可以视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和通信,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7、下列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正确的是:

  A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检察院可以对其实施电子监控

  B乙涉嫌放火罪,紧急情况下,侦查人员经出示警官证可以口头拘传乙到公安局

  C丙涉嫌诈骗罪,审判期间,看守所发现丙身染重病,可以建议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D丁涉嫌强制猥亵罪,公安机关采用保证金加保证人的方式取保候审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难度不大。

  A项,解题关键词是“检察院”“实施电子监控”。电子监控属于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方式,但监视居住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检察院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甲电子监控,不能直接对甲电子监控,A项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紧急”“口头拘传”。公安机关可以口头传唤,但不能口头拘传。拘传应当出示拘传证,B项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看守所”“身染重病”“可以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有三种启动方式:检察院依职权启动;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启动;依看守所建议启动。C项属于第三种启动方式,看守所可以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建议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C项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保证金”“加”“保证人”。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应当择一适用,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8、关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涉嫌诈骗,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诈骗事实清楚,但甲还涉嫌盗窃,检察院决定对诈骗罪起诉并将盗窃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B乙涉嫌盗窃,检察院审查发现被盗赃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遂将赃物直接返还被害人

  C丙涉嫌受贿,检察院审查发现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但案件事实清楚,决定直接起诉

  D丁涉嫌交通肇事,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丁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制度。

  A项,解题关键词是“两次”“诈骗事实清楚”“盗窃”“诈骗罪起诉”“盗窃线索移送公安”。审查起诉工作注重效率,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诈骗罪事实清楚,应当提起公诉。对新发现的盗窃罪不可再次补充侦查,应当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A项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被害人合法财产”“直接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但前提是不能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相关赃物仍需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检察院不应直接返还被害人,B项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受贿”“事实清楚”“直接起诉”。受贿罪属于监察机关管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监察机关错误管辖了本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如果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应当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若提出不同意见,则应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C项说决定直接起诉是错误的。

  D项,解题关键词是“证据不足”“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不能仅因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而作出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决定,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9、刘某因涉嫌抢劫被立案侦查,检察院认为刘某抢劫时还存在一般殴打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便以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虽然存在一般殴打行为,但属于抢劫的组成部分,最终只判决刘某犯抢劫罪。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官只判决刘某犯抢劫罪,法院的判决合法

  B法官只判决刘某犯抢劫罪,但只要能让刘某得到应有的惩罚,法院的判决就可以接受

  C法官不认可刘某犯寻衅滋事罪,违背不告不理要求

  D法院应该以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一审判决中,法院与检察院对案件定性理解不同时的处理,难度不高。

  法院审理发现,检察院指控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法院有权依法独立作出裁判。本题中,检察院指控刘某犯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只是定性不准,应当只定抢劫一罪,此时法院有权按照审理认定的事实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因此,A项正确,CD项错误。

  至于B项,不能说只要刘某被定罪,法院的判决就具有正当性。法院应当依法裁判、精准裁判。B项的表述不是法律判断问题,而是罪责报应问题,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30、赵甲与儿子赵乙(16周岁) 因琐事与邻居康某发生争执,康某造成赵乙轻伤,立案侦查后赵甲因目睹全过程而被列为重要证人,关于赵甲的权利与义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赵甲因作证而产生的住宿等费用,办案机关应当进行补助

  B赵甲可以作为赵乙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

  C赵甲有义务协助康某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

  D赵甲享有不被强制到庭作证的权利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难度不高。

  A项,证人因作证支出的就餐、住宿等费用,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A项正确。

  B项,证人身份优先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换言之,赵甲是本案证人,他不能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证人不得旁听庭审。因此B项错误。

  C项,证人有义务向公安司法机关客观陈述了解的案件事实,没有义务配合辩护人调查取证,C项错误。

  D项,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案中,赵乙是被害人,赵甲属于被害人的父母,不享有强制出庭的豁免权,D项说赵甲享有不被强制到庭作证的权利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31、李某和张某涉嫌共同洗钱犯罪,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李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张某坚持自己没有参与犯罪。案件随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若在审判时当庭认罪认罚,法庭应宣布休庭并听取检察院意见

  B李某若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否认参与犯罪,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即失效

  C若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李某无罪,应当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D若张某在审判期间当庭认罪认罚,法院可将普通程序转为速裁程序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阶段的认罪认罚问题,速裁程序转普通程序。

  A项,解题关键词是“当庭认罪认罚”“应宣布休庭”。法院休庭,一般是出现了导致审理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人等证据或者需要做诉讼准备的情形,比如被告人拒绝辩护后需要重新聘请律师的,又如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等情形。A项中,张某若在审判时当庭认罪认罚,法庭只需审查张某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庭审无需中断,A项说法庭应宣布休庭是错误的。

  B项,解题关键词是“公诉前”“否认”“失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重要法律文件,检察院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反悔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当然失效,B项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无罪”“应当建议”“撤回起诉”。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李某无罪,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而不应建议检察院撤诉,C项错误。

  D项,解题关键词是“当庭认罪认罚”“普通”“转为速裁”。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为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可以由简转繁,但不可由繁转简。本题中,法院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可转为速裁程序,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2、天一市威远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4年,高某上诉。天—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但认定诈骗数额较低,高某实际满足诈骗数额达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天—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高某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天—市中院决定对高某诈骗案再审,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若本案有重大社会影响,天一市中级法院重审时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

  B天一市中级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只有检察院一并提起再审抗诉的,天一市中级法院重审后才能对高某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本案再审可由天一市中级法院院长决定启动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再审启动及合议庭组成。

  A项,解题关键词是“重大社会影响”“重审”“七人合议庭”。法院一审时,若被告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法院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但本案是在天一市中级法院二审生效,天一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的,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此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是故,A项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天一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天一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若仍由该法院启动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更换,B项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只有”“抗诉”“才能”“判决十年以上”。一般来说,检察院通过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的,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若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但是“一般不得加重”不等于“绝对不得加重”,法院若认为原判确有错误,量刑明显过轻的,仍有权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C项错误。

  D项,解题关键词是“院长”“决定启动”。天一市中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启动再审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不能直接决定启动再审,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3、甲国以保护侨民为由派军队进入乙国境内采取特别军事行动,乙国对甲国宣战未进行抵抗。乙国的盟国丙国也对甲国宣战,并与甲国发生激烈的武装冲突,其间俘虏了大量甲国战俘。甲国请求联合国安理会谴责和制裁丙国,乙丙两国请求安理会谴责和制裁甲国。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和甲丙两国均已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

  B.丙国可禁止甲国战俘与其家属通信联络

  C.只要甲国战俘不反对,丙国可以禁止其从事宗教礼拜活动

  D.安理会根据甲乙丙三国情势作出的决议仅对该三国有约束力

  答案:A。

  解析:国际法意义的战争状态与交战各方是否存在“交战意思”为决定性因素,因此乙国和丙国的宣战,构成了战争开始的标志,A 项正确。对战俘的待遇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BC 项均违反人道主义原则,错误。

  安理会在其职能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对争端当事国和所有会员国都具有拘束力,D项错误。

  34、甲国某公司拟向乙国某公司转让某些野生动植物活体和标本。两国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其中A种动物的活体和标本被列入公约附件一,B种植物的活体和标本被列入公约附件二,C种动物被列入公约附件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种动物的活体,需要办理乙国的进口许可证,方可转让

  BB种植物的活体,需要办理乙国的进口许可证,方可转让

  C上述A和B的标本的转让,不适用公约的规定

  DC种动物的跨境交易规则,由甲乙两国自行管理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上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采取清单加许可证制度,调整对象既包括活体,也包括标本。列入附件一的物种,必须取得进口和出口两个许可证。列入附件二的物种,仅需要取得出口许可证。列入附件三的物种,其进出口规则由两国自行管理设置。

  附件二所列物种跨境贸易只须事先取得出口许可证,B 项错误。

  附件三所列物种跨境贸易由各缔约国自行管理,D 项正确。

  B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附件中的濒危物种的活体和标本均受公约调整,故 C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5、中国人立志和德国人珍妮结婚并生下一子,三人一直定居在中国。立志经过申请获得了德国国籍但并未注销中国国籍。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公安机关发现珍妮违法并决定将其驱逐出境,珍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如立志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拘留,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C本案中立志不具有中国国籍

  D如珍妮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其不得出境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第2款,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这个最终决定的意思就是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修改了。

  选项B正确。行政行为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的说法显然符合这个条件。

  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定居”外国,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本案中,立志虽然取得了德国国籍,但是仍旧定居中国。并且其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所以本案中,应当认定其仍旧具有中国国籍。

  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的,不得出境。大家一定记住,民事案件不得出境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未了结”和“人民法院”决定,缺一不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6、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国家数据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关于国家数据局,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数据局的设立,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

  B国家数据局的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C国家数据局的领导职数应按照国务院组织法关于领导职数的规定确定

  D国家数据局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正确答案:B

  解析:(1)在国务院的机构设置中,考生只需要记住两个特例即可,“一高”是国务院“子孙”中地位最高的组成部门,它的设立、撤销等事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一低”是部委中的处级内设机构,它的设立动静不是特别大,只需要该部委自己决定即可。除了这两个特例之外的国务院的“子孙”,都由国务院批准或决定。国家数据局既非“一高”,又非“一低”,所以,它的设立、撤销、合并应当由国务院决定,所以,A选项错误。

  (2)国务院下属的各种行政机构编制增减,均由国务院批准,所以,B选项正确。

  (3)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确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参照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领导职数的规定确定。本题中,国家数据局属于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简称“部管局”,它的领导职数,不是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确定,而是参照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领导职数的规定确定,所以,C选项错误。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37、某镇镇长王某饮酒后驾驶公务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的处罚,后县监察委员会发现王某任职期间使用公车办私事,遂对其处以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撤职的处分期为18个月

  B暂扣驾照6个月属行为罚

  C对于驾驶公务用车办私事一事,镇政府不得再给予处分

  D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王某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C

  解析:(1)撤职的受处分期间为24个月,故A选项错误。

  (2)法定处罚种类有精神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和自由罚等,暂扣驾照6个月属于资格罚,行为罚和资格罚的区别主要在于资格罚是作用于许可证的,比如吊销许可证;而行为罚直接作用于行为能力本身,比如限制生产活动、责令关闭等。B选项错误。

  (3)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王某所在机关镇政府不再给予处分。可见,C选项正确。

  (4)行政处罚是针对普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是具有外部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而行政处分是针对公务员作出的内部惩戒,不可诉。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38、交通运输部于2022年9月21日通过了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于2022年9月26日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该规章只有国务院公报文本为标准文本

  B该规章应当在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

  C该规章的送审稿应当交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

  D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通过日期

  正确答案:D

  解析:(1)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A选项表述绝对,故而错误。

  (2)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向国务院备案。自公布之日,而非实施之日起报备,备案是一种法律规范公布后的事后审查机制,如果都实施了才备案,国务院发现规章有问题,要管一管也来不及了,所以,B选项错误。

  (3)规章送审稿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比如,杭州市政府的规章就由杭州市的法制机构杭州市司法局审查,浙江省政府的规章就由浙江省的法制机构浙江省司法厅负责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司法部)是服务于国务院的,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司法部哪里有精力审查你杭州市、无锡市、攀枝花市政府的规章嘛,我是服务于国务院的,搞搞清楚。所以,C选项错误。

  (4)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39、对于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确认无效的应赔偿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B确认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也没有拘束力

  C我国法律并没有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

  D滥用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为无效的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B

  解析:(1)明显且重大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滥用裁量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但如果未达到明显且重大违法的程度,是不会构成无效的,D选项错误。那何为无效呢?《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我们常说的无效常见的三种情形:“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即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所以,C选项说我国法律并没有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是错误的。

  (2)和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样,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不论是对相对人,还是行政机关自身,还是其他的国家机关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所以,B选项正确。

  (3)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行政机关应当返还从当事人处取得的利益(例如罚没款物),取消要求当事人履行的所有义务,如果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没有办法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行政机关应当赔偿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此处考生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对当事人带来了实际损害结果且行为无法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前的状态,才需要对赔偿当事人的损失,所以,A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40、为优化营商环境,某市商务局将进出口许可委托给当地A海关代为办理,甲公司申请进口许可,海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甲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不予许可的决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

  C市商务局和A海关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D市政府为本案被告

  正确答案:B

  解析:(1)委托的本质是“找帮手”,被委托者只是帮手,没有对外独立开展行政活动并作为被告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市商务局将进出口许可委托给当地A海关,A海关只是帮手,不能成为被告,被告应当是市商务局。同时,本案属于经过复议且复议维持的情况,“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当是市政府和市商务局。C选项和D选项错误。

  (2)“级别管辖看被告”,当被告确定为市商务局和市政府后,根据级别管辖“就低不就高”的原理,应当由市商务局来确定级别管辖,只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时管辖法院才是中院,所以,市商务局来确定级别管辖,管辖法院应当是基层法院,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41、甲公司与区住建局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甲公司腾空被征收房屋,区住建局支付补偿款100万元。协议签订后,住建局拆除了甲公司房屋,但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100万,甲公司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住建局支付征收补偿款100万元及违约金,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诉讼时效应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规定

  B对补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甲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C甲公司提出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D法院审理不得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有关规定

  正确答案:A

  解析:(1)《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在起诉期和判决两个诉讼程序“一头一尾”的问题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采用了“二分法”,即除了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外,其他内容同民法、同民诉,也就是说,考生只需要判断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协议案件纠纷类型,如果是因政府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产生的纠纷,就按照行政诉讼的起诉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等走行政路线,其他纠纷类型就按照民法时效、民事合同判决等走民事路线。本题是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100万元,应当适用民法时效,故A选项正确。

  (2)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负有履行义务的是住建局,其应该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所以,应当由住建局承担举证责任。所以,B选项错误。

  (3)本题中住建局拆除了甲公司房屋,但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100万元,属于违约行为,原告甲公司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C选项错误。

  (4)因为行政协议脱胎于民事合同,在2015年以前都不存在行政协议的概念,均按照民事合同的规则解决行政协议的争议。所以,行政协议中的民事基因是极强的,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故而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42、县生态环境局以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锅炉设备,超标排放污染物质为由,查封甲公司用以生产的锅炉,后对甲公司罚款8万元,甲公司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紧急情况下,查封可以不听取甲公司的陈述申辩

  B如果甲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生态环境局可以将查封的锅炉拍卖

  C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则复议程序应当自动终止

  D如果县政府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经审核事实清楚后,可以作出改变决定

  正确答案:D

  解析:(1)陈述申辩权是保证行政决定公平、公正的重要性的程序权利,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提出的要求,再紧急的情况也不能限制当事人的基本陈述申辩权,A选项错误。

  (2)拍卖权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定的。在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也不履行的情况下,依法拥有查封、扣押权的行政机关,对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后,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抵扣罚款。事实上,由于一般所有的行政机关均拥有查封、扣押的权力,此时,就等于间接地拥有了一部分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即拍卖权,我们将拍卖权的行使条件概括为:“山穷水尽疑无路,扣的货物抵罚款”。本题没有交代该公司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也不履行,则不满足拍卖的构成要件。B选项错误。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故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申请人向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后,复议机关决定终止复议程序。而非达成和解后复议程序自动终止。故C选项错误。

  (4)与民诉和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类似,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复议机关是可以作出变更决定的,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43、2023年3月,水利部以第55号令公布了《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该《办法》对行政处罚事项作出规定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B可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处罚的期限另行规定

  C可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作出另行规定

  D可对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作出另行规定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制定机关(水利部)和文件编号(第55号令),即可判断《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性质为规章,只有规章以上的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才可以在编号中带“令”字,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编号是不带“令”字的。

  (1)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补充设定行政处罚,规章无权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所以,A选项错误。同样内容,在2021年题目中考查过。

  (2)《行政处罚法》第6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规章是可以就普通程序的处罚决定期限另行规定的,B选项正确。

  (3)《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就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权另外规定的只有法律,规章是无权的,C选项错误。事实上,处罚简易程序有例外规定的,我们也只学过一个《治安管理处罚法》,其性质正好是法律。

  (4)《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就行政处罚级别管辖有权另外规定的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是无权的,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44、2022年1月17日,某省设区的市政府公布了规章《扬尘管理治理办法》,关于该文件,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该规章应当在公布后报有关机关备案

  B该规章应在省政府公报上公布

  C该规章可成为行政诉讼一并审查的对象

  D该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许可

  正确答案:A

  解析:(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所以,A选项正确。

  (2)该规章是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所以,只需要在该市政府的公报上公布即可,B选项错误。

  (3)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附带性审查的只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不包括规章,所以,C选项错误。

  (4)只有国务院的决定和省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设区的市政府规章无权设定临时性许可,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45、行政管理中的费用应当依法收取,关于收费问题,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B代履行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C扣押中产生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D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正确答案:A

  解析:(1)强制执行可收费,因为强制执行是当事人不自行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代履行也属于强制执行,也是可收费的,但是,收取的只能是合理费用,而不是所有费用,B选项错在一律上了。

  (2)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收费,因为是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比如预防危险的发生或者预防证据损毁,对我当事人财产构成了暂时性的限制,我当事人还不希望你扣押、查封我的东西呢,是你国家机关非要强迫我,你国家机关强迫我,凭什么收我的钱呢?C选项错误。

  (3)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作特别规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均无权规定行政许可的收费。这主要是防止地方为了地方私利,部门为了部门私利,巧立名目混乱收费。据此,D选项错误。该知识点在真题中应该考了7次以上,我们课程中也均反复强调,但2023年考试考到的时候,当年的考生觉得和新的一样,同学们,咱得走点心啊!!!

  综上,本题答案为A。

  46、某区公安局下设的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郭某正在路边毁损共享电动车,经询问查证后以派出所名义对其罚款500元。后派出所将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开,郭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对郭某的处罚决定可以当场作出

  B郭某对处罚决定书公开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C郭某的询问笔录应有派出所民警签名并加盖派出所印章

  D郭某应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D

  解析:(1)考生要区别清楚A选项两层含义,第一,派出所可否罚款500元。答案是可以的,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派出所的法定授权范围是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第二,派出所可否当场罚款500元。答案是不能,公安机关能够当场作出的处罚,也就是简易程序,限于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故A选项错误。

  (2)公开行为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隐私权),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所以,B选项错误。

  (3)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因此,询问笔录无须派出所加盖印章,C选项错误。

  (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所以,区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机构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由区政府管辖,D选项正确。

  修改后的复议机关确立规律是:“谁家孩子谁抱走,地方事务归政府,全国事务归部委,还有两类是例外。”在一个县的范围内,不管复议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之类的所属部门,还是乡政府之类的下级政府,还是派出所这样的县政府或县公安局设立的派出机构,复议机关均适用“地方事务归政府”的逻辑,由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综上,本题答案为D。

  47、习近平总书记说: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要有制约和监督。对此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权力是神圣的,超越政治的

  B公职人员在公职外不可以有个人利益

  C公权力必须得到制约和监督

  D公权力行使的依据仅限于“国法”

  正确答案:C

  解析:习近平总书记的金句重在强调公权力行使的受制约性,确保公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避免公权力滥用和避免公职人员公权私用的关键所在。A选项前半句正确,但后半句将公权力和政治进行了不必要的对立,政治运作既是公权力运行的体现,也是公权力的来源(民主政体下,政治家通过政治竞选来获得公权力),因此是错误的。B选项错误,准确的说法是公职人员在公职内不应当有个人利益,公职外的私人生活应当遵循职业伦理及政治道德,但完全排除个人利益是不现实的,也不可能的(常识也知道,公务员是有工资的)。C选项正确,该项本就是对总书记讲话原文的引用。D选项的迷惑性相对较强,公权力当然需要依法行使,我们常说的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此处的制度也主要是指法律制度,但该选项仍然需要排除,理由有二:其一单选题要求选择最佳选项,题干中总书记的话重在强调公权力行使的受制约性而非合法性,因此D选项相较于C选项在方向上有明显偏差;其二公权力行使的终极依据当然是“国法”,但其具体依据还包括公共政策、行政命令等其他来源(当然这些政策和命令也不得违反法律的要求,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综上,本题答案为C。

  48、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有制度而不执行,制度就成了“稻草人”“纸老虎”,成了摆设,最终引发“破窗效应”。下列做法最能符合这一要求的是?

  A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B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C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D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正确答案:C

  解析:从近几年法治思想命题的趋势来看,习近平总书记的金句理解型题目数量有明显的增加势头,这一点值得大家注意,在平常复习过程中对总书记与法治相关的论述,可以适当给予关注,这样不仅能够适应当前客观题的命题风格,也能够为主观题的备考积累一些论述的素材。这种类型题目只要能够把握总书记金句的主旨内涵,做对的概率并不算小。就本题而言,总书记讲话的核心要旨并不在于对法律制度制定和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的强调(尽管这些工作的改进有利于法律的高效实施),而是在于法律的执行(也就是法律的实施),从单选题最佳选项的角度,只有C选项把握住了该金句的核心意思。据此,ABD选项排除,本题答案为C。

  49、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关于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说法正确的是?

  A宪法规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说明宪法只能通过立法的方式间接实施

  B我国宪法实施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乃至全体公民都是宪法实施的主体

  C奥地利宪法学家汉斯?凯尔森最早提出了系统的制宪权理论

  D我国于1954、1975、1978、1982年制定了四部宪法

  正确答案:B

  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整体运行准则,从这个角度上说,宪法规范必然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也正是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为了更好地落实宪法规范的要求,往往需要将宪法规范通过立法具体化为普通法律,进而通过普通法律的实施来达成宪法的实施,这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通过普通法律来间接实现宪法的要求,是宪法实施的通常手段而非唯一手段。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构成所有守法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尤其是对于相对明确的宪法规定,守法主体是可以直接遵守的。实践中,宪法解释,宪法遵守,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等均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因此A选项错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中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B选项正确。国民享有制宪权这一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最早对制宪权理论作出系统梳理的理论家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思想家西耶士。汉斯?凯尔森在宪法领域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了宪法法院的构想(最早的宪法法院也是在凯尔森的故乡奥地利设立的)。因此C选项错误。新中国宪法制定和修改的历史可以概括为“三大七小一制定”,具体如下:1954年整体制定;1975年、1978年、1982年全面修改;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部分修改。

  其中,宪法的全面修改在效果上可以等同于制定,但这是从实际效果上讲的,从定性上讲仍然属于修宪而非制宪活动。因此,我国制定的宪法只有1954年宪法,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50、封父将女儿封芝琴嫁与张家张柏儿后,为多要彩礼,又将女儿许配给他人。封芝琴将封父告到了华池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处。马锡五到当地巡视工作期间协助华池县司法处公开二审此案。当着上千群众的面,马锡五逐个询问当事人并征询在场群众的意见,审明案情,听取意见之后,马锡五代表法庭当场宣判封芝琴与张柏儿的婚姻有效。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坚持调解优先

  B注重调查研究

  C便于群众诉讼

  D就地解决纠纷

  正确答案:A

  解析: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党群众路线在司法审判领域应用的典范,其审判方式的突出特点可以概括为:重视实地调研,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形式灵活,审判与教育群众相结合等。本题中,“马锡五到当地巡视工作期间协助华池县司法处公开二审此案”“当着上千群众的面”“询问当事人并征询在场群众的意见,审明案情”等信息,均不同程度体现出就地解决纠纷,注重调查研究和便于群众诉讼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典型特点。需要注意的是注重调解工作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重要特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启发了后续的“枫桥经验”),但本题中并不涉及调解问题,而是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当场宣判,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BC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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