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51、根据犯罪构成和不作为犯罪理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客运司机甲在运送旅客的途中,发现乙正在盗窃其他旅客财物,甲视而不见,导致旅客财物被偷。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学生和乙学生共同居住在某宿舍。某日,甲发现屋内着火,没有救助乙,自己逃出宿舍。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男找到卖淫女乙,在乙家中进行性交易。过程中,乙突然犯心脏病,陷入昏迷。甲怕嫖娼的事情暴露,便未施救。乙女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李某在某酒店住宿,看到酒店房间的电线裸露,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李某未向酒店反映该情况。李某退房后的某日,该房间发生电气事故。李某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正确答案:BCD
解析:A项,甲有阻止小偷的作为义务,来源根据有两项:一是基于职务、业务产生的保护义务;二是特定领域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这里的依赖关系,是指虽然现场有其他人,但其他人却没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或者有作为义务,但没有作为能力,被害人只能依赖行为人去消除危险。可能有人认为,本案中,车上有其他乘客。被害人能够依赖其他乘客去阻止小偷,所以对司机没有产生依赖关系。但是,其他乘客没有阻止义务。所以,被害人只能依赖司机。假如车厢里有警察,则警察有阻止义务,此时司机没有阻止义务。因此,司机甲构成不作为犯罪。A项说法错误。
B项,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的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本案中,虽然甲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但是被害人乙也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这时,在刑法上,甲没有救助乙的义务。当然,在道德上,甲有救助义务。B项说法正确。
C项,乙女是场所的管理者,甲男不是场所的管理者,所以甲男没有救助义务。C项说法正确。
D项,电线裸露就是一种危险源。但是,李某对该危险源没有监管义务。所以,李某没有作为义务。可能有人认为,此时房间属于李某的特定领域,所以有作为义务。但是,特定领域产生作为义务,要求:第一,特定领域内,某个被害人遭遇现实危险;第二,此时特定领域管理者在该领域内。例如,李某约了一个卖淫女来到自己的房间,被裸露的电线电伤,此时李某有救助义务。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52、在有作为可能性和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情况下,关于不作为犯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瘾君子甲和乙经常在乙家吸毒。有次二人吸毒后,乙口吐白沫。甲怕事情败露,未进行救治,乙死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和乙在旅游途中相识,相约爬野山,遇山体滑坡。甲在能救助乙的情况下,弃乙不顾而逃离,乙死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乙前往山中,村民甲告知前面危险。乙不顾劝阻。后甲发现乙摔伤,奄奄一息,未救助,乙死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民警甲在辖区酒吧喝酒,发现有人在强奸乙女,甲认为自己已下班,遂未制止。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正确答案:AC
解析:A项,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 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本题中,甲不是场所主人,没有救助义务。假如甲发病,则乙有救助义务。A项说法正确。
B项,甲、乙相约爬山,形成危险共同体,意味着愿意相互照顾。乙遇到危险时,甲有救助义务。这种救助义务是基于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救助,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甲不救乙,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说法错误。
C项,甲没有与乙相约爬山,没有形成危险共同体。甲没有表示自愿救助乙,因此没有救助义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项说法正确。
D项,《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份职责,不受是否穿警服的影响。因此,甲有作为义务。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53、甲、乙二人对丙素有仇怨,一直想伺机报复。某日,甲、乙得知丙去了歌舞厅,于是也前往。甲和乙商议由甲进去寻找丙,由乙在后门门口蹲守。甲进去数分钟后,丙从后门出来。乙没看到丙,丙看到了乙。丙不知道乙在蹲守自己,丙想教训乙,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击打乙。乙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回击。最后二人都负轻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一开始有伤害意图,不影响乙成立正当防卫
B乙一开始有伤害意图,所以成立防卫过当
C如果乙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甲也成立正当防卫
D不管持何种刑法学说,丙都不构成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AD
解析:A项,虽然乙一开始有伤害意图,但是,乙在蹲守时,没有开始对丙实施紧迫的不法侵害。在乙没有看到丙时,丙先动手伤害乙,丙属于实施了紧迫的不法侵害。乙的反击构成正当防卫。乙的故意伤害罪处在预备阶段,无法着手实行,构成犯罪预备。乙前面的故意伤害罪犯罪预备与后面的正当防卫,是前后两个独立行为,可以并存。不能因前者而否定后者,也不能因后者而否定前者。A项说法正确。
B项,面对丙的严重暴力的不法侵害,乙的防卫行为仅造成丙轻伤,不构成防卫过当。B项说法错误。
C项,正当防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个人专属性,效力不能及于其他人。乙成立正当防卫,但不能因此认为甲也成立正当防卫。甲的故意伤害罪处在预备阶段,没有找到丙,所以构成犯罪预备。C项说法错误。
D项,第一,丙构成偶然防卫,因为在客观上,乙实施的不法侵害(蹲守)尚不紧迫,但仍属于不法侵害,丙的伤害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在主观上,丙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起到制止乙的不法侵害的效果,缺乏防卫认识。
第二,丙的偶然防卫制造了过当结果,因为乙的不法侵害(蹲守)尚不紧迫,此时丙将乙打成轻伤,不符合相当性要求,属于过当结果。所以,丙构成偶然防卫过当。对于偶然防卫过当,无论是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结果本位主义),还是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行为本位主义),都不会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因为成立正当防卫,不能制造过当结果。(1)防卫认识不要说认为,偶然防卫能成立正当防卫,那么偶然防卫过当就成立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罪名是故意伤害罪既遂。(2)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那么偶然防卫过当更不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定既遂,是因为过当结果(轻伤结果)是“坏结果”。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54、下列情形中,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有?
A甲伤害乙,将乙打晕,甲离去。乙晕倒在沙滩上,昏迷中吸入沙子,窒息死亡
B甲伤害乙,将乙打晕,甲离去。乙晕倒在马路边,醒来后头昏脑胀,恍惚中走到马路上求救,被过往车辆撞倒,导致死亡
C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已经死亡,将乙扔进河里,导致乙溺亡
D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已经死亡,此时看到路过的朋友丙,告诉丙,自己杀死了乙,请丙将尸体扔进河里。丙也以为是尸体而照办。乙溺亡
正确答案:ABCD
解析:A项,介入因素是乙昏迷中吸入沙子。在该案的具体场景中,该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由甲的先前行为引发的,所以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A项入选。
B项,介入因素是乙恍惚中求救被车撞。在该案的具体场景中,该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由甲的先前行为引发的,所以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项入选。
C项,该案属于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多数说认为,甲的前行为(杀害行为)和后行为(过失行为,扔进河里)共同导致死亡结果,属于二因一果。少数说认为,只有甲的后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本题问唯一正确答案,应按照多数说作答。C项入选。
D项,就甲而言,该案仍属于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按照多数说,甲的前行为和后行为(指使丙扔尸体)共同导致死亡结果,属于二因一果。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D项入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55、关于犯罪形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发现孩子丙(5岁)不是亲生的,将丙打成重伤。甲的母亲乙看到这个场景,不予救助。丙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既遂
B甲想杀乙,给乙邮寄了一个炸弹,有外包装。快递员在运输途中遇到暴雨,炸弹被雨淋湿了,失效了。乙收到该包裹,没有遇到危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C甲欲杀妻骗保,在即将把妻子推向悬崖之际,顿生悔意放弃了。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保险诈骗罪中止,想象竞合
D甲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胜诉。甲构成虚假诉讼罪未遂
正确答案:AC
解析:A项,乙此时作为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祖母,有救助义务,不予救助,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并且既遂。A项说法正确。
B项,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空间隔。隔离犯的着手,看邮寄物在邮寄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就是着手。炸弹在途中有危险,所以寄出就是着手。着手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B项说法错误。
C项,一方面,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另一方面,甲构成保险诈骗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保险诈骗罪的着手是理赔时。甲尚未理赔,还处在预备阶段。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属于想象竞合。C项说法正确。
D项,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多数说(司法解释):(1)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2)致使法院开庭审理。满足任一条件,便构成既遂。少数说:法院受理便既遂。无论根据哪个学说,甲均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因为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了。注意,虚假诉讼罪的既遂,不要求行为人胜诉。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56、关于立功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抢劫犯赵某被抓捕后,揭发朋友周某,明知赵某是抢劫犯,仍为赵某提供住处。赵某不成立立功
B毒贩钱某被抓捕后,揭发警察付某,为其通风报信。经查,付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钱某不成立立功
C犯赌博罪的孙某被抓捕后,揭发马某在2年前打死一人。经查,马某构成正当防卫。孙某不成立立功
D走私犯李某揭发邻居3年前将自己打成轻微伤。李某不成立立功
正确答案:CD
解析:A项,立功的一种表现是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周某构成窝藏罪。犯罪人赵某揭发周某实施了窝藏罪,构成立功。可能有人认为,周某犯窝藏罪,是为了帮助赵某。赵某揭发周某,很不厚道。能奖励赵某构成立功吗?然而,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赵某揭发周某实施犯罪,这里的犯罪包括实施了有利于赵某的犯罪。总结一下,“揭发他人犯罪”的揭发者只要求是犯罪人就行,这个犯罪人可以是他人犯罪的获益者。同理,这个犯罪人也可以是他人犯罪的受害人。A项说法错误。
B项,犯罪人钱某揭发付某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立功。钱某揭发付某实施犯罪,这里的犯罪包括实施了有利于钱某的犯罪。B项说法错误。
C项,揭发他人犯罪型立功,其中的“犯罪”,要求具备客观阶层的条件,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马某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排除违法性的事由,表明马某的行为没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是正当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所以,孙某不构成立功。C项说法正确。
D项,由于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所以邻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不是在揭发他人“犯罪”,不构成立功。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57、关于追诉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牛某与甲登记结婚后,又与乙登记结婚。因为重婚罪属于继续犯,所以追诉期限从牛某与乙解除婚姻之日才开始计算
B温某触犯某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法定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追诉时效的延长或中断事由,那么经过20年,就不能再追诉
C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追诉期限从被拐卖妇女被解救之日起开始计算
D甲犯某项罪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日起,经过20年,则不能再追诉
正确答案:AB
解析:A项,刑法第89条规定,对于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牛某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重婚罪的行为终了是指结束重婚状态。因此,A项说法正确。
B项,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是15年。经过15年,便不能再追诉。在此不能适用特别追诉制度(向最高检察院申请)。特别追诉制度只能用于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为20年的情形。B项说法正确。
C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是继续犯。收买行为结束,该罪便结束。收买后若非法拘禁妇女,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那么追诉期限从非法拘禁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C项说法错误。
D项,刑法第88条第1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是追诉时效的延长规定。基于此,对甲的罪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58、官员甲经常为某私营公司的副总经理乙办事。某日,甲将自己旅游花费的6万元发票,交给乙,请乙想办法予以报销。乙将这些发票交给本公司的会计,谎称是业务支出。由于乙是副总经理,有很大的权限。会计便相信乙,给乙6万元。按照该公司规定,乙不能报销甲的这些发票。乙将6万元转给甲。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构成诈骗罪
B如果不要求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侵占行为,那么乙构成职务侵占罪
C如果要求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只能是侵占行为,那么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D甲构成受贿罪,乙构成行贿罪
正确答案:ABCD
解析:A项,乙构成诈骗罪,骗取了单位的财物。A项说法正确。
B项,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有:侵占,盗窃,诈骗。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A,职务侵占罪是A+B。B1是行为主体;B2是行为对象;B3是行为方式,要求利用职务便利。B1、B2、B3,缺少一个,职务侵占罪就退回到侵占罪、盗窃罪或诈骗罪。基于此,乙在诈骗罪的基础上,具备了B1、B2、B3,所以升级为职务侵占罪。就高不就低,最终定职务侵占罪。B项说法逻辑自洽。
C项,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有侵占行为,也即,将单位所有、自己基于职务而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在侵占罪的基础上,具备了B1、B2、B3,就能升级为职务侵占罪。由于乙的行为是诈骗行为,不是侵占行为,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C项说法逻辑自洽。
59、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以爆炸方法杀害多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B未发生火灾时,破坏消防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实施放火,但未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放火罪,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高空抛物行为,即使未危害公共安全,也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正确答案:AD
解析:A项,爆炸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是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以爆炸方法杀害多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A项说法正确。
B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要求对公共安全产生具体危险(现实紧迫的危险)。未发生火灾时,破坏消防栓,不会给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的危险,所以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在火灾发生时,破坏消防栓,产生了紧迫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注意,此时不构成放火罪,因为手段不是放火,而是破坏消防栓。B项说法错误。
C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是补充罪名(兜底罪名),但是与放火罪是平起平坐关系,都是具体危险犯,危险程度是相同的。如果危险程度达不到放火罪的程度,不构成放火罪,那么也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C项说法错误。
D项,高空抛物,如果是泼洒硫酸,会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60、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对甲谎称:“我要实施网络赌博,请提供银行卡给我”。甲相信并照办。实际上,乙使用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B乙对甲谎称:“我要实施网络诈骗,请提供银行卡给我”。甲相信并照办。实际上,乙使用银行卡用于网络洗钱。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
C乙对甲称:“我要实施网络诈骗,请提供银行卡给我”。甲相信并照办。乙使用银行卡实施了网络诈骗。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
D乙对甲称:“我要去澳门赌博,请提供银行卡给我”。甲相信并照办。乙使用银行卡在澳门赌博。甲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D
解析:A项,第一,甲在客观上帮助乙实施了诈骗罪,但是,甲在主观上没有帮助乙实施诈骗罪的故意。所以,甲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第二,甲也不构成赌博罪的帮助犯,因为在客观上乙没有实施赌博。第三,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甲在客观上帮助乙实施了网络犯罪,甲在主观上有帮助乙实施网络犯罪的故意。A项说法错误。
B项,第一,甲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因为乙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罪。第二,甲不构成洗钱罪的帮助犯,因为甲主观上没有帮助乙洗钱的故意。第三,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甲在客观上帮助乙实施了网络犯罪,甲在主观上有帮助乙实施网络犯罪的故意。B项说法错误。
C项,第一,乙构成诈骗罪的实行犯,甲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第二,甲还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甲构成的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C项说法正确。
D项,乙在澳门赌博,不构成赌博罪。因此,甲帮助乙在澳门赌博,也不构成犯罪。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61、王某穿着林业机关工作人员的衣服,假装自己是林业机关工作者,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采伐林木,引起路人围观。路人以为他是工作人员,故未制止。后王某将林木运走。不考虑数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B王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盗伐林木罪
D王某构成滥伐林木罪
正确答案:BC
解析:第一,招摇撞骗罪的成立,要求有“欺骗”行为。这是指,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基于此骗取对方付出一些东西,包括感情、服务、财物等。本案中,王某虽然欺骗路人,但路人并没有付出什么东西,也即王某没有骗取路人的财物。所以,王某不构成招摇撞骗罪。A项说法错误。
第二,盗窃罪=A(非法占有他人林木,侵犯财产权),盗伐林木罪=A+B(破坏生态环境),滥伐林木罪=B(破坏生态环境,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带着非法占有目的,盗伐林木,构成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法条竞合,最终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62、甲想找官员丁办一件违规的事情,不认识丁,知道乙(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儿子丙是市长秘书(国家工作人员),给乙300万元,请乙全权处理、想办法办成事。乙答应办事。乙给丙说了此事,给丙150万元,丙答应办事。丙找到丁,请求办事,但没有告知自己收了钱,也没给丁钱。丁觉得以后还需要丙办事,就答应了,并办成了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甲对丙构成行贿罪
C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丙构成斡旋受贿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案的特点是有两个中间人。行为结构是:请托人(甲)→中间人(乙,非国家工作人员)→中间人(丙,国家工作人员)→终端办事人(丁)。
第一,中间人乙是丙的近亲属,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甲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二,中间人丙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对于给丙钱,甲有概括故意。甲对丙构成行贿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63、《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下列哪些做法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要求?
A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但认为其被认定的犯罪数额略高,对甲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B乙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法院认为乙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可以变更逮捕措施为监视居住
C丙涉嫌性侵多名儿童,认罪认罚,检察院未对丙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D丁到案后自始至终认罪认罚,法院据此认为丁具有高度的犯罪可能性,对丁定罪量刑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A项,解题关键词是“如实供述”“接受处罚”“数额略高”“仍可适用”。甲只要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A项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认罪认罚”“没有继续羁押必要”“可以变更逮捕”。对于被逮捕的被告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逮捕措施。具言之,既可变更为取保候审,也可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此,B项中,法院对乙可以变更逮捕措施为监视居住,B项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性侵多名儿童”“认罪认罚”“未对”。认罪认罚的,是“可以”从宽而非“一律”从宽。本题中,丙涉嫌性侵多名儿童,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不应予以从轻处罚,C项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认罪认罚”“据此”“高度的犯罪可能性”“定罪量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的证据、事实,依法作出判决。D项中,法院不可仅因为丁认罪认罚就对其定罪量刑。法院仍应审查全案证据、事实,认为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方可对丁定罪量刑。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64、周某向柏某等30多人出售恶意软件代码用于网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后刘某为周某提供网上信息软件服务帮助,获利较多。现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某立案侦查,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鉴于周某出售的代码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无法逐一收集,公安机关应抽样收集典型证据
B对柏某可远程视频询问,并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
C在立案前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采取技术侦查手段
D公安机关对刘某可并案侦查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管辖问题。
A项,解题关键词是“特别众多”“同类性质”“无法逐一收集”“应抽样”。周某利用信息网络犯罪,鉴于代码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无法逐一收集,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A项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远程视频”“录音录像”。远程视频询问被害人、证人的,为了保证程序公正,保障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应当对询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B项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立案前”“技术侦查”。公安机关在立案前初步调查时,只能适用如勘验、查询、鉴定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任意性措施,不得适用如技术侦查、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C项说立案前可以技侦是错误的。
D项,解题关键词是“刘某”“并案”。刘某为周某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网上信息软件服务帮助,其犯罪行为与周某犯罪行为紧密相关,为了提高打击犯罪效率,方便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可以将刘某案件与周某案件并案侦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65、田某因在多地流窜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逮捕羁押于某县看守所。田某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现申请法律援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有证据证明田某系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免于对其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B为田某提供法律援助后,田某妻子以田某有患精神病的可能申请对田某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免收鉴定费用
C田某应向首次盗窃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D田某向某县看守所提出申请法律援助请求的,看守所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正确答案:AB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法律援助制度。
A项,解题关键词是“最低生活保障金”“免于”“核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核查其经济状况。但以下几类经济状况明显不好的特殊对象,免于核查:(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本题中田某属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人员,即属于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机构免于对其核查经济困难状况,A项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援助后”“鉴定”“免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但鉴于本案中田某系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田某减收或者免收鉴定费,B项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应向”“首次盗窃地”。田某被逮捕羁押,出于方便考虑,田某应当向办案机关所在地,即某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C项说向首次盗窃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是错误的。
D项,解题关键词是“向看守所提出”“3日内”。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田某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66、王某因入室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侦查,王某曾作案10起,涉案财物价值20余万元,关于本案证据,下列正确的有:
A失窃海鲜产品因不宜保存而被拍成的照片属于物证
B侦查人员勘查现场时制作的失窃财物清单属于书证
C王某与购赃者之间的网络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D证人因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而将感知的案件事实录制成的视频属于视听资料
正确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种类。
A项,解题关键词是“海鲜”“照片”“物证”。因物证不便保管或者移送而对物证拍照,该照片属于物证的载体,仍然属于物证,A项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勘查”“失窃财物清单”“书证”。侦查人员在勘查案发现场时拍摄的现场照片、绘制的表格等,均属于勘验、检查笔录,不是书证,B项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网络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网络聊天记录通过数据方式存在,内容与盗窃事实相关,属于电子数据,C项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证人”“视频”“视听资料”。证人将证言录制成视频,该视频只是证言的载体,仍然属于证人证言,不是视听资料,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67、陈某以恶意毁坏方式盗窃变压器,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变压器价值5000元,后陈某投案自首并在审查起诉期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下列哪些说法构成陈某的供述?
A警察告诉我,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没事了
B我不知道盗窃的变压器是谁的
C我盗窃的时候让徐某给我望风
D这个东西不值那么多钱最多就值800元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理解,难度不高。
犯罪嫌疑人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就自己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就自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本题中,BC项,属于陈某就盗窃变压器的事实作出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BC项正确。
A项,陈某陈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原因,与盗窃变压器的事实无关,不是犯罪嫌疑人供述,A项错误。
D项,变压器价值5000元,而陈某称变压器最多值800元,属于犯罪嫌疑人辩解,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68、宋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网购平台购买了200余万条个人信息,通过话术推销保健品,诈骗6万余人,获取金额1000多万。经过侦查,宋某被提起公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法院可通过互联网发布文书通知被害人出庭
B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
C经查证,宋某名下有8个账户用于接收和流转资金,可按这8个账户的余额确定犯罪数额
D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庭前会议
正确答案:A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法院通知出庭方式、庭前会议、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程序。
A项,解题关键词是“互联网”“发布”“通知”。本案中,被害人多达6万余人,法院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文书,通知被害人出庭,A项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庭前会议”“应当”“被告人”。被告人不是必须参加庭前会议的对象,是否需要参加,由法院权衡决定,B项说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是错误的。
C项,解题关键词是“宋某名下”“8个账户”“余额”。本案涉案人数特别众多,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此时可以按照宋某名下8个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C项说按照“余额”确定犯罪数额是错误的。
D项,解题关键词是“陪审员”“可以参加”。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参加庭前会议,人民陪审员只是没有能力主持庭前会议,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69、甲与乙系夫妻,育有一个6岁的儿子小甲。甲又与丙重婚,事情败露后,邻居丁发现后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属于民事纠纷,作出不起诉决定。乙随后向法院对甲提起重婚罪自诉。以下正确的有:
A6岁的小甲若能够正确表达,可以作为证人
B按照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法院不应受理乙的自诉
C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如果甲被取保候审,侦查人员可以在甲的住处进行讯问
D乙起诉甲重婚罪,法院经过审理对甲和丙重婚关系有疑问的,可以扣押丙的一部手机进行调查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证人资格,自诉案件,侦查讯问和调查取证。
A项,解题关键词是“6岁”“正确表达”“可以”。小甲虽然年幼,只要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即可作证,A项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不应受理”。重婚罪属于第二类自诉案件,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乙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受理,B项说不应受理是错误的。
C项,解题关键词是“取保候审”“住处”“讯问”。甲被取保候审,没有被拘留或者逮捕,不属于羁押状态。公安机关既可以在执法办案场所讯问,也可以到甲的住处讯问,C项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法院”“扣押”“丙的一部手机”。首先,法院在启动审判程序方面遵循不告不理,但一旦进入审判程序,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本案中,法院对重婚关系有疑问的,有权采取扣押措施;其次,扣押的物品应与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相关,但不限于被告人的财物。本案中,甲与丙可能存在重婚关系,丙的一部手机中可能会储存能够证明重婚关系的音视频、照片或者通讯记录,法院有权依法扣押。当然,若经过审查发现丙的手机确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70、张某和李某因共同犯罪被某县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和两年。张某不服上诉,李某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因为张某上诉,因此超过上诉、抗诉期限后,张某和李某的判决都不生效
B因为李某没有上诉,因此超过上诉、抗诉期限后,李某的判决生效
C若某市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发现某县法院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向某市中级法院抗诉
D因为张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某市中级法院不能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正确答案:A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第二审程序中的抗诉程序及上诉不加刑原则。
AB项,A项解题关键词是“张某上诉”“超过”“都不生效”,B项解题关键词是“李某没有上诉”“超过”“李某”“生效”。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一部分被告人上诉,全案进入二审,其他被告人的一审判决不生效。某市中级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某市检察院”“应当”“某市中级法院抗诉”。对于二审抗诉,应当“下抗上”,即应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抗诉。因此本案中,某市检察院不应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抗诉,应当指令某县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抗诉,C项错误。
D项,解题关键词是“张某上诉”“没有抗诉”“不能改判”“三年”。只有张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张某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保护,某市中级法院二审不得加重张某刑罚,D项说不能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三年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71、我国第二审程序遵循全面审查原则,不受上诉、抗诉理由的限制。下列关于全面审查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
A全面审查原则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B全面审查原则体现一定的职权主义特征
C全面审查原则以两审终审为配套制度
D全面审查原则是集中审理的具体体现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对全面审查原则的理论理解。
A项,第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在发现程序错误或者事实错误时,可以通过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方式进行处置,既体现了程序正义,也体现了实体正义,A项正确。
B项,我国刑事诉讼属于“控辩式”构造,但在具体程序中仍存在一定的职权主义或者当事人主义特征。本题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理由的制约,体现了法院对审判的全面掌控和职权指挥,属于职权主义的体现,B项正确。
C项,全面审查原则是二审中的审判原则,需要有二审程序支持,离开两审终审,全面审查原则将无从谈起,C项正确。
D项,集中审理原则要求庭审具有“连续性”,庭审一旦开始,非正当理由或者不可抗力不得中断审理程序,也不得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全面审查原则要求第二审法院的审理具有“全面性”,不受上诉、抗诉理由限制。显然,一个注重“连续性”,一个强调“全面性”,两者没有必然联系,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72、王某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上诉,甲省高级法院二审后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甲省高级法院发现该案事实认定错误,拟启动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省检察院可以向甲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B如果甲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C如果甲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甲省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D如果甲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应当决定中止刑罚的执行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二审开庭、再审启动、再审审理程序。
A项,解题关键词是“甲省检察院”“甲省高级法院”“抗诉”。上级检察院若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检察院抗诉,即“上对下,同级抗”。本案中,王某被判处死缓,甲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死缓的裁判即视为核准死缓的裁判(二审带复核),案件在甲省高级法院生效。此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若发现本案确有错误,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因此,甲省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力,A项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高级法院”“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终审法院有权自行启动再审,但合议庭成员应当更换,B项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高级法院”“再审”“检察院应当派员”。本案经甲省高级法院二审后发生法律效力,甲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鉴于本案系因被告人对死刑裁判上诉引起的二审,因此甲省高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应当开庭审理。既然开庭审理,甲省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C项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高级法院”“再审”“应当”“中止”。启动再审,原生效裁判一般不停止执行,除非存在两种情况:其一,经再审可能改判无罪;其二,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至刑期届满。本案给定案情中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因此D项说应当中止刑罚的执行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73、黄某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黄某上诉,某省高级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黄某被交付某市监狱服刑。缓刑二年期满后,法院尚未裁定减刑前,黄某因琐事将同监室另一名罪犯打成重伤,法院此时应如何处理?
A依法减刑
B对黄某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C先对黄某所犯新罪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后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直接判决黄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正确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问题,难度不高。
被判死缓的黄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此时需要分别评价。首先,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依法减刑;其次,黄某又犯新罪,应当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作出判决后,再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简言之,先减后并。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74、吕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同时承担被害人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吕某在被没收个人财产前,应先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B吕某因怀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法院应组织妊娠检查
C应当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没收财产
D二审法院应当在裁判生效后将吕某交付监狱执行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财产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有期徒刑的执行。
A项,解题关键词是“没收个人财产前”“应先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在财产刑的执行顺序方面,民事责任优于刑事责任。吕某应当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再承担没收财产责任,A项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应组织”。吕某被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尚未被交付执行,此时吕某仍处于法院控制下,对其妊娠检查自然应由法院组织,B项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应当”“一审法院”“负责执行”。财产刑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必要时,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产地的同级法院协助执行,C项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二审法院”“交付”。裁判生效后,应当由一审法院负责将吕某交付监狱执行,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75、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请求引渡位于乙国的甲国人金荣和乙国人萨亚,指控二人在商业活动中存在腐败行为。其中金荣的行为按照乙国法不认为是犯罪,但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该行为构成犯罪。两国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两国还有关于引渡的双边条约。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金荣不可能被引渡
B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乙国可以拒绝引渡萨亚
C《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可引渡犯罪,应该扩展普适于甲乙两国的双边条约
D《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以但是不必然作为引渡的依据
正确答案:BCD
解析:选项A错误。“双重犯罪”确实是国际引渡规则中的一般原则,但《公约》恰恰对这个问题有所扩展。也就是如果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根据《公约》认为是犯罪的,如果被请求国没有反对意见,则仍旧可以认定为双重犯罪。也就是传统的双重犯罪仅限于“请求国+被请求国”,公约中扩大为“请求国+公约”也可以。
选项B正确。萨亚具有被请求国的国籍,根据《公约》对被请求国人“或引渡或起诉”,“或引渡或执行”。也就是仍旧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所以可以拒绝引渡萨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约》的规定,已经比传统的“本国人不引渡”要严格了,即具有引渡的可能。
选项C正确。《公约》明确规定,公约中规定的可引渡犯罪,扩展普适于缔约国的其他引渡条约。
选项D正确。公约可以作为引渡的依据,但并不必然作为引渡的依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76、区市监局认为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未标明反式脂肪酸含量,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公司复议申请期为60日
B对该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复议的期限
C该公司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区市监局可以加处罚款,但最高额不超过2050元
D对该公司的罚款决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AB
解析:(1)复议申请期为60日,诉讼起诉期为6个月,所以,A选项正确。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即使考生没有记住具体的法律条文,根据现代社会的法治基本理念和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应该能够推导出B选项是正确的,程序正当原则中的子原则公众参与就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要告知当事人理由和救济途径。
(3)《行政处罚法》第72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可见,加处罚款是针对当事人不缴纳罚款本身而作出的,没收并没有加处规则。其实,考生即使凭着中文语感也应该知道C选项是错误的,加处罚款,都说加处的是罚款了,又没有说加处没收。
(4)《行政处罚法》只规定对法人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题是对某公司罚款2000元,是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的,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
77、区市监局依据自己制定的《关于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抽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某公司抽样检查,发现该公司餐具清洗消毒不符合要求,遂责令其改正。该公司拒不改正,区市监局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开。该公司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开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可诉
B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
C如法院变更行政处罚金额,区市监局应撤回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并说明理由
D该公司可以要求法院一并审查《通知》的合法性
正确答案:CD
解析:(1)公开行为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隐私权),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所以,A选项错误。
(2)责令改正行为,核心在于恢复正常状态,性质更偏于教育和纠正功能,其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考中命题人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所以,B选项错误。
(3)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但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C选项正确。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只要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即可,本题《通知》是行政处罚的依据,而且其性质也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判断方式为排除法,区市监局只能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不了规章,规章制定主体为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部门),符合附带性审查的法律要求,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78、孟某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香山新村建设规划及附图”,市自然资源局以申请信息不明确为由作出补正通知,要求孟某明确规划图具体四至和边界。孟某补正材料后,市自然资源局认为孟某所申请的信息已被移送到市档案馆,于是告知孟某应当向市档案馆依据《档案法》查询该信息,孟某不服,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自然资源局的第二次答复违法
B如果孟某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公开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C市自然资源局应当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其答复期限
D法院应当裁定不受理本案
正确答案:BC
解析:(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7条:“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践中,对于存放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向档案馆移交。在移交给档案馆后,就要适用《档案法》了。本题中,对于孟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已移交市档案馆,市自然资源局告知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向市档案馆查询该信息的做法是合法的,所以,A选项错误。
(2)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故B选项是正确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C选项正确,不可能当事人你申请内容都不明确,就开始计算我行政机关查找、检索信息的公开期限了。
(4)对于不予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影响当事人知情权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C。
79、与刘某相关的一处房产土地概况栏中标注有“此地块已存在建设规划审批”,刘某向市自然资源局要求公开该土地建设规划和附图,市自然资源局答复称信息不存在,刘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刘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起诉期限为3个月
B刘某应举证说明信息公开申请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的关联性
C被告应当对经检索刘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D刘某应当在申请中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正确答案:CD
解析:(1)行政诉讼起诉期为6个月,经过复议后起诉期为15日,所以,A选项错误。
(2)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信息与需求无关为由而拒绝公开,法院也不能够要求原告对其所申请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的相关性进行说明。所以,B选项错误。
(3)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所以,C选项正确。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D。
80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辉煌旅游社在未征得游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经听证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辉煌旅游社作出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罚款30万元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万元。辉煌旅行社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以作出处罚超过法定期限为由确认违法。辉煌旅行社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管辖法院应为中级法院
B法院应当在审查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对复议决定一并审查
C对旅行社及主管人员处罚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D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由法制人员对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正确答案:BD
解析:(1)“级别管辖看被告”,第一步,需要判断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3款:“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确认违法也是复议改变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确认违法决定是从根本上否定原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属于改变了原行为的处理结果。但如果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只是对原行为程序上的否定,并不影响实体上的结果,所以,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原行为违法应归类为复议维持。本案仅仅确认原行为程序违法,属于“审过且结果没变”的情形,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其视为维持。所以,被告为原机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
第二步,在级别管辖的规则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级别管辖的逻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院管辖,而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性质是政府的工作部门,而不是政府)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最终就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那么究竟以哪个行政机关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呢?中国立法者选择了“就低原则”,以原机关的行政级别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在本案中,应当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就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所以,A选项错误。
(2)本案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形,“诉2个,审2个,判2个”,法院既需要对原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也需要对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B选项正确。
(3)一事不二罚原则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本题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30万元和罚款1万元的决定分别针对旅行社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不同的处罚对象作出的,所以,并没有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C选项错误。
(4)《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本题罚款数量较大而且经过了听证程序,属于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处罚,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81、某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时,确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征收部门。区征地办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与陈某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简称《协议》),后陈某以区征地办不具有签约主体资格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协议》不得约定争议管辖法院
B本案不能进行调解
C本案被告应为区政府
D本案应当由区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D
解析:(1)和民事合同引发的民事争议一样,除了不动产专属管辖外的地域管辖,是可以协商的,可以协商到原告地、被告地或协议签订地等,但本题涉及不动产房屋的征收拆迁,属于不动产案件,于是地域管辖是不能够协商的,A选项正确。
(2)行政协议,又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案件是可以商量的,学术术语说,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裁量行为,属于可以调解的范围,B选项错误。
(3)区征地办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与陈某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委托制度的本质就是“找帮手”,被委托人区征地办没有独立开展行政活动并承担责任的资格,所以,被告应当是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C选项错误。
(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应当由中院管辖,本案被告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属于县级政府的部门,不属于县级政府,所以,本案应当由基层法院,也就是区法院管辖,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D。
82、黄某殴打张某,经甲鉴定机关鉴定张某构成轻伤,2021年11月12日,县公安局以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决定立案侦查,2021年11月30日将黄某刑事拘留,后县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2022年5月3日,乙鉴定机关重新鉴定的结果是不构成伤情,2022年5月5日,县检察院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予以释放,2022年5月15日,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黄某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不予以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县检察院
B因为是甲鉴定机关出具错误的轻伤鉴定意见,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甲鉴定机关
C赔偿义务机关对取保候审不承担赔偿责任
D黄某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可以向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正确答案:AC
解析:(1)在拘留、逮捕、有期徒刑判决等一系列的司法决定中,“谁最后作有罪决定,谁赔偿”。本题中最后一个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机关为县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逮捕的决定者即县检察院,A选项正确。
(2)虽然公安局错误的拘留和检察院错误的逮捕均是建立在甲鉴定机关错误的轻伤鉴定的基础上的,但是,拘留也好,逮捕也好,都是司法机关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而鉴定意见只是其在作出拘留或逮捕决定时的诸多证据之一,所以,不应该由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应该由司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3)取保候审没有对公民进行实际羁押,因此这部分不赔,C选项正确。
(4)由于赔偿义务机关为县检察院,所以,对其不予赔偿决定,当事人应该向其上级检察院市检察院提起司法复议,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83、张某和王某因林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请求镇政府解决。镇政府以林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县政府处理,镇政府无权处理为由拒绝处理。张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镇政府履行职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林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裁决
B张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根据《森林法》,镇政府不具有处理林地使用权争议的权力
D县政府为本案第三人
正确答案:AB
解析:(1)根据《森林法》第22条第1、2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案属于张某和王某的个人争议,乡镇人民政府是有处理权力的,C选项表述错误。本选项实际上是经济法的选项,体现了现在法考命题的综合化,如果我本人不翻阅《森林法》的法条,C选项也是不会做的。
(2)行政裁决中行政机关是作为第三方中立的主体身份出现的,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必然会涉及三方主体,行政机关处理林地使用权的争议,满足解决双方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的特征,A选项正确。
(3)法考中,复议前置的情形一共有6种,分别是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反垄断案件、涉税案件、当场处罚案件、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案件和不公开政府信息案件,第一,从自然资源确权案件角度来看,《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此处的侵犯专指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给了别人”的确权行为,镇政府拒绝处理张某和王某林地使用权争议,不满足复议前置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的“给了别人”条件,从这个角度,本案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第二,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案件角度来看,2023年《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B选项是满足这第二种情况的,应当复议前置。综上,B选项正确。
(4)“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本案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况,被告应为镇政府与县政府。故县政府应为本案被告而非第三人,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
84、关于法谚“法无定法则无法”的理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一切法律必然属于定法
B法之确定性乃法治的核心要义之一
C法之不确定性违背法律本性
D实质法治必然废止定法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为法理学中常见的法谚理解型题目,准确理解法谚的核心含义是解题的关键。“法无定法则无法”强调了法律应当具有必要的确定性,避免法律标准的随意变动和朝令夕改。从这个核心含义出发,只要选项符合强调法律应当具有确定性这个核心意思,即为正确选项,因此BC选项当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应当具有确定性和法律可以与时俱进之间并不对立,这种确定性是相对的,世间没有完全不变的法律,绝对不变的法律只会带来教条主义的恶果,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本题中相对具有迷惑性的选项是D选项,法律的确定性确实主要强调了法律在形式上的稳定和权威(主要涉及形式法治的要求),但这与实质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并不矛盾,一个不完美的确定的标准也好过完全没有标准,实质法治的实现也不能建立在可以随意变动的法律体系之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是法治的一体两面,二者也绝对不是对立关系,因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C。
85、甲公司有一清洁工乙年龄逾60岁,工作期间受伤,甲公司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乙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误工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法律未规定关于超过退休年龄给误工费,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应当对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人员给予保护,并且关爱老人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支持了乙的诉求。法院的判决运用了下列哪些法律解释方法?
A体系解释
B历史解释
C比较解释
D目的解释
正确答案:AD
解析:本题是对法理学中传统重点法律解释问题的专项考查,解题的关键在于要对不同法律解释方法的判断标准有准确地把握。从做题应用上讲,各法律解释方法的判断标准如下:文义解释(根据字面意思);体系解释(根据联系其他法条,综合多个规定);主观目的解释(根据根据立法资料,分析立法意图);历史解释(根据参考过去的背景、法律和做法);比较解释(根据参考国外的判例、理论、规定);客观目的解释(根据结合当前社会的客观发展需要,往往用以处理新型案件(非传统案件),最大程度顺应当前社会的发展潮流(主流价值))。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法官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个规定,体现了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A选项正确。后续对于此判决符合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评价,体现了顺应当前社会发展需求的客观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D选项正确。本案法官在判决中,并未参考过去的背景、法律和做法,也并未涉及“国外”资料的运用,因此并未运用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B、C选项错误。部分同学可能会纠结本案中法官到底是用了主观目的解释还是客观目的解释(尽管这种纠结不影响本题的作答),老马认为此处的主观目的解释也可以成立,题干中“立法精神”可以理解为就是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所以主观目的解释也可以说的通。
综上,本题答案为AD。
86、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关于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公开反对办案中各种不正之风,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B检察官拒绝当事人请客送礼,体现了司法人员的中立性
C法官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案,体现了司法结果的正确性
D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让当事人各方充分发表意见,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参与性
正确答案:AD
解析: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总书记的金句点明了司法公正在社会公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最后一道防线”的提法,与我们在课堂上经常提到的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危害结果要超过十次犯罪,因为前者是污染了水源,而后者不过是污染了水流”也有异曲同工之妙(听说今年春节档的热门影片“第二十条”也引用了培根的名言)。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公正对司法活动和司法人员的要求是全方位的,主要包括: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程序的参与性;司法结果的正确性;司法人员的廉洁性等方面。A选项正确,检察院公开反对办案中各种不正之风,本身就是在直接追求司法公正。B选项错误,检察官拒绝当事人请客送礼主要体现了司法人员的廉洁性,司法人员的中立性主要是指司法人员应当与当事人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对一方当事人的歧视或偏爱。C选项错误,法官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案是符合司法公正理念的,但这与结果的正确性并不直接关联,结果正确是实体正义的要求,依照权限和程序办案直接体现的是程序正义的要求。D选项正确,司法活动具有交涉性的基本特点,司法公正所要求的司法程序的参与性是指避免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一方独断,要保障多方参与,特别是当事人的参与。综上,本题答案为AD。
87、关于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立法会协商产生,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B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权在审理案件时对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中央政府任命
D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行政长官应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正确答案:BCD
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202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进一规定了特首产生的具体办法,即先由特区工商金融界,劳工宗教界等五个界别共计1500名委员组成选举委员会,再由该选举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特首。当然,特首最终将由特区普选产生,但目前仍采用上述过渡性方式产生。因此A选项错误。
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同时授权特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自治条款进行解释(自治条款即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因此B选项正确。同时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两个问题:首先,自治条款的解释权主体是特区的各级法院,场景为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就是特区法院无法像最高法或最高检一样,直接发布规范性司法解释);其次,特区法院只能对自治条款进行解释,非自治条款(即涉及中央管理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则无权解释,特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对非自治条款解释的,只能由特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特首提名,中央政府任命,其余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特首任命。据此,C选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法官,都是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如果是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还需要经过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据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选项。
88、根据我国宪法及法律的规定,关于中国的宪法监督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B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C社会团体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D1982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110条的规定,两央(中央政府和中央军委),两高(最高法和最高检),监省常(国监委和省人常)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故A、C项错误。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和解释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职责。因此,B选项错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已经规定了全国人大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但由于全国人大每年开会时间有限,为保障宪法监督权的常态化行使,后续通过宪法的连续修改,有意强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方面的权力,这也是我们在课堂上强调的78解释(1978年宪法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82实施(1982年宪法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权)的由来。据此,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89、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行为正确的是?
A法学院有四年教学科研经验的副教授甲参加公开法官的选拔
B县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工作
C丁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但并未收礼
D从法院离职的院长,在该法院为其父亲当诉讼代理人代理侵权案件
正确答案:BD
解析:A选项错误,法学研究人员和律师均可以参加公开的法官遴选,但均要求有五年本领域的相关工作经验,副教授甲的四年教学科研经验不达标。
B选项正确,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除审理一审案件外,还承担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工作职责。
C选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8条的规定,仲裁员具有下列情形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1)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2)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丁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本身已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并未收礼只影响对其行为的程度判断,并不影响定性。
D选项正确。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D选项中该院长与被代理人存在父子关系(近亲属),因此该做法并不违规。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90、根据法律规定,以下选项中符合法官职业道德的是?
A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上诉
B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钱法官享有不被调离或者免职的权利
C面对当事人提交诉状中存在的欠缺和错误,立案庭孙法官主动对其予以详细指导
D李法官为人清廉正直,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称赞,当选为省人大常委会的委员
正确答案:BC
解析:根据《法官法》第50条的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选项A中的当事法官对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而非上诉。故A项错误。
根据《法官法》第11条的规定:“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因此B项正确。
C项正确,符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坚持司法为民的精神,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7条第1款的要求:“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根据《法官法》第22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故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C。
【不定项选择题】
91、张某、刘某、孙某、祝某四人为了在网上开设赌场获利,在境外对境内网站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利2000万元。本案被列为重大刑事案件开展侦办,张某、刘某、孙某随后被公安机关逮捕,祝某潜逃境外,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审查起诉时,张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孙某不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张某、刘某可以不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B公安机关对于有些难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
C此案可由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协商后指定侦查管辖
D若对祝某通缉一年后仍未抓捕归案,检察院认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没收祝某违法所得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认罪认罚、电子数据移送、网络犯罪案件管辖、财产没收程序。
A项,解题关键词是“孙某不认可”“张某、刘某”“可以不用签署”。对于共同犯罪,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签署具结书,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无需签署。本案中,孙某不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张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仍需签署具结书,A项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难以直接展示”“打印件”“展示工具”。电子数据如果能在法官面前直观展示,移送时无需附电子数据打印件。但若难以直接展示,为了让法官能够更好地接触、审查电子数据,应当随案移送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B项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侦查管辖”。本案系在境外对境内实施的网络犯罪,被害人可能涉及多个省市,换言之,会有很多地区的公安机关拥有管辖权。为了高效、有力打击犯罪,可由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协商指定侦查管辖,C项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通缉一年”“应当追缴”。本案被列为重大刑事案件,加之祝某脱逃境外,被通缉超过一年不能抓获到案,检察院认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祝某违法所得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92、甲因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被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突发疾病死亡,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请没收甲的违法所得,甲的妻子乙对部分财产主张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通知乙参加
B乙需要对其主张财产的合法来源承担证明责任
C法院裁定没收甲的违法所得后,乙不服可以上诉
D没收甲的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应当由某市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正确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A项,解题关键词是“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通知乙”。乙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可能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为了方便乙参加庭审,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通知乙,A项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乙”“证明责任”。利害关系人可分为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其近亲属视为具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对其主张无需承担证明责任。而其他利害关系人则需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本题中,乙是甲的妻子,具有近亲属身份,乙无需对其主张财产的合法来源承担证明责任,B项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裁定没收”“乙”“上诉”。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上诉,C项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裁定生效”“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属于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与财产相关的执行均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D说由某市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93、张某和韩某二人发生肢体冲突,经鉴定二人均构成轻微伤,县公安局对二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张某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为韩某违法情节轻微,对其拘留5日、罚款200元。张某不服处罚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暂缓执行其拘留处罚决定。县政府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果县公安局决定暂缓执行张某的拘留决定,应当同时决定暂缓执行韩某的拘留决定
B作出处罚决定时,县公安局应当告知张某有听证的权利
C如果对韩某的处罚决定不能现场送达,则应当7日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送达
D本案应当由县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D
解析:(1)暂缓拘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②当事人主动申请;③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④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暂缓执行一定要当事人主动申请,所以,并不会存在张某被暂缓执行,韩某就会自动被暂缓的情况。A选项错误。
(2)拘留、罚款500元不属于应当告知听证的“法定听证”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
(3)在见到公安、警察和派出所的时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行政处罚法》对于送达的期限为能当场就当场,不能当场则7日,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日期为2日,特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优于一般法《行政处罚法》,所以,C选项的送达日期为2日,而非7日,C选项错误。
(4)“级别管辖看被告”,所以,本题的第一步是确定被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本案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况,被告应当是县公安局和县政府。第二步,在级别管辖的规则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级别管辖的逻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院管辖,而以县公安局(其性质是政府的工作部门,而不是政府)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最终就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那么究竟以哪个行政机关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呢?中国立法者选择了“就低原则”,以原机关的行政级别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在本案中,应当以县公安局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就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94、县公安局以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10月11日决定对杨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1月20日,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11月21日,县公安局决定将杨某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并于同日将杨某释放。2020年5月20日,杨某监视居住期限届满,2020年7月20日,杨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以不符合申请国家赔偿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本案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B杨某申请国家赔偿符合法定条件
C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杨某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D应该赔偿杨某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
正确答案:AB
解析:(1)国家赔偿范围的口诀是:“没罪关了就要赔”,其中的构成要件有两个:第一,“没罪”,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中“没罪”是由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形式来体现的,本题中,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是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体现,A选项正确。第二,“关”,关指的是实际羁押,主要包括有期徒刑判决、拘役、无期徒刑判决等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实际限制的刑事行为,如果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不是通过实际羁押的方式来进行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本题中,监视居住没有对公民进行实际羁押,因此这部分不赔,所以,D选项赔偿部分包括了2019年11月21日到2020年5月20日期间,进而表达错误。但杨某确实也存在在“没罪”的情况下被羁押的期间,所以,杨某申请国家赔偿是符合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的,B选项正确。
(2)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最后作出有罪决定的县检察院,而非公安局,所以,对拒绝赔偿,杨某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县检察院的上一级市检察院申请复议,而非向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议,C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
95、区房管局以刘某享受安置房为由停止发放其房屋租赁补助,刘某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以刘某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刘某以区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刘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房屋租赁补助
B区房管局发放房屋租赁补助属于行政给付
C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60天
D法院应通知刘某追加区政府为被告
正确答案:BC
解析:(1)D选项的知识在2021金题-1-3-30和2022金题-1-3-53考查过,“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区政府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了刘某复议请求属于“未实质审理过”的复议不作为情形,如果就停发补助行为不服,被告为区房管局;如果就区政府复议不作为不服起诉,被告为区政府。本题中刘某已经作出了选择,以区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说明刘某起诉的是停发补助行为,此时的被告应当只有一个行政机关区房管局,法院不需要通知刘某追加区政府为被告,D选项错误。
(2)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本题房屋租赁补助显然没有急迫的用以救命、救急,所以,不存在先予执行制度。A选项错误。
(3)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起诉期为6个月,所以,C选项正确。
(4)行政给付,是指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遭遇自然灾害的生活救济金和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本题的房屋租赁补助都属于行政给付的范围,B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
96、张某想找本县李局长办件违规的事情,给李局长的弟弟李四送钱,请李四向李局长说情。李四收钱并答应。李四向李局长说情,告诉了自己收钱的事情。李局长拒绝帮忙。后张某又找到本县王县长,给王县长送钱。王县长收钱并答应。王县长找到李局长,李局长竟然也没有答应。不考虑数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李四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B张某对李四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王县长构成斡旋受贿
D张某对王县长构成行贿罪
正确答案:BD
解析:A项,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这是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是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而不是游说者(中间人)的游说行为,因为游说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权。本题中,李局长拒绝办事,因此,李四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A项说法错误。
B项,张某向李四送钱,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并且既遂,因为李四收了钱。虽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对向犯,但并不意味着,一方成立犯罪,另一方必然成立犯罪,或者一方不成立犯罪,另一方必然不成立犯罪。虽然李四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张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B项说法正确。
C项,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是,如果斡旋者是终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受贿。这是因为,斡旋行为是指游说,请求给个面子。而上级给下级发话,就不是游说,而带有命令要求的意味。本题中,王县长是李局长的上级领导,因此不构成斡旋受贿,而是普通的受贿罪。在被动收受财物的情形下,成立普通的受贿罪,只要求许诺办事就行,不要求实施了办事行为,更不要求将事办成。王县长收钱并许诺办事,因此成立受贿罪,并且收了钱,构成受贿罪既遂。C项说法错误。
D项,王县长构成受贿罪,相应的,张某构成行贿罪,并且既遂,因为将钱送出去了。本题中,李局长不构成受贿罪,因为一直拒绝许诺。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97、甲公司出租店铺。赵某是甲公司的职员,没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赵某伪造公司印章和收款单,向租户柏某收取了8万元租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即使赵某构成表见代理,也不影响其构成诈骗罪
B即使柏某向甲公司又支付了8万元,也不影响赵某构成诈骗罪
C即使赵某对甲公司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影响其构成诈骗罪
D即使赵某利用了职务便利,也不影响其构成诈骗罪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第一,赵某不构成表见代理。理由是,赵某伪造甲公司的印章和收款单,表明形成代理权外观的原因不在于甲公司。第二,赵某不构成表见代理,意味着甲公司有权拒绝追认赵某的收款行为,亦即甲公司依然享有针对柏某的债权。这意味着,柏某既是受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也即支付给赵某的8万元。柏某也是受骗人。赵某对柏某构成诈骗罪,属于两者间的诈骗。
A项,假如赵某构成表见代理,那么甲公司就必须接受赵某收款行为的效力,甲公司丧失针对柏某的债权,甲公司成为受害人。而柏某仅为受骗人。多数说认为,赵某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因为受骗人和受害人不是同一人。少数说认为,赵某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也即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甲公司针对柏某的债权。本题问唯一正确、自洽的答案,应按照多数说作答。换言之,即使赵某构成表见代理,那么赵某仍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A项说法正确。
B项,按照本案案情,赵某对柏某构成诈骗罪,并且既遂,犯罪所得是8万元。此后,即使柏某又向甲公司支付了8万元,也不能改变赵某构成诈骗罪的结论。B项说法正确。
CD项,假如赵某构成表见代理,按照多数说,赵某对甲公司构成诈骗罪。在此基础上,假如赵某利用了职务便利,那么赵某便升级为职务侵占罪。就高不就低,最终定职务侵占罪。在此注意,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升级为职务侵占罪,并不能改变赵某构成诈骗罪的结论。C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98、乘客把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司机看到了,但是没有提醒,待乘客走远后才把车开走,然后试了多次密码,把手机解开,将乘客银行卡里的资金转移到乘客支付宝里,并利用乘客支付宝信息资料,将乘客支付宝里的资金转到自己的账户里。司机完成这些操作后,乘客打来了电话,司机谎称自己是路人,并挂断了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乘客刚下车时,对手机还未脱离占有。司机看到了但不提醒,对手机构成不作为的盗窃罪
B乘客走远后,手机转移为司机占有。司机开车驶离,对手机构成侵占罪
C司机欺骗乘客自己是路人,该行为对乘客构成诈骗罪
D司机转移资金的行为,对乘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正确答案:BC
解析:A项,乘客刚下车时,距离手机很近,手机还在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对手机尚未失去占有。此时乘客的短暂遗忘并不意味着乘客失去对手机的占有。成立盗窃罪,要求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司机“不提醒”,并未达到一个“将乘客占有的手机转移为自己占有”的效果,因为此时乘客尚未走远,乘客对手机依然占有。所以,司机的“不提醒”不构成盗窃罪。A项说法错误。
B项,乘客走远后,乘客便失去了对手机的占有。此时,手机转移为司机在占有。(1)这种转移为司机占有,并不意味着司机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这种转移占有的根据是司机是车厢空间的管理人,对车厢空间内的财物本身就有管控力,当乘客对车厢里的财物失去占有时,该财物的占有自动转换为司机占有。即使是司机没有意识到该财物的存在,也认为司机在占有,因为根据生活观念,能够推定司机对车厢空间里的财物有占有意思,因此司机对车厢空间里的财物不要求有现实具体的占有意思。这就如同,房屋的主人可能遗忘了房屋内某个财物的存在,但是根据生活观念,能够推定房屋主人对房屋内的财物有占有意思,房屋主人对房屋内的财物不需要有现实具体的占有意思。(2)手机转移为司机占有后,司机带着不法所有的目的,将车开走,表明司机不想归还手机,将手机据为己有。该行为表明,司机将乘客所有的、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B项说法正确。
C项,(1)司机对乘客有返还手机的义务,欺骗乘客自己是路人,属于骗免返还义务,构成诈骗罪,属于诈骗财产性利益。(2)在罪数上,对司机前面的侵占罪和后面的诈骗罪不需要并罚,因为司机最终只获得一份好处,给乘客只造成一份财产损失。多数说认为,按照吸收犯原理处理,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定诈骗罪。C项说法正确。
D项,(1)司机将乘客银行卡里的资金转移到乘客支付宝里。该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因为该行为类似于将乘客左口袋的钱放进乘客的右口袋,资金还在乘客的占有之下。(2)司机利用乘客的支付宝信息资料,将乘客支付宝里的资金转到自己的账户里。该行为构成财产犯罪。多数说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第一,支付宝信息资料不属于银行卡信息资料。第二,司机属于盗划资金,在此过程中不存在“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资金”的环节。少数说认为,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支付宝信息资料属于银行卡信息资料,因此应按照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非法使用银行卡信息资料,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本题问唯一正确答案,应按照多数说作答。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99、某体育培训机构与王某签订了一份王某在训练中的风险由王某自行承担的自甘风险协议。后王某在训练中受伤,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体育训练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该体育培训机构与王某签订的自甘风险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一审判决该体育培训机构败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一审法院认为体育训练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体现了家长主义原则
B体育培训机构对学员的保护义务属于绝对义务
C一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
D法院判决时对自甘风险进行了衡量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的考查综合度很高,是近年来质量很高的一道真题。A选项正确,家长主义原则是法律对自由进行限制的原则之一,旨在避免行为人不理智、不成熟的考量导致的自我伤害。本案中王某对自甘风险协议的后果认知不清,该协议对其后续的权益保护显然不利,法院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否定该协议的效力,典型体现了家长主义原则。A选项正确。
绝对义务与绝对权利对应,所谓绝对是指相应主体的不特定性,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主体,显然本案中不管是培训机构还是王某,都是特定的主体,因此体育培训机构对学员的保护义务属于相对义务。B选项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体育培训机构败诉,既体现了法律的评价作用(判决本身就是一个评价),也同时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败诉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对违法行为的否定),C选项正确。
任何判决本身都是一个对案件进行权衡考量的结果,法院认定体育训练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也是基于对公平原则的权衡。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100、李某(17岁),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关于犯罪记录封存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为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宣传,法院可向媒体提供李某的犯罪记录,媒体发布时应隐去李某的个人信息
B李某在参军入伍时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犯罪记录
C李某若再次犯罪被侦办,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其犯罪记录
D李某去互联网公司应聘,公司可向公安机关查询其是否有犯罪记录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难度不高。
A项,解题关键词是“向媒体提供”。因工作原因获知未成年人封存信息的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等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合适成年人等,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本题中,法院封存李某犯罪记录后,应当保密,不得向外界(法院之外,包括媒体)泄露、披露李某的犯罪记录,A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参军入伍”“应当如实报告”。李某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B项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再次犯罪”“可以查询”。司法机关基于办案的需要,比如审查是否构成累犯等情形,有权查询李某的犯罪记录,C项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公司应聘”“可向公安机关查询”。李某被封存犯罪记录,在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公司自然没有权利查询李某的犯罪记录,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