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考客观题试题(卷二回忆版 单选部分)

2024-06-19 10:44 点击:次 【字号:

  【单项选择题】

  1.张三、李四和王五共同购买一辆汽车,用于货运经营,后汽车出现故障,李四和王五打算趁此机会进行整体维修。张三最近经济紧张,并不想出钱维修,于是想将自己的共有份额转让给曹某。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四和王五享有平等的优先购买权

  B维修汽车需要所有人共同决定

  C该汽车为三人共同共有

  D张三向外转让份额需要经李四和王五一致同意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识别、按份共有物的保存行为、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首先,一般认为,共同共有仅包括5类:“夫、家、遗、伙、居”,即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产继承关系、合伙关系和同居关系才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除此之外,均推定为按份共有。本题中,张三、李四和王五并不存在上述5类特殊法律关系,因此,应当推定为按份共有。故C项错误,不当选。

  其次,对于按份共有物的保存行为(即保值增值的行为),按份共有人有约从约,无约均有。本题中,对于按份共有物汽车的整体维修属于保存行为,按份共有人张三、李四和王五没有约定,因此,各按份共有人均有权决定。故B项错误,不当选。

  再次,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的份额是自由的,无需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仅需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即可。故D项错误,不当选。

  最后,按份共有人的份额确定规则分三步:第一步:看约定,即有约从约;第二步:看出资额;第三步:推定等额。本题中,张三、李四和王五对于份额没有约定也没有表明出资额。因此,推定每人各占1/3的份额。同时,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李四和王五二者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比例行权。因此,李四和王五各按1/3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享有平等的优先购买权。故A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7月15日,李某和宋某约定在宋某的房屋上为李某设立居住权,期限10年,李某一次性支付10万元给宋某。7月20日,李某把房屋租给不知情的丁某,8月15日,李某和宋某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7月15日居住权设立

  B租赁合同有效

  C李某在10年内死亡,居住权可以继承

  D李某支付10万元的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居住权,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A、D项考查居住权的设立,关键词为“设立”和“无效”。居住权的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通俗而言,有效合同(债权效力)+登记(物权效力)=居住权。本题中,7月15日,李某和宋某只是约定设立居住权,只具有债权效力。8月15日,二者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方才产生物权效力,即8月15日居住权设立。故A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居住权的设立,可有偿可无偿。因此,李某和宋某约定居住权有偿,合法有效。故D项说法亦不正确,不当选。

  B、C项考查居住权的限制,关键词为“有效”和“可以继承”。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单纯支配和利用的是标的物(住宅/房屋)的使用价值。因此,居住权人享有对标的物(住宅/房屋)的占有、使用两项权能。但是,收益(出租)的权能相对禁止(原则上,居住权人不得将房屋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处分权能(转让和继承)绝对禁止。本题中,宋某和李某对于房屋的出租未作特别约定,李某不得将房屋出租。李某将房屋出租给丁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出租,无权出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仅影响合同的履行。因此,李某和丁某的租赁合同依然合法有效。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居住权不得继承,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故C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3.甲将一块玉佩担保给乙,并完成交付。几天后,乙借给甲10万元,约定三个月后甲归还乙10万元并附带利息,若未付清,乙获得该玉佩的所有权。三个月期限届满后,甲未付款。请问,乙获得何种权利?

  A乙获得该玉佩所有权

  B乙就该玉佩获得质权

  C乙就该玉佩获得抵押权

  D乙就该玉佩获得留置权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流质条款和动产担保物权的识别,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B、C、D项考查动产担保物权的识别,关键词为“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动产既可以抵押、也可以质押,还可以被债权人依法留置。其中,抵押权并不移转动产标的物的占有(通俗而言,有抵押无交付,有交付无抵押,抵押和交付水火不容),因此,无需交付。本题中,甲将玉佩交付给乙提供担保,不符合抵押权的特征。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动产质押权和动产留置权需要移转动产标的物的占有,但是,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本题中,甲将玉佩交付给乙担保10万元债权及利息,该担保系由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律规定。同时,动产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且动产质权的设立依交付。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

  A项考查流质条款,关键词为“所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属于流质条款,该条款本身无效。完成公示的(动产已经交付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动产质权,对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题中,债权人乙和债务人甲关于“若未付清,乙获得该玉佩的所有权”的约定属于典型的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但是,玉佩已经交付(完成公示),债权人乙享有动产质权而非所有权,有权对玉佩行使优先受偿权。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4.外卖骑手张某见李某跳河,将手机交给路人王某便从十米高跳入湖中救李某,跳下去背部不慎划伤,李某不想被救拼命挣脱,张某因用力过大导致背部伤口撕扯,李某因此胳膊骨折,王某因不小心将张某手机掉在地上,屏幕被摔碎。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外卖骑手张某的手机损坏,保管人王某应当赔偿损失

  B外卖骑手张某背部受伤,被救者李某应当适当补偿

  C外卖骑手张某的手机损坏,保管人王某应当适当补偿

  D被救者李某胳膊受伤,外卖骑手张某应当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保管合同和无因管理,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C项考查保管合同和公平补偿规则,关键词为“赔偿损失”和“适当补偿”。保管合同属于可有偿可无偿的合同。在无偿保管的情形下,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外卖骑手张某为救李某将手机交给路人王某,王某属于无偿保管,后王某因“不小心”将张某手机掉在地上,屏幕被摔碎,无偿保管人王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补偿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规定,法律并未规定无偿保管人要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因此,无偿保管人王某对于张某手机屏幕摔碎的损失,既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亦无需适当补偿,即王某无任何责任。故A、C项说法均不正确,均不当选。

  B、D项考查无因管理,关键词为“适当补偿”和“赔偿损失”。无因管理作为法定之债,其构成要件有四:(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主观上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4)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同时,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所受损害可以向受益人主张补偿,但受益人所受损害不得向管理人主张赔偿。本题中,外卖骑手张某救助跳河的李某,依法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张某背部受伤的损害,受益人(被救者)李某应当适当补偿,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但是,受益人(被救者)李某胳膊受伤,不得请求管理人张某赔偿损失。故D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5.李某想将自己的汽油车更换为新能源车辆,欲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其汽油车,邻座的张某听见后,表示愿意购买此车。但李某与张某向来不睦,便对张某说次日再考虑一下。第二日,张某又来问李某是否愿意出售车辆,李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李某对张某构成承诺

  C张某对李某构成要约

  D李某对张某构成要约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合同的订立(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和缔约过失责任,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B、C、D考查合同的订立,关键词为“要约”和“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其中,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目的意思);(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效果意思)。本题中,李某欲以8万元出售自己汽油车的内心意思并未想对张某产生法律约束力(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李某对张某不构成要约。实质上,李某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并未想产生法律约束力,需要再考虑一下。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第二日,张某内心确实想以8万元购买李某的汽油车,想与李某订立汽油车买卖合同,因此,张某对李某构成要约。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日,对于张某意欲购买汽油车的意愿,李某表示拒绝。因此,李某对张某不构成承诺,二者之间的汽油车买卖合同因意思表示未合意而未成立(通俗而言,张某想买,李某不想卖)。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A项考查缔约过失责任,关键词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法定之债,其构成要件有四:(1)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2)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4)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题中,李某并未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和张某磋商,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6.甲在校内的二手平台上发布了信息出售自己的自行车,价款1000元,附上了发票照片和自行车照片,并附言“诚信出售,先到先得”。乙看到消息后,通过微信联系甲,出价900元。甲不同意。之后二者又来回拉扯了几次。几天后,乙给甲发微信“就按你说的价来,1100元”。后二人线下见面,乙转账1000元给甲,甲主张还差100元并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乙表示是自己打错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两人间成立了1100元的合同

  B甲在二手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属于要约邀请

  C两人未达成合意

  D两人间成立了1000元的合同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电子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规则、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和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B项考查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关键词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内容具体确定则属于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包括三要素:(1)当事人;(2)标的物;(3)数量。本题中,甲在校内二手平台上发布的出售自行车的信息内容具体确定,属于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规则,关键词为“未达成”。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合意,合同成立。本题中,甲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宣传属于要约,价款1000元且甲表明“诚信出售,先到先得”,即该要约为不得撤销要约。后乙出价900元,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为反要约(新要约),甲不同意。因此,乙的要约失效(要约被拒绝)。后乙给甲发微信“就按你说的价来”,属于承诺,两人达成了合意。即对于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物和数量三要素意思表示合意,合同成立。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A、D项考查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关键词为“1100元”和“1000元”。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题中,甲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宣传属于要约,价款1000元。乙先出价900元,甲不同意。后乙又给甲发微信“就按你说的价来,1100元”。其中,如果以前段“就按你说的价来”解释乙的意思表示含义,则价款为1000元。如果以后段“1100元”来解释乙的意思表示含义,则与乙之前的行为的目的不相一致且乙明确表示是自己打错了。因此,综合整个交易过程,应当认定两人间成立了1000元的合同。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7.甲公司为乙医院提供医疗设备,乙医院欠甲公司设备费用300万元满一年。甲公司发现,丙公司欠乙医院医疗服务费500万元,丙公司逾期支付满两年,乙医院一直未催促丙公司支付服务费。甲公司欲向丙公司行使代位权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甲公司对乙医院的诉讼时效中止

  B甲公司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乙医院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中止

  C甲公司的代位权以300万元为限

  D甲公司的代位权以500万元为限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诉讼时效中止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B项考查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最后6个月内),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客观障碍)而暂停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6个月。本题中,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时,300万元和500万元两个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均未在诉讼时效届满前6个月。因此,均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问题。故A、B项均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医院的到期债权为300万元。因此,代位权以300万元为限。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8.张某从某商场购买了一款新款扫地机器人,约定了15天的试用期。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若张某在试用期间支付了部分价款,则视为其同意购买

  B若张某直到试用期届满后第二天才想起来归还扫地机器人,商场有权拒绝受领

  C若张某试用期间将扫地机器人出租给陈某,则视为其同意购买

  D若扫地机器人在试用期间遭意外火灾毁损,则张某应当支付价款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试用买卖合同,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通过题干中的关键词“购买了”和“试用期”,特别是“试用期”三个字,可以准确识别出本题的考点是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主要出现在新产品的推介过程中,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确保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充分了解,降低买到瑕疵商品甚至假冒伪劣商品的风险,增强交易的安全性。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合同、检验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条件)的买卖合同。

  A、B、C项考查试用买卖合同中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关键词为“视为”和“有权拒绝”。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默示行使选择权(形成权),即视为同意购买的情形,包括两类:(1)积极的默示行为,如付款行为和非试用行为(出卖、出租和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2)消极的默示行为,即纯粹的沉默行为。本题中,若试用人张某在试用期内支付了部分价款或将标的物扫地机器人出租给陈某,系以积极的默示行为的方式视为同意购买。故A、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同时,若试用人张某在试用期届满,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扫地机器人未作表示的,系以消极的默示行为,即纯粹的沉默行为视为购买。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商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扫地机器人而请求张某依约支付购买标的物扫地机器人的价款。故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D项考查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关键词为“意外火灾”和“毁损”。在试用买卖中,标的物的交付,并非履行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的交付,买受人也不因此取得所有权,不能享有收益,只能试用。因此,风险不应由买受人承担,否则,有违公平。据此,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题中,若扫地机器人在试用期间遭意外火灾毁损,依法应由出卖人商场承担风险,试用人张某不应当支付价款。故D项说法不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9.甲公司和乙学校(公立)签订捐赠1000万元的协议,约定该1000万元捐款专门用于购买书籍。甲公司已经支付给乙学校300万元,后甲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剩下的余款,乙学校请求甲公司继续支付剩余尾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尚未支付的700万元

  B乙学校无权请求甲公司继续支付余款

  C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学校返还已经支付的300万元

  D甲公司可以不再支付剩余的700万元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和穷困抗辩权,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A项考查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关键词为“撤销”和“尚未支付”。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原则上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有三种例外:(1)公证的;(2)公益性质的;(3)道德义务性质的。本题中,受赠人乙学校(公立)系事业单位法人、公益法人,该赠与系公益性质的赠与。因此,赠与人甲公司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尚未支付的700万元。故A项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关键词为“返还”和“已经支付”。赠与财产转移后,受赠人有下列“忘恩负义”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学校的赠与协议约定该1000万元捐款专门用于购买书籍,属于典型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专门用于),受赠人乙学校并未违反约定的义务。因此,甲公司不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请求乙学校返还已经支付的300万元。故C项错误,不当选。

  B、D项考查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关键词为“无权请求”和“不再支付”。赠与合同系最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以“穷困抗辩权”,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穷困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2)合同尚未履行完毕;(3)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程度;(4)受赠人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本题中,甲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剩下的余款,乙学校虽然有权请求甲公司继续支付剩余尾款,但甲公司可以行使穷困抗辩权,不再支付剩余的700万元。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0.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业务往来,甲公司虚构与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丙公司融资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同时,丁公司提供保证。经查,丙公司曾向乙公司发函确认该笔应收账款,乙公司认可其真实性。现甲公司到期无法偿还丙公司的债务。关于担保的实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只能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应收账款质押权未设立

  C丙公司应当先就应收账款实现担保

  D丙公司可以同时实现债权质押权和保证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应收账款质押权、保证、混合担保和保理合同,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首先,应收账款质押权和保理合同的本质均为债权转让,因此,二者可以互相类推适用各自的法律规则。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与债权人订立应收账款(债权)质押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为由对抗债权人。同时,以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公司虚构与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丙公司融资且在丙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确认该笔应收账款时,乙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因此,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同时,甲公司和丙公司亦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因此,债权人丙公司取得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质押权。故B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其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丁公司为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丁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

  最后,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丙公司的债权既有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债务人的物保)又有丁公司提供的一般保证(人保)且当事人之间关于实现担保没有约定。因此,债权人丙公司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不足部分,再执行一般保证人丁公司的财产。而非“同时”实现债权质押权和保证,更非“只能”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A、D项说法均不正确,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1.严某在浏览某美食平台时,看到一家新开的餐馆,排名前10的评价都是积极推荐,次日便前往体验。餐后,严某对美未公司开的这家餐馆从口味到环境均感失望,遂在该网络平台上给出差评,内容为:“美未原来不美味,建议大家谨慎打卡。”美未公司发现后,立即与严某联系,表示严某的评价过于苛刻,已构成侵权,要求严某删除差评,遭到严某拒绝。后美未公司又联系该平台,要求其删除严某的差评,被该平台拒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网络平台应与严某承担连带责任

  B网络平台并无义务删除严某的差评

  C严某侵犯了美未公司的名誉权

  D严某侵犯了美未公司的名称权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名称权、名誉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C项考查名誉权侵权,关键词为“侵犯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名誉权的侵权形态包括两类,即侮辱和诽谤。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本题中,严某在美食平台发表的差评仅是其个人感受和体验,当然具有主观性。但该评价并不存在侮辱和诽谤的情形,因此,并未侵犯美未公司的名誉权。故C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D项考查名称权侵权,关键词为“侵犯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名称权的侵权形态与姓名权相似,包括三类,即干涉、盗用和假冒(冒用)。其中,干涉是指限制、阻挠和干预权利主体自主决定、使用、变更、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名称;盗用、假冒是指未经允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名称。本题中,严某在对美未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进行评价时使用了美未公司的名称,但是,并不存在干涉、盗用和假冒企业名称的行为。因此,并未侵犯美未公司的名称权。故D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A、B项考查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关键词为“连带责任”和“删除”。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网络用户严某仅是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对美未公司餐饮服务的评价,其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网络平台无义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亦无需与严某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12.凌某和李某分居多年,于2021年9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对婚后设立的多家公司的股权、名下的多套房产以及其他财产、债务进行了分割,并且变更了部分公司的股权登记和部分房产登记,其余则尚未变更。2023年李某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协议书尚未生效,法院应依法分割财产和债务

  B未变更的其他股权和房产,按协议书处理

  C已登记变更的,变更时起成为一方个人财产

  D如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应判决不准离婚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离婚协议的生效、夫妻财产制和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B项考查离婚协议的生效,关键词为“尚未生效”和“按协议书处理”。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清偿等事项订立的协议。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包括:(1)存在夫妻双方当事人;(2)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合意;(3)离婚协议应当具备书面形式。离婚协议的成立不等于离婚协议的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的约定,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以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本题中,凌某和李某于2021年9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成立且有效,但是,双方并未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2023年李某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应当认定该离婚协议成立有效但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故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夫妻财产制,关键词为“个人财产”。婚后,在不存在书面分别财产所有制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共有。本题中,凌某和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尚未生效,虽然已将部分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分割并办理了登记,但是,在未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并不发生财产权益变更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法律效果。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关键词为“不准离婚”。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6)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的;(7)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据此可知,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并不以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为前提而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为基础。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3.段某有三个儿子段甲、段乙和段丙,段甲曾经和段某吵架伤害过段某,段乙曾经雇凶杀段甲但没杀到,对于段甲和段乙的行为段某表示很心痛,经过多年后段某已经原谅了段甲和段乙,立遗嘱愿意把全部遗产平均分给三个儿子,段丙口头上表示什么都不要,不需要把遗产分给他。关于本案,三个儿子谁能继承段某的遗产?

  A段甲不能继承段某的遗产

  B段乙不能继承段某的遗产

  C段甲和段乙都不能继承段某的遗产,并且段丙应该多分一些遗产

  D段甲、段乙和段丙都能平均分得段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以及遗产的分配,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B项考查继承权的丧失,关键词为“不能继承”。 继承权绝对丧失的情形有二:(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本题中,段甲曾经和段某吵架“伤害过”段某而并未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段某。因此,段甲不丧失继承权。同时,段乙虽然曾经雇凶杀段甲但并非“为争夺遗产”,因此,段乙亦不丧失继承权。故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继承权的丧失和遗产分配,关键词为“应该多分”和“平均分得”。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表示。在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本题中,段丙“口头上表示”什么都不要,不需要把遗产分给他,依法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果,段丙依然享有继承权。本题中,段某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愿意把全部遗产“平均分给”三个儿子。因此,段丙不应该多分一些遗产。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4.某公司挖天然气管道途经郝某家耕地,不影响耕地使用。郝某报出高价索赔,否则不让挖掘。经过协商,某公司以行业规定最高标准给予补偿。后郝某觉得补偿太少,要求补上之前索要高价的差额。郝某的行为违反了哪种原则?

  A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B违反诚信原则

  C违反平等原则

  D违反公平原则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的基本原则,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A项考查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本题中,郝某向某公司索要高价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无关。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一项基本道德准则,具有伦理价值。诚信原则的本质是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禁止权利滥用”。本题中,某公司挖天然气管道途经郝某家耕地,郝某请求补偿理所当然,但是,趁机索要高价,实属权利滥用行为。因此,郝某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C项考查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不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不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包括两个维度的问题,(1)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体现在三个层面:①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法律地位一律平等;③法律适用一律平等。(2)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给予特殊保护。本题中,郝某向某公司索要高价的行为既不违反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亦不违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因此,郝某的行为并未违反平等原则。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正义是人类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本题中,某公司挖天然气管道途经郝某家耕地,已经按照行业规定最高标准给予补偿,合理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违反公平原则。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15.知名作曲家张某在二手书店翻到了早年自己丢弃的笔记本,里面有自己青涩年华的乐谱,遂提出要买回笔记本。书店店员报价5000元,作曲家张某认为价格太高。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作曲家张某对乐谱仍有著作权

  B作曲家张某对乐谱仍有所有权

  C可以在买下笔记本后主张胁迫撤销

  D可以在买下笔记本后主张显失公平撤销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著作权的保护期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考查著作权的保护期,关键词为“著作权”。著作权属于典型的综合性权利(既有人身性又有财产性)。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4项)和著作权财产权(12项)。其中,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永久保护),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本题中,作曲家张某虽然将笔记本抛弃,丧失笔记本的所有权(物权),但是,并未丧失著作权(知识产权)。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

  B项考查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关键词为“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在性质上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发生法律效果。本题中,作曲家张某将笔记本丢弃时即丧失笔记本(乐谱)的所有权。故B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C、D项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关键词为“胁迫撤销”和“显失公平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以因权利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其丧失效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共4种,分别是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其中,胁迫的本质是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使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至于手段如何,是否真实、谁实施的(第三人的胁迫依然可撤销)均在所不问。显失公平的本质是“利用”,即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本题中,书店店员仅仅是报价5000元,不存在胁迫和显失公平,因此,不存在撤销问题。故C、D项说法均不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6.甲、乙、丙三人签订合同,甲向乙提供500万借款,丙承担担保责任,在借款及担保协议中均约定发生纠纷由S市A区法院管辖。乙到期未归还借款,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归还借款,经A区法院及S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后获得胜诉判决。但甲未申请执行,而是向A区法院起诉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提出反诉,表示甲、乙间并无真实借款行为,请求撤销原判决且撤销担保协议。A区法院做法正确的是?

  A受理撤销担保协议的反诉,不受理撤销原判决的反诉

  B对两个反诉请求均不予受理

  C对两个反诉请求均予以受理

  D受理撤销原判决的反诉,不受理撤销担保协议的反诉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中债权人甲起诉债务人乙,获得胜诉判决后,债权人甲起诉担保人丙,丙提出两项反诉请求,一是请求撤销甲、乙之间的生效判决,二是请求撤销担保协议。逐一分析丙提出的两项反诉请求。

  首先,我们反复强调,在民事诉讼中能够撤销一份生效判决的程序只有两个,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再审,断然不可能通过一个普通的诉讼去撤销另一个诉讼的判决,故法院对丙提出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这一反诉请求不能受理。

  其次,在甲起诉丙承担保证责任一案中,被告丙提出撤销担保协议的请求,该请求符合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属于法院主管和管辖),且可以独立于甲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诉讼请求而存在(假设没有甲起诉丙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丙亦可单独、直接对甲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担保协议),故丙的这一主张构成反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丙对甲提起的反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17.星辉公司起诉皓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张法官独任审理,判决驳回星辉公司诉讼请求,星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程序严重错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关于本案重新审理表述正确的是?

  A一审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由张法官以外的法官独任审理

  B一审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张法官不得参与重审合议庭

  C一审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由张法官以外的法官独任审理

  D一审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张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重新审理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发回重审的程序以及审理组织。首先,简易程序仅仅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且发回重审或者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错误。其次,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对此规定的理解有如下角度第一,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适用独任制,故本题A、C选项错误;第二,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适用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故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故本题D选项错误;第三,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故原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参与重审合议庭,故B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8.王某诉马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经评议,拟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8月1日进行宣判,马某发现本案书记员张某是原告的表妹夫,遂于7月31日向法院提出书记员张某回避的申请。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以书记员不属于应当回避人员为由,驳回马某的回避申请

  B以马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定回避的情形为由,驳回马某的回避申请

  C因为马某超过了法定申请回避的期限,法院对马某的申请不予审查

  D法院应当决定延期宣判,对马某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回避,就考一个问题,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故申请回避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本案法庭辩论已经终结,故马某不能申请回避,法院对马某的回避申请应当不予审查,本题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逐一判断其他选项,书记员属于回避对象,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应当回避,A选项错误;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需要回避,故马某的申请是符合法定情形的,B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19.甲、乙因侵权纠纷,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法定性,所以应当根据《民法典》确认侵权责任后制作调解协议

  B因为程序性,所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

  C因为有强制性,所以甲不履行,乙可申请强制执行

  D因为有人民性,所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国家机关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调解的性质。调解的本质是调解员在辨明是非的基础上,主持公道,通过析法明理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就纠纷的解决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故调解协议的基础是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达成的合意,并不是基于法律所规定的责任,A选项错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应当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调解程序进行,B选项表述正确。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社会救济,一方面,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社会组织、群众组织,并不是国家机关,D选项错误;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委员组织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类似于合同),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外一方只能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申请执行,C选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0.甲市A区的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甲市B区的50万元存款和甲市C区的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后李某搬至甲市D区居住。半年后,王某发现李某系婚内出轨,于是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甲市C区

  D甲市D区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一般地域管辖。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后,王某发现李某婚内出轨,起诉李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问题法律没有作出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故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李某在甲市D区仅居住半年,未形成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当由李某的住所地甲市A区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1.甲、乙、丙成立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C区。公司章程规定与公司有关的诉讼由A区法院管辖,后来丙将股权转让给丁,丙、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因为转让协议发生的任何纠纷由B区法院管辖。后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了公司增资的决议,丁认为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以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欲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A本案属于公司诉讼,依法应当由公司住所地C区法院管辖

  B本案公司章程规定的管辖协议有效,丁应当向A区法院起诉

  C本案公司章程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丁不能向A区法院起诉

  D本案丙、丁之间约定的管辖协议有效,丁应当向B区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题干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丙和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管辖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B区法院管辖;二是该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公司章程约定发生纠纷由A区法院管辖。本案发生纠纷的是股东丁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与丙、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本案中公司章程约定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由A区法院管辖,问题来了,公司诉讼能否适用协议管辖,或者说当事人能否通过管辖协议的方式改变公司诉讼的管辖这是本题的核心考点。《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的“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只是一种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并不是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公司诉讼并不排斥协议管辖的适用,当事人可以通过管辖协议的方式改变公司诉讼的管辖法院,这一观点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故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与公司有关的诉讼由A区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有效,丁起诉请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应当根据该管辖协议确定由A区法院管辖,不再由公司住所地C区法院管辖,所以本题A、C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当然,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管辖协议有效,但丁起诉公司请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与丙、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关,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2.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在公报中虚构业绩,导致大量投资者损失,众多投资者纷纷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确定有5808名投资者受到甲公司虚报业绩的损害。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受易某等80名投资者委托,担任特别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郭某一人声明退出诉讼。关于本案判决对投资者的约束力,表述正确的是?

  A如果代表人败诉,判决约束易某等80名投资者,其他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B如果代表人胜诉,判决约束除郭某外的5807人

  C如果代表人胜诉,判决约束全部5808名投资者

  D如果代表人败诉,判决只约束投保基金,所有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首先,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一种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一般规则,具体程序回顾如下

  (1)公告法院受理多数人诉讼,发现起诉时一方人数尚未确定的,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登记权利。

  (2)登记公告期间,权利人应当向法院登记,并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可以另行起诉。

  (3)推选代表人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成的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指定。)

  (4)判决效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对未参加登记而另行起诉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

  其次,关于证券特别代表人的特殊之处在于,公告期间,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权利人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可以为已经确定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权利,权利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以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代表人诉讼。

  二者本质区别在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普通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明示参加”,即权利人需要主动登记,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不参加诉讼,法院判决对其没有直接的拘束力;而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对当事人采取的是“默示参加”,法院确定权利人范围后,受50名以上权利人特别授权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直接为已经确定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除非权利人明确声明退出诉讼,否则视为同意参加诉讼,法院判决对其均具有直接拘束力。

  具体到本案而言,法院确定了5808名权利人,某投资者保护机构受80名权利人委托,担任特别诉讼代表人,有权代表已经确定的权利人进行诉讼,除非权利人明确声明退出。本案中郭某声明退出,故投资者保护机构有权代表除郭某外的其他5807名权利人进行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除郭某外的其他5807名权利人发生法律效力。当然,郭某可以另行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无需另行裁判,但值得注意的是,判决只是对郭某有预决效力,并不直接对郭某产生拘束力。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3.甲起诉乙归还借款10万元,甲委托张律师代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权是否成立,需要甲到庭陈述相关事实,法院遂通知甲到庭就案件事实接受询问,甲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到庭,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第二次开庭时甲仍未出庭,委托张律师出庭。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可以对甲拘传

  B可以对甲缺席判决,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C按甲撤诉处理

  D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权成立,法院可以对甲主张的债权不予认定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直接考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的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对本条的理解其实非常简单当事人到庭的作用是什么两个方面,一是参加庭审行使诉讼权利,二是就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参加庭审行使诉讼权利完全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离婚诉讼除外),那当事人拒绝到庭接受询问导致的后果是什么可能导致事实无法查清。事实无法查清怎么办适用证明责任,推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本案,甲已经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了,故对甲不能拘传、不能缺席判决、不能按撤诉处理。仅仅是对债权是否成立这一事实需要甲到庭陈述,那如果甲拒不到庭,导致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权成立时,应当适用证明责任对该事实进行认定。甲主张债权成立,应当由甲对债权成立这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故在该事实无法得到证据证明时,应当由甲承担不利后果,即推定甲主张的债权成立这一事实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4.甲、乙是夫妻,甲经常对乙实施家庭暴力,乙忍无可忍,向A市B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A市B区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乙的申请成立,遂裁定甲停止家庭暴力行为。甲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其行为属于夫妻之间正常的争吵,可以何种方式救济?

  A向A市中院提起上诉

  B向B区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C向A市中院申请复议一次

  D向B区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定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表面上考查《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保护令,根据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裁定方式作出人身保护令,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保护令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可见对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不服,应当通过同级复议的方式救济,本题答案为B。但在同学们对《反家庭暴力法》并不熟悉的情况下,如何分析本题呢什么是人身保护令权利人乙为了防止权利受到损害,申请法院责令甲作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典型的行为保全,那对于行为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如何救济呢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据此我们也能得出对人身保护令裁定的救济措施为同级复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5.李某起诉赵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多次向赵某送达应诉通知书均无人签收,后法院通过赵某的邻居了解到,赵某到外地出差,已经一年多没有回来居住。法院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向赵某送达文书?

  A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

  B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方式

  C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

  D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送达方式。电子送达需要经过受送达人同意,且确保收悉,本案中无法联系上受送达人赵某,故未取得赵某同意,且无法确保其收悉,不能电子送达,A选项错误。留置送达的适用前提是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本案中未联系上赵某,不存在赵某拒绝签收的情形,不能留置送达,B选项错误。最后,题目表述赵某是“到外地出差,已经一年多没有回家居住”,可见赵某并非下落不明,不能公告送达,只不过赵某在外地,法院直接送达不方便,故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方式送达文书。题目中没有委托送达这一选项,故只能选择邮寄送达。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6.A市B区的甲公司和C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到设立在A市的A仲裁委员会解决,生效裁决由A市B区法院执行。甲公司就买卖合同向A仲裁委申请仲裁,A仲裁委裁决支持甲公司。乙公司未履行,甲公司查到乙公司有很多财产在C市E区仓库,拟申请执行。下列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是?

  AC市D区法院和C市E区法院有执行管辖权

  BC市中院有执行管辖权

  CA市中院有执行管辖权

  DA市B区法院有执行管辖权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管辖问题。首先,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发生纠纷案件应当由A仲裁委仲裁,该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当向A仲裁委申请仲裁。其次,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管辖。最后,关键的问题是当事人约定生效裁决由A市B区法院执行,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执行管辖由法律明文规定,并没有协议管辖、应诉管辖的规定,故当事人只能向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不能通过管辖协议等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故本案执行管辖协议无效,权利人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乙公司住所地在C市D区,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为C市中院;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为C市E区,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为C市中院,故本案权利人只能向C市中院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7.乙市的宜欣公司,向甲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获得生效裁决后,向乙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市宁宇公司的财产。宁宇公司提出执行管辖异议,表示自己在乙市无财产可执行,随后又撤回了该执行管辖异议,但提出了不予执行申请。请问就法院的执行管辖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市中院因宁宇公司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而获得管辖

  B甲市中院有执行管辖权

  C丙市中院有执行管辖权

  D乙市中院因宁宇公司撤回执行管辖异议而获得管辖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的管辖。三种不同文书的执行管辖规定不一样第一种情形,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由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二种情形,法院通过非讼程序所作文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支付令)由作出该文书的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三种情形,其他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作出的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其中仲裁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执行。故本案是仲裁裁决书的执行,题目并未告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故只能确定被执行人宁宇公司住所地(丙市)中院有执行管辖权,故本题C选项正确。甲市中院是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没有执行管辖权,B选项错误;乙市中院是申请执行人宜欣公司住所地法院,没有执行管辖权,同时执行中亦不存在应诉管辖的问题,故没有管辖权的乙市中院不会因为被执行人宁宇公司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撤回管辖权异议、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等取得管辖权,故A、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8.德国乙公司拥有某专利技术,中国甲公司本想购买该技术但是费用太高,双方在德国商议许久后没有达成许可协议。甲公司遂在菲律宾和马来西亚擅自使用乙公司的专利技术。乙公司向中国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对在菲律宾和马来西亚侵犯其专利的行为承担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的售价过高,其行为涉嫌垄断为由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垄断所涉及的协议转让行为发生在德国,关于是否构成垄断的问题应该适用德国法

  B关于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本案中,甲公司可以和乙公司在诉讼中选择适用德国法

  D本案中,该专利技术的归属应该适用德国法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反倾销、反垄断、金融安全、环境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的案件,直接适用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否构成垄断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

  选项B正确。参见A项解析。

  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法院地法(可以选,也可以不选;选的话只能选择法院地法)。注意,这里既有时间限制,也有地点限制。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进行选择,而且只能选择法院地法。本题中法院地在中国,所以不能选择德国法。

  选项D错误。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也就是权利授予地法。本题中表示该专利是菲律宾和马来西亚专利。所以应该分别适用菲律宾法和马来西亚法。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9.经常居所地在上海的中国人孙倩和德国人汉森结婚后,在越南收养了一名当地女童阮灵作为养女。3年后,汉森因疾病死亡,留下100万人民币的存款,但未留遗嘱。后因遗产纠纷和收养关系的解除纠纷,孙倩和阮灵诉至某人民法院。依我国法律,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适用中国法

  B收养关系的解除,应在中国法、德国法和越南法中适用有利于保护阮灵权益的法律

  C汉森的遗产继承适用德国法

  D收养关系的效力应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错误。收养的条件和手续(成立),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也就是重叠适用大人和孩子的经常居所地法。本案中,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在越南,所以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应该同时适用中国法和越南法。

  选项B错误。收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法院地法。不考虑“有利于”。其实有一个简单总结,考虑“有利于”的,只有“两个半”条文。涉外监护的一整条,涉外扶养的一整条和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中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形(半条)。除了这两个半条文,其余只要一说有利于那就是错误。

  选项C错误。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本题中应该适用中国法。

  选项D正确。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也就是大人的经常居所地法,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0.中国奇峰公司向甲国海利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采用DPU2020术语规范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该批货物属于我国《出口管制法》中需要管制的货物。中国和甲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奇峰公司应当在目的地交货,并有购买保险的义务

  B奇峰公司应该确保所交付的货物没有第三人的权利

  C海利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可以自行转卖给第三人

  D奇峰公司在运输终端卸下后交货即可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错误。DPU2020下,应当在目的地将货物卸下后交货,并且目的地不是运输的终点。以快递为例,目的地是具体的小范围地址,例如你家。运输终点是大范围模糊地址,例如城市场站。所以,前半句话是正确的。但是DPU2020下,卖方没有购买保险的业务。所以后半句错误。

  选项B正确。这属于《公约》中规定的卖方权利担保中的所有权担保。也就是卖方有义务保障其所出售的货物必须是“清洁”的,没有他人权利的货物。

  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对于需要管制的货物,该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擅自改变货物的最终用途并向第三方转让。在题目中,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货物的买方即可以认定为货物的“最终用户”。

  选项D错误。参见A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31.主营业地在新加坡的康达公司与主营业地在上海的慧鑫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产生纠纷由慧鑫公司主营业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由中文制定。后因合同纠纷,慧鑫公司将康达公司诉至该人民法院。经查明,我国和新加坡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我国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双方未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因合同由中文制定,且当事人约定合同纠纷由慧鑫公司主营业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推定其选择合同适用中国法

  B该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上述《公约》进行判定

  C如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应按照约定适用新加坡的国内法,即使该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D如双方未约定,则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应当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各自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异议的,可以推定选择双方选择了相关国家的法律。合同的文字和管辖权对法律选择的推定没有任何影响。

  选项B错误。根据《公约》的规定,公约不解决合同效力、货物所有权以及货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问题。

  选项C正确。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其他法律排除《公约》的适用。

  选项D错误。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且相关合同满足公约的适用条件,则《公约》应该予以适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营地分别位于公约的两个不同缔约国,符合适用的条件。所以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约》。

  即使不考虑公约,按照国际私法中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也应该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其他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2.李某是某市国资委副主任,主管工业发展建设。在职期间向甲房地产公司投资500万元,占股20%,此股权由王某代为持有,二人签署代持股协议,约定由李某实际投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王某仅为名义股东,李某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甲房地产公司经营良好,2年后王某将该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赵某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据查,李某投资给甲房地产公司的出资款为其受贿所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李某是公务员,与王某签署的代持股协议无效

  B王某将股权转让给赵某是无效的

  C对李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卖与赵某的股权

  D对李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追缴该股权的转让价款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代持股协议为李某和王某基于合意签署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有效,至于李某违反了《公务员法》中有关职务回避的要求,李某为此承担责任即可,A项错误。

  B项,名义股东转让代持的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受让人赵某为善意相对人,且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该转让行为有效,赵某善意取得了该股权,B项错误。

  C、D项,股权被赵某善意取得后,该股权不再归李某(王某代持),对李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处罚时,不能拍卖赵某合法持有的股权,但该股权受让款作为赃款的投资收益应被追缴,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33.盈东公司由张盈和刘东出资设立,分别持股70%和30%。公司成立前五年,经营顺利,并按照公司章程对各股东分配利润。第六年,张盈主张用公司的盈利来做技术革新,所以当年利润不分配,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刘东反对,打算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退出盈东公司,为了股权被准确估值,向公司书面提出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B刘东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分配第六年的利润

  C因涉及商业秘密,刘东无权要求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

  D公司不应以刘东查账目不正当拒绝其请求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异议股权回购的适用情形之一是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但连续5年均决议不分红,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退出公司,作为小股东“反压迫”的终极救济手段。本案中,公司成立前5年依法对股东进行了分红,只是第6年才根据大股东意见作出了不分红的决议,虽然小股东刘东反对,但不符合异议回购的情形,A项错误。

  B项,股东起诉要求分红的前提,要么是有股东会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要么是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案中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任何一种,刘东不具备独立的分红请求权,无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红,B项错误。

  C项,原始凭证作为公司经营最真实的记录,为了保证股东的知情权落到实处,在有限公司股东目的正当的前提下,允许其书面申请查阅原始凭证。C项错误。

  D项,刘东为了在转让股权时,股权价值被准确估值,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申请查账,目的是合理正当的,公司不应以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刘东的请求,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3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天枫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5%、35%、30%。丙准备将股权转让给丁,并与丁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丙不履行该意向书应双倍返还定金,丁不履行该意向书的,定金被没收。丙就此事宜通知了甲和乙,甲、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丙遂表示不同意转让股权。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甲和乙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被支持

  B甲和乙有权要求丙赔偿其合理损失

  C甲和乙应按同等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

  D丁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股权转让意向书》将股权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若股东不转让股权,该前提条件消灭,优先购买权当然无法行使。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有约定。本案中,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没有特别约定,丙“反悔”后,甲和乙的优先购买权不应被支持,A项错误。

  B项,在丙反悔,放弃转让的情形下,如果甲和乙欲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比如聘请律师审查合同,准备资金等,必然会因为丙放弃转让股权而付之东流,可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此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应由丙对甲和乙承担赔偿责任,B项正确。

  C项,首先,根据A项的解析,甲和乙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其次,即使甲和乙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各自的购买比例首先应协商,协商不成时才需要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行使,C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D项,《股权转让意向书》应当认定为丙丁双方当事人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而签订的预约合同,双方均有权放弃该意向书。本案中丙放弃转让股权,则需按意向书承担双倍定金返还的义务,丁无权强求丙转让股权,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35.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采用月结的方式结算货款,每月月底乙公司开具一张支票给甲公司结算当月的货款,双方完成对账后,由甲公司填写金额后向银行请求付款。2023年7月,乙公司按照惯例开出支票给甲公司,被甲公司的财务人员遗失,丙公司捡到以后,填写了金额并伪造了甲公司的签章将支票背书给自己,随后向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向丙公司给付了票据金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出票时未填写票据金额,该支票无效

  B该支票有效

  C银行错误支付款项给丙公司,仍应承担票据的付款义务

  D丙公司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虽然金额是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是出票时未记载,使用前将金额补齐是有效的。A项错误。

  B项,首先,该支票虽然出票时未记载金额,但金额在使用前补齐不影响票据效力;其次,虽然存在被伪造的情形,但伪造签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B项正确。

  C项,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银行虽然未发现该支票被伪造,但已经尽了形式审查义务履行付款责任是有效的,无需再重复承担票据的付款义务,C项错误。

  D项,丙公司是“始作俑者”“妥妥的骗子”,不可能因此获得票据权利。首先,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该背书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次,丙公司存在恶意伪造签章及背书的行为,不能善意取得该票据。故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36.浪奇公司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存货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129亿元,虚增资产20亿元,构成系统性财务造假,8050名投资者因此受到损害,浪奇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被查处,80名受损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提起诉讼,其中甲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全体的投资者有效

  B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对除甲公司外的其余投资者有效

  C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只对作出委托的80名投资者有效

  D该案件中,其他投资者应向法院申请登记,判决结果对登记的投资者才有效

  正确答案:B

  解析:本案中适用了特殊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该制度是2019年《证券法》修改时引进的新制度。在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受损害的投资者往往人数众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证券法》第95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既保障了全面性,又兼顾了灵活性,能高效完善地保护投资者。

  本案中,只有甲公司明确提出不同意参加诉讼而退出本案,其余投资者均能适用本案判决,只有B项表述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

  37.2020年高某作为投保人为妻子安某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约定若安某在60岁之前意外死亡,则保险公司支付200万元保险金给受益人。经安某同意,安某的母亲作为该保险的唯一受益人。2021年高某与安某的孩子小高出生。2022年12月,安某的母亲因病去世。2023年1月,安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时年40岁。2023年5月,高某将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变更为自己,随后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200万元保险金,关于涉案人身保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小高因继承而取得受益人身份

  B安某的法定继承人可主张保险公司给付200万元保险金

  C高某有权以受益人身份来主张保险公司给付200万元保险金

  D安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可主张保险公司给付200万元保险金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受益人是基于被保险人的选择而记入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关系人,并不能通过继承产生受益人的身份,A项错误。

  B项,本案中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此时保险赔偿金应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B项正确。

  C项,高某变更受益人为自己的时间是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此变更无效,因此高某并没有取得受益人的身份,C项错误。

  D项,安某母亲作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此保险合同与安某母亲再无瓜葛,更不会成为安某母亲的遗产被继承,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38.王某多年前组建了“中国鸽业经销商联谊群”,群内成员为广东省内商品鸽主要的收购商、经销商,该群每月收购量3000万只,广东省每月出产商品鸽3000-3500万只。某日,王某在群内发布公告:毛鸽收购价格每只下调1元,2022年2月11日发布执行。公告发布后被全省收鸽商广泛转发,并拒绝按照原价收购商品鸽。多个区域的养鸽户在遭遇2天的统一拒收后,不得不降价出售。下列哪一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属于利用收鸽商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B群内收鸽商达成了纵向垄断协议

  C王某是商品鸽降价协议的组织者

  D王某发布群公告应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正确答案:C

  解析:A项,《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是对数字平台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此行为规制的经营者的性质为数字平台,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是利用数据、算法及平台规则等,比如“屏蔽封杀”。本案中,虽然王某通过微信群公告的形式号召收鸽商统一行动,但实施此行为的经营者是实体的收鸽商,并非数字平台,不符合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A项错误。

  B项,收鸽商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彼此之间达成合意,联合抵制交易,属于横向垄断协议,B项错误。

  C项,《反垄断法》虽然没有引入“轴辐协议”的概念,但是对相应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轴辐协议的特征是组织者或帮助者(轴心)与参与方(辐条)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参与方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本案中,王某及其联合的其他收鸽商与养鸽户之间是交易关系,养鸽户之间是同业竞争关系,在王某的组织下,下游的养鸽户不得不统一降价,这是“轴辐协议”的典型构成,王某是养鸽户达成降价协议的组织者,C项正确。

  D项,为了使得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由事后的监管延伸至事先的预防,《反垄断法》规定了公平审查制度,但针对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王某发布的微信公告并非公平审查的对象,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39.榕汉公司生产减肥茶,该市消费者协会向该市消费者承诺:榕汉公司生产的减肥茶质量上乘,具有良好的减肥效果,三周内见效。榕汉公司租赁甲商场的柜台销售减肥茶,甲购买两盒送给同事乙,乙和丈夫丙服用后上吐下泻。经查,此为减肥茶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所致。榕汉公司得知消息后迅速与甲商场解除租赁合同并撤走柜台。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乙无权要求甲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B丙有权要求榕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乙无权要求该市消费者协会承担赔偿责任

  D该市消费者协会可以对榕汉公司提起公益诉讼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在柜台租赁结束以后,出租方甲商场和生产经营者榕汉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被害人可向出租方甲商场主张赔偿责任。A项错误。

  B项,减肥茶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乙和丙作为被害人有权追究生产经营者的赔偿责任。B项正确。

  C项,市消协作为社会团体,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C项错误。

  D项,针对众多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况,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消费者协会,该市消协无权提起公益诉讼。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40.甲公司是从事某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张某备考期间,在甲公司兼职,为网络班学员直播讲解历年真题。考季结束,甲公司为张某支付了课时费。当年,张某通过了考试,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张某结合自己的备考心得录制了视频在网络上销售,收益颇丰,下列有关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向张某支付的课时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B张某出售视频的收入属于综合所得

  C张某的课时费和出售视频的收入应汇算清缴

  D张某的课时费和出售视频的收入应合并计税

  正确答案:A

  解析:A项,张某在甲公司兼职获得的课时费,属于张某取得的劳务报酬,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A项正确。

  B、D项,张某出售视频属于经营活动,出售视频取得的收益属于经营所得。而综合所得包括以下四项收入:(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的范围,B项错误。且只有综合所得才按年度合并计算,经营所得无需合并计算,D项错误。

  C项,因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平时预缴的税款有可能多也有可能少,需要通过汇算清缴进行核查,多退少补。但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直接缴税,无需汇算清缴,C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41.近日,在河南省虞城县芒种桥乡的一处麦田里,竟然“长”出了一栋10层高的大楼。从村民提供的视频中可以看出,一栋高楼凭空在麦地里拔地而起引起轰动。经过虞城县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调查并发布公告,得知这栋十层高楼占地类型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芒种桥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纳入芒种桥乡国土空间规划,但建设手续不完备。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该楼房可以建设并销售

  B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楼房可以建设并销售

  C补交土地征收补偿款后,该楼房可以建设并销售

  D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正确答案:D

  解析: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麦田里起高楼,官方通报信息显示“建设手续不完备”,可认定为违规建筑。对于违规建筑应依法处理,无法通过补办许可证而“转正”,A、B项错误。

  C项,一方面,违建不能转正;另一方面,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手续齐备,不需要征收为国有之后即可流转并开发建设。本案中,麦田里起的高楼作为违规建筑的定性及处理措施,与是否缴纳土地征收补偿款无关,C项错误。

  D项,对于违规建筑的处理流程为:责令停止建设→改正并消除影响+罚款→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罚款,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42.文某军、文某喜等五人日常从事绿化养护工作。2022年10月中旬,在完成当日的绿化养护和清理业务之后,为牟取非法利益,文某军提议砍伐非养护树林内的水杉树出售,所得利益由五人均分,其他四人均表示同意。经查,涉案被伐林木所在地为乔木林地,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经评估,被伐8棵水杉树的立木蓄积量为5.5立方米。对于上述情况,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文某军、文某喜等五人补办砍伐许可证,可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B如果文某军、文某喜等五人主动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可免于承担行政责任

  C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文某军、文某喜等五人限期在原地补种水杉树

  D文某军、文某喜等五人可要求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水杉树

  正确答案:C

  解析:A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文某军、文某喜等五人盗伐水杉树,立木蓄积量为5.5立方米,达到了“数量较大”的标准,需依法定罪追责。A项表述错误,理由有二:首先,事先未取得砍伐许可证进行违法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可能通过事后“补办”而豁免责任;其次,以非法砍伐为目的,也不可能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A项错误。

  B项,盗伐林木,损害环境,赔偿损失是违法者本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并非免于承担行政责任的理由,B项错误。

  C项,对于盗伐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行为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林木,并处以罚款,C项正确。

  D项,如果违法者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才会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所以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是有前提条件的,而不是其应提供的“服务”,违法者不能要求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D项错误。其实“要求”这个词,也暴露了本项的错误,作为违法者不可能对行政执法部门“颐指气使”地“要求”。

  综上,本题答案为C。

  43.徐某从某餐饮外卖平台骑手入口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期间,平台未对徐某上线接单时间提出要求,徐某每周实际上线接单天数为1-3天不等,每天上线接单时长为1-3小时不等。平台向一定区域内不特定的多名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徐某通过抢单获得配送机会,平台向其按单结算服务费。出现配送超时、客户差评等情形时,平台核实情况后按照统一标准扣减服务费。关于徐某与平台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B劳动合同

  C劳务合同

  D劳务派遣

  正确答案:C

  解析:本案中徐某在平台上自由接单,无人安排、干预,劳动时间自由,按单获得报酬。与平台之间未建立起控制、支配的从属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范畴,不当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C。

  44.2022年2月,李某入职超凡公司,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到6月30日止,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均为5000元。2022年5月1日,李某突发先天性心脏病,治疗结束后不能胜任原工作,超凡公司安排李某不上夜班且不涉及重体力工作的岗位,但李某仍不能胜任。2022年6月1日,超凡公司将李某辞退。2022年8月,因为业务量激增,超凡公司想重新聘用李某,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可要求超凡公司支付赔偿金10000元

  B超凡公司辞退李某需说明理由

  C超凡公司辞退李某程序违法

  D超凡公司重新聘用李某可再约定6个月试用期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本案中,李某因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案情并没提示超凡公司在预告解除的程序中有违法的行为,不可认定程序违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A、C项错误。

  B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6月1日,李某仍处于试用期内,超凡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李某说明理由,B项正确。

  D项,试用期是为了劳资双方在开启持续且稳定的合作之前双向考察,双向选择之需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超凡公司已经与李某约定过试用期,且超凡公司既然决定第二次录用,且李某也愿意再回来,说明这是双向奔赴的选择,不应再约定试用期,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45.美术馆收藏了一幅山水画的原件,该幅画是1993年创作完成,但原作者不详。美术馆打算举办一场线上展览活动,请摄影师张某将包括该幅山水画在内的50幅画作拍摄并在网上展出。并加了水印“作者:佚名;拍摄者:张某;美术馆收藏”。李某将山水画下载去掉水印后,在自己的公众号发布。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侵犯了张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B李某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

  C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发表权

  D李某侵犯了美术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正确答案:D

  解析:A、B、C项,对于A、B、C项的判断关键点是张某是否创作了摄影作品并享有著作权。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现为作者在拍摄过程中根据所拍摄对象的不同特性,选取了不同的场景、角度、距离、光线、拍摄手法及后期处理方式,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而非简单的机械性的记录。本案中,美术馆是为了展出画作,所以需要将纸制的画作拍摄为电子照片的形式,不需要拍摄者的创作,只需要高度的还原即可。所以张某只是将画作通过摄影的方式变成了照片,并没有独立的创作元素,该行为是对原画作的复制,没有产生新的摄影作品,张某不是著作权人,李某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张某著作权的侵犯,A、B、C项错误。

  D项,山水画的原作者身份不明,美术馆作为原件的所有者,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待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所以美术馆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该山水画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李某未经许可将山水画上传至公众号,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美术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46.陈某自编自唱了一首歌,唱片公司将陈某的演唱录制为伴奏版的录音带,传唱很火。李某是著名的网络主播,未经许可,在直播间带货时播放了这首歌的伴奏版,并模仿陈某唱歌,吸引了很多粉丝观看,并获得打赏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侵犯了陈某作为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B侵犯了陈某作为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侵犯了唱片公司的获得报酬权

  D李某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按照“侵权一招鲜”的逻辑分析:

  第一步:(1)陈某是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其创作的歌曲,进行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表演、广播等。

  (2)陈某是表演者,在财产权方面体现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其表演活动现场直播、公开传送、信息网络传播、录制为音像制品以及对录有其表演活动的音像制品盗版(复制+发行)、上传至网络、出租等行为。

  (3)唱片公司是录制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其录音制品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要求各种形式的播放行为对其支付报酬。

  第二步:判定题目中第三方的行为性质进而判定应得到谁的授权,以及是否侵权。

  A项,信息网络传播的核心特征是有“上传--下载”的交互关系,主动权在受众(听众、观众),可以自行选定时间和地点,主动地通过媒介接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在网络直播中演唱歌曲是通过非交互式的方式公开传播作品,李某主动传播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必须按媒介安排的时间或地点被动地接受作品,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A项错误。

  B项,李某模仿陈某的表演活动,但没有针对陈某的现场表演活动进行任何的行为。德国学者雷炳德在其论著中明确指出:“在著作权法上,模仿艺术表演的行为是自由的”。一般而言,常见的真人“模仿秀”并不侵害被模仿的表演者的权利。李某没有侵犯陈某作为表演者的权利。B项错误。

  C项,李某将唱片公司录制的音像制品在其直播间播放,属于唱片公司“获取报酬权”的控制范围,李某未向唱片公司支付报酬侵犯了获取报酬权,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作品或音像制品(比如盗版),以及对美术作品制假、售假,避开或损害技术措施等,且情节严重。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47.以下发明创造应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是?

  A一种芯片间的数据传输方法

  B一种速效的感冒药

  C造型新颖美观的台灯,但未对技术性能进行改进

  D有特定弧度的座椅,可以有效缓解腰酸背痛

  正确答案:D

  解析:虽然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授权的条件均是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实用新型可谓是“小发明”,特点为:(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2)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但实用性要强,实用价值大。

  A、B项的发明创造,具有很高的创造性,应授予发明专利,A、B项错误。

  C项,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应该有实质性的特点或进步,C项的台灯仅有造型新颖美观的特性,没有进行技术性能改进,可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达不到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C项错误。

  D项的座椅,相较于现有技术,外观造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有实质的特点,虽然没有很高的创造性,但能产生实用价值,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48.下列哪个标志在经过使用前,就可以被注册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A用于快递服务的文字“一日达”

  B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红色

  C用于饮料的文字“零卡低糖”

  D眼部按摩仪的“三维立体凸起”

  正确答案:B

  解析:A项,“一日达”属于快递服务行业通用的运送效率的一种状态,没有显著性,不能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不应被注册为商标。而且,“一日达”也带有一定的欺骗性,除非快递公司所有的运输业务均能做到“一日达”,否则容易使公众误认,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被注册,A项错误。

  B项,虽然《商标法》第8条列举的可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本项中的“红鞋底”认定“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8条中明确列举的内容,但其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之外,《商标法》第8条列举的商标可注册标识及其构成要素不构成对于商标可注册类型的限定,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新类型商标符合商标特征的,也可以在中国注册和保护。[ 本选项素材来自“红底鞋案”(2018)京行终2631号,最高院再审维持了二审的判决结果。]B项正确。

  C项,“零卡低糖”是对饮料产品的通用成分的描述,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不可被注册为商标,C项错误。

  D项,眼部按摩仪为实现按摩的效果,必然需要凸起,作为三维立体标志此凸起属于“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不能被注册为商标,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49.甲与绿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购买一套商品房。协议中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140平方米的,甲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绿源公司向甲交房后,甲发现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是130平方米,遂与绿源公司沟通。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的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甲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甲单独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甲和绿源公司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C甲不申请更正登记但要求绿源公司退款

  D甲申请更正登记并且要求绿源公司退款

  正确答案:A

  解析:A、B项,不动产登记中,只有转让、抵押需要双方完成,对应的不动产登记也需要双方共同申请,本案中的变更登记只需要产权人甲单方申请即可,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虽然不动产权证书出现了乌龙事件,登记错误,经过更正登记即可恢复。该房屋真实的建筑面积达到了140平方米,不符合解除合同及退款的条件,无论甲是否申请更正登记,都无权向绿源公司要求退款,C、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50.矿业公司和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投资公司收购矿业公司的全部股权,矿业公司的某项采矿权被估值定价10个亿。双方办理完毕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经查,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矿业公司和投资公司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股权转让协议》

  B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C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实为采矿权转让

  D矿业公司应持股权转让协议向原颁发采矿权证的主管部门备案

  正确答案:B

  解析:A、B、C项,本案的法律关系虽然披上了矿业权的外衣,但实际上并非真正的矿业权转让。虽然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会涉及矿业权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但是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和矿业权转让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交易。虽然矿业公司股东发生变更,但矿业权仍然是登记在矿业公司名下,矿业权的主体并未发生变更。

  因为《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矿业公司股权转让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目前司法裁判案例普遍认为矿业公司股权转让无须履行行政审批程序。A、C项错误,B项正确。

  D项,基于上述分析,双方的交易性质是股权转让并非采矿权转让,无需履行行政审批程序。另,即使在矿业权转让的关系中,交易双方也应该向有关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审批而非备案。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优惠套餐推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购买
2025客观题精英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配套讲义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2025VIP协议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配套讲义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半价。
¥2980购买
2025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配套讲义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5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4980购买

学员心声

陈永生老师讲得灰常好~
  学员dh****1120:陈永生老师讲得非常好,感觉能前后将知识点连接,能让学生形成整体思维模式。
韩老师的课很有吸引力
  学员dw****1822:韩老师讲课非常有吸引力,条理清楚、重点突出、举例生动形象,还指出了很多易错点。
选择李文涛老师绝对没错
       学员dc****52:李文涛老师善于对知识点进行总结,提炼考点,让学员更上阶段,很多很模糊的考点,李文涛讲的清晰多了。李文涛讲课很有激情,能很好的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杨帆老师是我男神
  学员dd****1984:杨帆老师授课风格简洁明快,条理层次超级清晰。对于重点难点以及易混淆的地方,都能深入浅出的解析。
许玉霞老师讲课真好
      学员dx****50:许玉霞老师长期从事司法考试培训课程,经验丰富,条理性强,通俗易懂,讲解透彻,富有激情。
兰燕卓老师讲课深入人心
      学员dh****66:兰燕卓老师授课不仅明确了每个概念的关键词,而且讲明如此规定的原因,同时举例进行说明,还时不时地将这些概念进行反复串联,加深学生的学习印象。这不仅是一个教师的教学能力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人的高尚品质问题。
汪华亮老师棒棒哒
         学员pa6****31:汪华亮老师是我很中意的,到独角兽学习就奔着汪老师来的,特别棒!
韩祥波老师真负责
      学员dc****63:韩祥波老师讲课很细致很全面,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尤其知识点很有条理性,便于学员的的第二轮复习,韩老师是个负责任的好老师。
李文涛老师,不错
      学员dw****62:李文涛老师从事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多年,授课经验极其丰富,对重点、难点问题分析透彻,应试性、方向性极强,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陈永生老师就是好
      学员dz1****40:陈永生老师授课幽默,富有激情。其因讲课诙谐幽默、知识功底扎实、逻辑结构清晰而备受广大考生赞誉。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