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考新大纲民事诉讼法变化
1.管辖制度的具体运用: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
原则--原被告条件相当时(都不自由,都被注销户口),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被告条件不相当时(原告自由,被告不自由),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判断管辖步骤:
第一步确定是否有仲裁协议,第二步判断是否存在专属管辖,第三步确认是否存在协议管辖,第四步判断特殊地域管辖(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2.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的管辖法院确定)
共同管辖:一个案件,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如: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两个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起诉的条件(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则上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主体。但非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做当事人的有: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死亡人的近亲属;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而不是要求实体上正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4.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则,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条件和特殊规则。
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通知:可以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程序简化:可当即受理、当时开庭;直接调解(6类);原则上一次开庭;开庭方式简便: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一审程序必须开庭,没有任何例外);原则上当庭宣判;
审理期限短:3个月结案;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1个月)。
小额诉讼中的判决和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都是一审终审。
5.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调解,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二审中的调解:
(1)新请求(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2)应离未离的离婚案件――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老请求(漏事、漏人)――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6.上诉的撤回与起诉的撤回(二审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的条件 二审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的法律效果)
(1)在上诉期内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
(3)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7.涉外诉讼程序:一般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我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8.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 的冲突及其解决(排他性管辖协议、先受理法院规则、不方便法院原则)
涉外专属管辖:专属中国法院管辖,排除外国法院管辖权。
(1)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9.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
涉外送达:国际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使领馆送达:对中国国籍的人、诉讼代理人送达(不管代理权限)、国内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关联人送达:法人、其他组织送达(国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外国外)、邮寄送达:3个月+所在国允许、电子送达:确认收悉+所在国不禁止、其他方式:受送达人同意+所在国不禁止、公告送达:60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涉外取证:按照条约取证、外交途径取证、其他。
其他:(1)以下任何一项:①委托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取证:只针对中国国籍当事人、证人②即时通讯工具取证:双方当事人同意③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
(2)所在国法律不禁止
10.一般司法协助(条件、内容) 、特殊司法协助
11.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审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申请(申请条件、管辖法院)审理与判决、遗产管理人的变更
12.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执行和解、执行竞合、责令执行与变更执行、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