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考新大纲民法变化
1.增加“未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违反未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责任,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经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增加:职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且相对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所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且相对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
根据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举证,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合同在订立时是否显失公平、相关人员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要求前述人员就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等相关事实作出陈述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绝作出陈述,或者所作陈述不具合理性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恶意串通的事实成立。
3.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违反未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责任(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前的责任、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的责任不予批准应当承担迟延报批的责任)
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情形:
原则上,不办理批准手续,不生效。
合同不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义务等义务条款的效力,违反报批义务一方应承担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参照上述两方面理解。
4.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具体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情形下的第三人责任、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情形下的第三人责任、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5.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的概念、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
6.代物清偿: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
第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第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以物抵债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成调解书,债权人主张财产权利自确认书、调解书生效时发生变动或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权利订立以物抵债协议的,按无权处分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