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018-05-31 10:49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专题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1.有限司法豁免原则;
2.中国律师代理诉讼(《民诉法》第263条);
3.中国语言(《民诉法》第262条)
二、涉外管辖
1.牵连管辖
《民诉法》第265条:
(1)适用案件: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前提: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3)管辖法院: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
《民诉法》第266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民诉解释》第531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4.不方便法院原则
《民诉解释》第532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5.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民诉解释》第5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涉外期间、送达
(一)期间
1.答辩期(《民诉法》第268条)、上诉期(《民诉法》第269条)均为30日,而且,答辩期与上诉期可以延长,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2.涉外民事诉讼无审限。
(二)送达:适用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1.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2.向外国公司的代表机构送达;
3.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向在驻在国的中国人送达。
四、司法协助
(一)一般司法协助(《民诉法》第276条)
(二)特殊司法协助(《民诉法》第281条与第282条)
1.对外国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
2.我国判决、裁定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3.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可以是临时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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