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仲裁法(2)
2018-05-31 10:56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仲裁法2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约束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法院的效力→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民诉解释》第215条: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民诉解释》第216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16条且不具有仲裁法第17条规定情形的。
3.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及程序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除外。
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仲裁法解释》12条)
国内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涉外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4.确认仲裁协议的程序要求
(1)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仲裁法解释》第13条)
5.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仲裁法解释》第16条)
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没有约定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法》第19条)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上述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仲裁法解释》第8条)
2.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仲裁法解释》第9条)
四、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仲裁法》第17条)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二)仲裁协议的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已对仲裁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仲裁裁决。此时,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目的已经完全实现,该仲裁协议自然失效。
2.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具体包括三种形式:(1)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仲裁协议;(2)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变更了争议解决方式;(3)双方当事人通过起诉、应诉不提出异议的行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的届满而失效。
专题四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
比较内容 | 仲裁程序 | 民事诉讼程序 |
机构性质 | 仲裁机构是民间性机构 |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
受案范围 |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及财产权益纠纷 |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纠纷 |
管辖 | 无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 有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
审判组织 |
1.合议庭与独任庭,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当事人未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合议庭的组成。(1)先确定2名非首席仲裁员:第一,当事人各自选定;第二,当事人各自委托主任指定;第三,当事人超期未选,由主任指定。(2)首席仲裁员:第一,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第三,当事人超期未选,由主任指定。 3.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方法同首席仲裁员 |
合议庭与独任庭,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确定 |
审理方式 | 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公开开庭(国家秘密除外)与书面审理为例外,由当事人选择 | 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由法律规定,即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属于法定不公开,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 |
视为撤回仲裁程序与撤诉 |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但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原告除外 |
缺席裁决与缺席判决 |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必须到庭的被告除外 |
财产保全 |
1.分为仲裁前的财产保全与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对于前者,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对于后者,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保全;但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保全; 2.仲裁委员会无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
1.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对于前者,只能依申请人申请保全;对于后者,既可依当事人申请保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保全; 2.人民法院有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
证据保全 |
1.分为仲裁前证据保全与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对于前者,利害关系人向证据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对于后者,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保全;但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保全; 2.仲裁委员会无权实施证据保全措施 |
1.分为诉前证据保全与诉讼中证据保全。对于前者,只能依申请人申请保全;对于后者,既可依当事人申请保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保全; 2.人民法院有权实施证据保全措施 |
和解 | 1.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申请依和解协议作仲裁裁决。2.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 |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作调解书,但不得申请制作判决书 |
调解 |
1.自愿调解与先行调解是并列方式; 2.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可以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自愿调解为原则,先行调解为例外; 2.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只能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不得制作判决书,但是,无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可以准许 |
裁决与判决 |
1.合议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达不成多数人意见时,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3.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1.合议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达不成多数人意见时,不得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出判决; 3.持不同意见的审判人员无权拒绝签名 |
裁决书与判决书的制作 | 仲裁裁决书应记载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费用负担与裁决日期;但是,当事人不愿意写明争议事实与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 判决书由法院依法制作 |
裁决书与判决书的补正 | 对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 1.判决遗漏实体事项,作出补充判决;2.判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作出裁定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
附:仲裁员的更换
1.仲裁员的回避
法定情形:《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在下列情况下需要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决定权:《仲裁法》第36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法律后果:(《仲裁法》第37条第2款):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专题五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
比较内容 | 撤销仲裁裁决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
相同之处 | 性质相同 | 司法监督制度 | 司法监督制度 |
行使权利主体相同 | 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 | |
对当事人后果相同 | 当事人权利未实现,争议未解决 | 当事人权利未实现,争议未解决 | |
对当事人救济相同 | 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 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 |
国内裁决的法定情形相同 |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与撤销情形相同 | |
涉外裁决的法定情形相同 |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与撤销情形相同 | |
不同之处 | 申请主体不同 | 双方当事人 | 裁决的义务人,即被执行人 |
申请期限不同 | 收到裁决后6个月内 | 执行过程中 | |
申请法院不同 |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 |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 |
处理程序不同 |
1.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2个月 |
1.不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2.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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