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民事裁判
2018-05-31 10:44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专题十八 督促程序
一、支付令的申请
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民诉法》第214条)
2.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民诉解释》第429条)
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4.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1.支付令自制作发出,即产生督促效力;
2.强制执行力需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时才能产生。
三、对支付令的异议
1.异议需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民诉法》第216条)
2.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大小的不同意见,构成异议。
3.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民诉解释》第438条)
4.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民诉解释》第434条)
5.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民诉解释》第444条)
6.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民诉解释》第445条)
7.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四、异议的法律后果:《民诉法》第217条
1.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书面异议仅做形式审查,不做异议理由的实质审查。
2.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民诉解释》第440条: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题十九 公示催告程序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第218条:申请人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二、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1.受理案件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2.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3.申报权利与审查:(1)申报权利期间为无效判决作出之前。(2)法院对申报权利仅作形式审查,即仅审查申报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是否同一,可以通知申请人到场查验票据,但是不作票据权利归属的实质审查,也不作申报理由的审查。(3)申报成立,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无效判决: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申请作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审判组织: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1.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第223条)
2.“正当理由”包括:(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民诉解释》第460条)
3.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专题二十 民事裁判
一、民事判决
1.民事判决用于解决实体性问题。
2.必须制作判决书。
3.注意三点:
第一,原判决就实体问题存在遗漏,可以直接作出补充判决,该补充判决与原判决形成同一份完整的判决;第二,对于原判决中错误判决的内容,只能借助于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第三,判决中文字、计算错误,以裁定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二、民事裁定
1.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性事项,少数解决实体事项。
2.可以书面裁定,也可以口头裁定。
3.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1)向作出法院申请复议的裁定:财产保全裁定、行为保全裁定与先予执行裁定;(2)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裁定:驳回执行管辖异议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
三、民事决定
1.民事决定用于解决一些特殊事项。
2.可以申请复议的决定:回避决定、罚款决定、拘留决定、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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