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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特别程序

2018-05-31 10:43 点击:次 【字号:

  专题十七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1.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实行独任制;
 
  2.实行一审终审,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二、选民资格案件
 
  1.申诉处理前置;
 
  2.起诉人起诉,并且对起诉人无限制;
 
  3.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起诉人、选民资格本人以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三、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案件
 
  (一)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管辖: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3.公告是必经程序。
 
  (二)法律后果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取得当事人资格;
 
  (2)变更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撤销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2)身份关系:第一,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第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财产关系:第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鉴定是必经程序;
 
  2.确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没有上述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发布认领财产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
 
  2.公告期内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六、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一)申请条件
 
  1.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共同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2.管辖: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法定期间: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及处理
 
  1.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第357条:(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裁定驳回申请。
 
  《民诉解释》第360条:(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公序良俗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三)对申请案件的处理(《民诉法》第195条)
 
  1.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可以依据裁定申请执行;
 
  2.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据物权法等法律申请。《民诉解释》第361条: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第362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解释第363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受理
 
  1.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民诉解释》第364条)
 
  2.对同一债权既有人保也有物保的处理: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解释》第365条)
 
  3.对同一财产上设有多个担保物权的处理: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诉解释》第366条)
 
  (三)人民法院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民诉解释》第371条)
 
  1.审查内容:(1)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2)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3)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四)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民诉解释》第372条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据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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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陈永生老师讲得灰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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