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第二审程序
2018-05-31 10:37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专题十五 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1.上诉的实质要件:
允许上诉的判决与裁定
第一,允许上诉的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判决、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再审判决。
第二,允许上诉的裁定:移送管辖裁定、管辖权转移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
(1)上诉人
第一,有上诉权的人应是一审判决中实体权利与义务承受人;
第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民诉解释》第317条)
第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
《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其一,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其二,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其三,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独角兽特别提醒】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2)上诉期:判决15日;裁定10日
(3)应当提交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
(二)上诉的受理
提起上诉原则上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的撤回
1.在上诉期内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上诉期内,所有有权上诉的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后,均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最后一个当事人撤回上诉时,一审裁判生效。
3.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裁判即生效。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范围
1.原则: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民诉法》第168条)
2.例外:
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除外。(《民诉解释》第323条)
(二)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为原则。
2.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民诉法》第169条)
《民诉解释》第33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三)对上诉案件的调解
三、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对上诉案件的裁判:《民诉法》第170条
【注意】
1.“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民诉解释》第335条)
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民诉解释》第3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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