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简易程序
2018-05-31 10:36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专题十四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案件
(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第157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民诉解释》第264条)
4.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民诉解释》第257条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5.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民诉解释》第258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该解释第260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1.起诉: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2.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审理前准备:
(1)当事人就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民诉解释》第269条)
(2)先行调解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解释》第14条):
第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第二,劳务合同纠纷;第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第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第五,合伙协议纠纷;第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4.开庭与宣判
(1)缺席判决
《民诉解释》第261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2)开庭次数
(《简易程序适用解释》第23条)一次开庭审结为原则, 再次开庭为例外。
(3)宣判方式
(《简易程序适用解释》第27条):当庭宣判为原则,定期宣判为例外。
5.裁判文书的简化
《民诉解释》第270条:下列情形之一,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第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第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第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第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审限的延长。
《民诉解释》第258条第1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小额诉讼程序
《民诉法》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1.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1)年平均工资标准:
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民诉解释》第272条)
(2)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民诉解释》第273条)
(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
《民诉解释》第274条规定,金钱给付案件:(一)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4)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民诉解释》第275条:(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适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2.小额诉讼程序的告知。
《民诉解释》第276条: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3.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
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民诉解释》第281条)
4.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1)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
《民诉解释》第277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2)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民诉解释》第278条)
(3)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民诉解释》第280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4)裁判文书的简化。
《民诉解释》第282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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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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