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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审判监督程序(1)

2018-05-31 10:38 点击:次 【字号:

  专题十六 审判监督程序
 
  一、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一)提起再审的程序
 
  1.提起主体
 
  《民诉法》第198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2.客体:判决、裁定与调解书
 
  (二)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
 
概念 审理法院 适用程序 文书效力 当事人权利
重审 原一审法院 一审普通程序 未生效 可以上诉
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程序 生效 不得上诉
再审(自行再审与指令再审) 生效文书作出法院 一审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未生效 可以上诉
二审案件:二审程序 生效 不得上诉
  二、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一)检察监督的方式(《民诉法》第208条)


 
 
  (二)抗诉的条件
 
  1.抗诉的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抗诉。
 
  2.抗诉的法定情形: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诉解释》第387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民诉解释》第389条: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该规定未经质证的情形。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民诉解释》第390条: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民诉解释》第391条:(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民诉解释》393条:法律文书包括:第一、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第二、仲裁裁决书;第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诉解释》第394条: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独角兽特别提醒】调解书的抗诉情形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申请抗诉或者申请检察建议
 
  《民诉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对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处理
 
  1.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
 
  《民诉解释》第419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2.对检察院抗诉的处理(《民诉法》第211条)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不审查抗诉理由是否成立。
 
  (2)抗诉程序适用

 
 
  【独角兽特别提醒】经下级法院再审的,不得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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