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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审判监督程序

2018-05-31 09:52 点击:次 【字号: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考点提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理由、方式、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重点知识结构: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审判
 
  一、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
 
  (一)申诉的主体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案外人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
 
  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申诉的法定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申诉的受理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2.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
 
  (三)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指令再审的法院和再审的程序、效力、原则
 
  (一)指令再审的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再审的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2.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4.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6.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三)再审的效力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四)再审的原则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四、再审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五、再审后的处理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六、再审审理期限
 
  (一)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例1】(2017-2-75)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乙市中级法院
 
  B.甲省高级法院
 
  C.甲省检察院
 
  D.最高检察院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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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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