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审判监督程序
2018-05-31 09:52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考点提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理由、方式、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重点知识结构: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审判
一、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
(一)申诉的主体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案外人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
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申诉的法定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申诉的受理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2.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
(三)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指令再审的法院和再审的程序、效力、原则
(一)指令再审的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再审的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2.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4.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6.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三)再审的效力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四)再审的原则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四、再审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五、再审后的处理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六、再审审理期限
(一)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例1】(2017-2-75)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乙市中级法院
B.甲省高级法院
C.甲省检察院
D.最高检察院
【答案】BD
优惠套餐推荐
下一篇: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
相关新闻
更多>>
热门文章
- 2024-06-192024法考主观题准考证10月15-1
- 2024-06-192024法考客观题准考证9月11-20日
- 2024-06-19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地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纲变化—理论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纲变化—三国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纲变化—行政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纲变化—商经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纲变化—民事诉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纲变化—刑事诉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纲变化—民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新大纲变化—刑法
- 2024-06-192023年法考新大纲变化—民法
- 2024-06-192024年法考报名《公告》相关政
- 2024-06-19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
- 2024-06-19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于
- 2024-06-192023年法考客观题试题(卷二回
- 2024-06-192023年法考客观题试题(卷二回
- 2024-06-192023年法考客观题试题(卷一回
- 2024-06-192023年法考客观题试题(卷一回
- 2023-10-242023年法考《公告》相关政策规
更多>>
学员心声
- 陈永生老师讲得灰常好~
- 学员dh****1120:陈永生老师讲得非常好,感觉能前后将知识点连接,能让学生形成整体思维模式。
- 韩老师的课很有吸引力
- 学员dw****1822:韩老师讲课非常有吸引力,条理清楚、重点突出、举例生动形象,还指出了很多易错点。
- 选择李文涛老师绝对没错
- 学员dc****52:李文涛老师善于对知识点进行总结,提炼考点,让学员更上阶段,很多很模糊的考点,李文涛讲的清晰多了。李文涛讲课很有激情,能很好的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 杨帆老师是我男神
- 学员dd****1984:杨帆老师授课风格简洁明快,条理层次超级清晰。对于重点难点以及易混淆的地方,都能深入浅出的解析。
- 许玉霞老师讲课真好
- 学员dx****50:许玉霞老师长期从事司法考试培训课程,经验丰富,条理性强,通俗易懂,讲解透彻,富有激情。
- 兰燕卓老师讲课深入人心
- 学员dh****66:兰燕卓老师授课不仅明确了每个概念的关键词,而且讲明如此规定的原因,同时举例进行说明,还时不时地将这些概念进行反复串联,加深学生的学习印象。这不仅是一个教师的教学能力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人的高尚品质问题。
- 汪华亮老师棒棒哒
- 学员pa6****31:汪华亮老师是我很中意的,到独角兽学习就奔着汪老师来的,特别棒!
- 韩祥波老师真负责
- 学员dc****63:韩祥波老师讲课很细致很全面,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尤其知识点很有条理性,便于学员的的第二轮复习,韩老师是个负责任的好老师。
- 李文涛老师,不错
- 学员dw****62:李文涛老师从事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多年,授课经验极其丰富,对重点、难点问题分析透彻,应试性、方向性极强,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 陈永生老师就是好
- 学员dz1****40:陈永生老师授课幽默,富有激情。其因讲课诙谐幽默、知识功底扎实、逻辑结构清晰而备受广大考生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