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
2018-05-31 10:20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十八章 执行
考点提示:执行主体,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的执行,缓刑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死缓的变更,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和对错判、申诉的处理。
重点知识结构:
第一节 执行概述
一、执行的主体
(一)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二)监狱,负责对死缓(只能由监狱执行)、无期徒刑和余刑在3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
(三)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四)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罪犯的执行;
(六)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独角兽特别提醒】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主体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3.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4.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5.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7.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8.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一)执行机构
1.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2.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罚金的执行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3.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4.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三)没收财产
1.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2.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四)执行顺序及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4.罚金;5.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三、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三节 执行变更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一)暂停执行死刑
1.暂停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关键定罪证据是刑讯逼供所得,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等)。
2.最高法院审查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二)停止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三)经审查,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暂予监外执行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决定
1.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刑期计算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三、对减刑和假释案件的处理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1.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2.条件
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二)程序
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例1】(2016-2-40)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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