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死刑复核程序
2018-05-31 09:49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十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
考点提示:死刑核准的权限、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复核核准的比较,重点是复核后的处理结果。
重点知识结构: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不依赖于上、抗诉。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应当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三、全面审查的原则
全面审查在我国不仅仅是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死刑复核程序也要求全面审查。
四、审判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并且都应当讯问被告人。
五、复核程序
(一)最高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核准死缓的方式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后的处理
(一)一般情况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二)一人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三)一案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总结】最高法院复核死刑后的处理
1.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一律发回重审。
2.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或者一案有两名以上被告被判处死刑,在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只是部分罪或者部分人依法不应当被判处死刑,可以改判,并且对其它罪和其他人作出核准的判决。
3.对一人因一罪被判处死刑,任何情况下不改判。
4.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四)发回重新审理的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五)发回重新审理的审判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以及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外。
【例1】(2014-2-39)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
B.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
C.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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