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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刑事证据(4)

2018-05-31 08:59 点击:次 【字号: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非法)及审查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问”的方式收集,无论是“讯问”还是“询问”都要遵守下列共同规则:第一,“问”的主体是侦查人员问,并且不得少于二人。第二,问的地点,对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的到看守所问,没有被羁押的到住处或者指定的地点,在现场发现的可以口头传唤;对证人(被害人),住处、单位、办案机关、现场、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第三,问的方式,先告知权利和义务,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问。第四,对多个人,分别逐个问。第五,对特殊人的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问聋哑人等应当提供翻译。第六,结束程序,制作笔录-核对笔录-被问的人签字-问的侦查人员签字。
(一)非法的言词证据的定义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非法的言词证据。
(二)非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
1.违反了问的基本规则所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律排除,包括:
(1)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问
(a)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b)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c)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d)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①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e)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f)根据《最高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机制的意见》)还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第二,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2)问的笔录没有经过被问的人核对确认的。
(3)应当提供翻译但没有提供翻译的。
另外,证人由于不存在对质及必须具有感知能力,因此,下列证人证言也一律排除: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3)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违反了问的一般规则,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证人证言
①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②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③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④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①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②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③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同

二、物证、书证的排除(非法)及审查、认定
要点:物证、书证应该使用原件;情况特殊可以使用复制件等。因此,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认定要围绕着是否是原件、来源及复制件的制作过程进行。
(一)非法物证、书证的定义
采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非法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是非法的物证、书证。
(二)物证、书证的审查
围绕下列要点审查:(1)审查是否是原件;(2)来源是否合法;(3)复制件制作是否规范。
(三)物证、书证的认定及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
1.物证-原件-复制品等
(1)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书证-原件-副本等
(1)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1)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4)有其他瑕疵的。
5.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节 申请排除的时间及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及排除阶段

一、非法证据调查的启动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申请人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二)法庭主动调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三)法院的告知义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二、申请的主体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举证责任倒置
(一)检察院对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二)证明方法及规则
1.证明方法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三)法律后果(排除)
1.法律后果
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告知义务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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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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