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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侦查(3)

2018-05-31 08:56 点击:次 【字号:

  侦查(3)
第三节 侦查终结
 
  一、两种侦查终结
 
  (一)正常情况侦查终结
 
  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结果是移送审查起诉。
 
  (二)特殊情况侦查终结
 
  1.条件、处理
 
  条件,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结果,应当撤销案件。
 
  2.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
 
  (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另外,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3个月)
 
  2.《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
 
  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5个月)
 
  3.《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7个月)。
 
  例外,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4.最高检《规则》第278条
 
  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5.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
 
  (1)从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之日起开始至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或释放之日止。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且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4)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独角兽特别提醒】总结:(1)时间;(2)延长次数;(3)延长的批准;(4)重新计算不需批准,只需报审查逮捕部门备案;(5)起算和不算。
 
  第四节 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补充侦查,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主要掌握4个知识点:第一,补充侦查的种类;第二,补充侦查的形式;第三,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第四,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一、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补充侦查的主体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审查逮捕阶段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三)前提
 
  因为逮捕的证据不足,所以应当首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诉法第171条)
 
  (一)补充侦查的形式(主体)
 
  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都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如果是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提供协助。
 
  (二)次数、期限
 
  如果是退回补充侦查,则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如果是自行补充侦查的,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三)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1.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案件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提起形式
 
  1.公诉人建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89条)。最高法院《解释》第223条第1款:“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因此,在审判期间,公诉人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且决定延期审理。
 
  2.人民法院建议
 
  最高法院《解释》第22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补充侦查主体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无论是公诉人建议,还是人民法院建议的,都由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三)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
 
  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建议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6条)。
 
  (四)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1.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最高检《规则》第456条)。如果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法庭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223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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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如胡某承认出售毒品,法院可直接改判
 
  B.法院可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直接改判
 
  C.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D.法院可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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