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起诉
2018-05-31 09:02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十二章 起诉
考点提示:重点掌握审查起诉的程序以及不起诉的相关知识。
重点知识结构:
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刑事诉讼活动或者程序。
二、刑事起诉的种类
三、起诉的概念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刑事起诉可分为两种:即公诉和自诉。
四、刑事公诉理论
人类社会最早的起诉方式是自诉。随着社会的发展,统治者意识到犯罪行为从根本上危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国家开始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官员来承担起诉职能,刑事公诉制度逐步形成。
现代公诉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二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即较严重犯罪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少数轻微案件允许公民自诉。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法院起诉,也有两种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称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称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在我国,譬如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均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条件
一、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刑诉法第168条及《刑事诉讼规则》第363条的规定)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3.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4.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6.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7.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8.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9.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1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2.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独角兽特别提醒】与定罪、量刑、程序有关的,都需要审查。
(二)审查起诉的方式
1.审阅案卷材料。
2.讯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被害人意见。
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5.要求鉴定或者自行进行鉴定。
(1)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侦查机关没有鉴定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进行鉴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
(2)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鉴定的,可以商请侦查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参加。
(3)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4)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6.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补充侦查。
8.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9.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总结与说明:
第一,其中5、6、7、8、9项不是每个被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然会采用的方式。
第二,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三)审查起诉的期限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二、提起公诉的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第(2)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2.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三、不起诉的种类及程序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在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没有必要追究或者是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依据法律规定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处理决定。不起诉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前三种不起诉决定都将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其法律效果都是无罪认定。
(一)法定不起诉
1.概念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享有自由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裁量权。
2.情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和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3.程序
(1)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4.尤其值得注意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法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二)酌定不起诉
1.概念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那些其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酌定不起诉。
2.条件
酌定不起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
3.情形
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法的情形主要是指:
(1)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当;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或者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4.程序
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5.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6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被胁迫参与犯罪的;(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5)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6)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7)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1.概念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既可以直接作出,也可以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才能作出,但补充侦查的次数不是必须两次。
(1)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善后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3.程序
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四)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四、不起诉决定书的送达及对不起诉的救济
(一)不起诉书的送达
1.宣布
(1)人民检察院在决定不起诉后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公开宣布。
(2)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3)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2.送达
(1)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对不起诉的救济
1.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
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3)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只能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提出异议。送达不起诉书时,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2)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4.检察院内部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例1】(2017-2-32)叶某涉嫌飞车抢夺行人财物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B.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视为自动撤销
D.如最高检察院认为对叶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可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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