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
2018-05-30 18:05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专题二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讲聚焦】本章也是一个很大的章,但可考之处并不多。本章考题相对简单,对本章犯罪的复习以法条为主,大家掌握重点罪名的罪状即可。
【目次】
考点1 扰乱公共秩序罪
考点2 妨害司法罪
考点3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考点4 妨害文物管理罪
考点5 危害公共卫生罪
考点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考点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考点8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考点9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知识点讲解】
考点1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重点罪名
1.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法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考点提示】
表50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公务”的界定 | 公务必须是实质上和形式上都合法的公务行为。 |
客观要件 | 妨害四种公务均可成立本罪。妨害第四种不需要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
主观要件 | 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如果没有,则阻却故意。 |
法条竞合 | 妨害公务罪的特例:抗税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 |
本罪的转化 | 故意造成执行公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
本罪的从重处罚 | 暴力袭警,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新增。 |
2.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法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考点提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信用。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本罪与诈骗罪竞合时择一重罪。
3.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4.《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均构成犯罪。
5.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
【法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提示】(1)犯罪主体特殊。(2)致人轻伤和重伤:定罪不同。
【辨析1】聚众斗殴中,部分人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对所有人都按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辨析2】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并没有杀人、伤害的故意,但客观上致人重伤、死亡的,能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辨析3】刑法第292条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如果一般参加者或者旁观者的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能否定罪?例如,甲在一旁观看A、B双方的斗殴行为时,发现A方成员X为免遭殴打而逃离现场,甲突然捡起一块石头猛砸X的头部,导致X 死亡。对甲应如何定罪?
【示例】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62题)
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
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D.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法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考点提示】本罪的实质是一些尚不构成特定犯罪,但情节恶劣,值得进行刑事处罚的行为。因此,寻衅滋事构成更严重的犯罪的,按照重罪定罪处罚。例如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7.第294条 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考点提示】(1)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2)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不同于包庇罪。
(3)请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组织严密;有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为后盾;有保护伞或者通过自身犯罪不断壮大。
(4)本类罪的累犯、缓刑禁止、限制减刑、假释禁止、洗钱罪问题。
8.第303条 赌博罪
【法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开设赌场的,……
【考点提示】(1)构成赌博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这是它同一般娱乐活动的区别。
(2)本罪的主体由2种人构成:一是“赌头”,即聚众赌博的组织者;二是以赌博为业的人,即“赌棍”。一般参与赌博者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3)根据司法解释,赌徒抢劫他人赌资的成立抢劫罪。但如果仅以自己所输赢的钱为犯罪对象的,不认定为抢劫罪。
●开设赌场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从原来的赌博罪中独立出来,设立了单独的开设赌场罪,其法定刑也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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