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2018-05-30 18:05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9.《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1)《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很多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基本原则是:将网络视同现实空间。因此,在网络上组织他人非法集会的,在网络上设立诈骗网站的,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的,等等,都能构成相应的犯罪——网络仅仅是一个工具。
(2)第284条之1:A.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成立本罪。
B.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C.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第290条: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成立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4)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被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5)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二、普通罪名
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聚众淫乱罪、开设赌场罪——参见法条。2.“赌场”的认定。“赌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封闭的房间、深山老林、摆放赌博机的网吧、赌球网站都可以被认定为赌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知识点运用1】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试卷二第60题)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考点2 妨害司法罪
一、重点罪名
1.第305条 伪证罪★★★【法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考点提示】
表51 伪证罪的认定
犯罪主体 | 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
犯罪阶段 | 仅限于在刑事诉讼中。 |
主观要件 | 法定的目的犯。 |
与包庇罪如何区分? | 存在想象竞合。 |
【法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考点提示】
表52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
发生范围 | 这两罪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中 |
二罪区别 |
前者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贿买证人作伪证——通过妨害证人作证的方式妨害司法。 后者是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通过妨害物证的方式妨害司法,主要是伪造或毁灭物证。 |
不纯正的身份犯 | 司法工作人员犯这两罪的,从重处罚。 |
妨害作证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 | 前者发生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以及诉讼活动过程中;后者是在证人提供证言之后实施的,即因证人在诉讼案件中提供证言而对其施加侵害的行为。 |
犯罪嫌疑人本人(本犯)有这两种行为的★★★★ | 不构成犯罪。理论上认为这种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但帮助其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则具有期待可能性,构成犯罪。行为人唆使、指使本犯,与本犯共同或者自己单独妨害作证、毁灭、伪造证据的,都构成本罪,而且行为人都是正犯(不是教唆犯、帮助犯),本犯并不与其构成共同犯罪。 |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这两种行为的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犯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述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法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考点提示】
表53 窝藏、包庇罪的认定
窝藏、包庇的对象 | “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犯罪的人。这些人包括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根据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
窝藏罪 |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
包庇罪 | 是指作假证明,以掩盖犯罪人的罪行,如假冒证人提供虚假的证人证言。行为人为了使犯罪人逃匿或者不被发现,而自己冒充犯罪人的行为,也构成包庇罪。行为人冒充犯罪人将追捕人员引开的,构成窝藏罪。 |
特殊的包庇行为 |
(1)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时,不定包庇罪,定《刑法》第349条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不定包庇罪,定《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共犯 | 犯本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本人指使他人窝藏、包庇自己的 | 不定罪。无期待可能性。 |
【法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考点提示】(1)本罪主观要件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本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其本质都一样——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予以掩饰、隐瞒。
(3)本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事先有无通谋。
(4)本罪也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多个行为的,如窝藏后又转移、销赃的,也只定一罪,而非数罪。这里的“收购”包括买赃自用。
(5)行为人将自己犯罪所得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或者销售的,不另定罪。
(6)窝藏、转移、隐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的,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定罪,不再定本罪。这是本罪的特别法条。★★★
6.第316条 脱逃罪
【法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点提示】(1)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同于破坏监管秩序罪)。正在被行政拘留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已被判处缓刑、已被假释的罪犯逃脱公安机关的监督的,不构成本罪。
(2)脱逃罪是行为犯,只要脱离监管人员的控制,即为既遂。
(3)如果行为人确实无罪,明显是被错误关押的,其脱逃行为可以不认定为犯罪(但这种行为可是高风险哦)。
二、普通罪名
妨害作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增了单位犯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参见法条。【知识点运用2】
乙醉驾致人死亡。甲受乙指使,冒充证人到公安局去作证,证明案发时开车的人是丙(因为丙不满16周岁,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甲、乙的行为?
考点3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重点罪名
第318条、321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考点提示】两罪的考点都是法定不数罪并罚的和法定数罪并罚的情形。
我国与日本:国境。大陆与香港:边境。
1.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运送)人重伤、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时过失地造成了被组织(运送)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形属于这两罪的加重构成,不数罪并罚。
2.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这两罪的加重构成,不数罪并罚,不另定妨害公务罪。
3.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这种情形属于本罪的加重构成,不数罪并罚,不另定为非法拘禁罪。
4.对被组织(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普通罪名
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偷越国(边)境罪——参见法条。【知识点运用3】
张某多次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在某次运送时,张某在海上碰到警方稽查。张某怕船上的一个小孩发出声音被警方发现,竟然将该小孩掐死藏到船舱里。应如何认定张某的行为?
考点4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重点罪名
1.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法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
【考点提示】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2.第328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认定为本罪一罪。
二、普通罪名
1.故意损毁文物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法条竞合。2.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不认定为本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点运用4】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家档案,同时触犯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应如何认定?二罪之间的关系如何?
考点5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重点罪名
1.第333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法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提示】因强迫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第335条、336条第1款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
【法条】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
【考点提示】
表54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医疗事故罪 | 非法行医罪 | |
犯罪主体 | 具有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人 | 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合法执业,不能仅通过资格考试)的人。 |
客观要件 | 医务人员在医疗中严重不负责任。是实害犯(侵害犯),只有造成就诊人死亡、伤残才构成犯罪。 |
无证执业。要求情节严重,但不要求造成就诊人死亡、伤残。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 诊所本身无合法手续的,也属于非法行医。 |
主观要件 | 过失 | 故意 |
二、普通罪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强迫卖血罪——参见法条。考点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重点罪名
1.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考点提示】特殊的犯罪对象。行为方式包括非法猎捕和杀害。
2.第345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法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考点提示】盗伐:伐别人的(未经允许);滥伐:伐自己的,或者经过允许伐别人的(但都未经过林业管理部门允许)。盗窃:别人已伐倒的,或者是零星树木。
盗伐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普通罪名
污染环境罪(原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参见法条。●请注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中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决定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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