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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

2018-05-30 17:33 点击:次 【字号:

 
  专题十七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讲聚焦】本章是刑法分则最复杂的一章。不仅罪名多,而且专业性强。但是,除了个别犯罪,对绝大多数犯罪的考查都很简单,案例也很典型。
 
  【目次】
 
  考点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考点2 走私罪
 
  考点3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考点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考点5 金融诈骗罪
 
  考点6 危害税收征管罪
 
  考点7 侵犯知识产权罪
 
  考点8 扰乱市场秩序罪
 
  【知识点讲解】
 
  表32 第三章重点罪名突破(1)
 
  
罪名 客观(违法)要件 主观(责任)要件 难点突破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见罪名 主观:故意。 (1)数额犯。(2)自产自销的,数额不重复计算(本节各罪通用)。(3)149条:法条竞合犯,但是择一重罪论处(本节各罪通用)。5万、15万(未遂)。
2.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行为:见罪名 主观:故意。 (1)假药:抽象危险犯;劣药:实害犯。(2)无批准文号而生产、进口的药品,均视为假药。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行为:见罪名 主观:故意。 (1)前罪:抽象危险犯;后罪:具体危险犯。(2)成立前罪必须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3)不要求生产者确知食品中的有害成分,知其有害即可。(4)在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过程中添加、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如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2)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食品包装容器、私设生猪屠宰厂(场)等【周边产品】的,通常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4.走私类犯罪
(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先)
行为:见罪名 故意。 (1)走私贵重金属、珍贵文物,进出不同罪;(2)走私废物:只有进口构成犯罪;(3)走私假币、核材料、武器、弹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单独成罪。(4)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的,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论处。(5)兜底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新增)
“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珍贵动物”,包括珍贵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2)一次走私多种违禁物品,均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3)直接向走私人法收购走私物品的,成立相应的走私犯罪。
(4)成立特殊走私犯罪,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点运用1】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试卷2第13题)
 
  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
 
  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
 
  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
 
  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
 
  表33 第三章的重点罪名突破(2)
 
 
罪名 客观(违法)要件 主观(责任)要件 难点突破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为:见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私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中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故意 (1)行贿者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2)受贿者必须利用职务(职权)之便。帮助别人谋取正当利益也成立犯罪;(3)前罪犯罪主体特殊;后罪犯罪对象特殊。(4)此二罪≠行贿罪和受贿罪。(5)是否要求谋取利益?要求。但不要求谋取到利益,承诺谋取即可。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行为:法律规定的3种特定行为。
主体: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故意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2)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牟取非法利益的才成立本罪。(3)本公司和亲友的公司是合作关系,不是竞争关系。(4)和贪污罪竞合时,按照贪污罪论处。
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行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故意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2)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的才成立本罪。(3)本公司和自己经营的公司、自己替人经营的公司是竞争关系,不是合作关系。
4.伪造货币罪 行为:见罪名 故意 (1)取消了死刑;(2)无中生有、真假掺半(有非原货币材料)、打碎重铸(失去同一性)均为伪造货币。
5.变造货币罪 行为:见罪名 故意 只能在原货币上动手脚,不能加非货币材料,还不能丧失与原货币的同一性。所以,将英镑改成美元是伪造。【独角兽特别提示】变造的货币不是假币,使用变造的货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6.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行为:见罪名 故意。必须明知行为对象是假币。 (1)出售、购买都是犯罪,双罚的对合犯。(2)购买了使用,仅定购买一罪(同一笔钱)。既使用,还运输(两笔钱),数罪并罚。
7.使用假币罪 行为:见罪名 故意。明知。 使用:将假币置于流通领域。存入ATM机、交罚款都是使用假币。“给你晃晃(看看)”不是使用假币。
8.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行为:见罪名 故意 前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后罪以非法使用为目的。
【独角兽特别提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行为人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知情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9.高利转贷罪 行为:为谋取高额利息差而骗取银行贷款再转贷出去 故意 以非法使用为目的。本罪是骗取贷款罪的特别法条。
10.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行为:见罪名 故意 本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11.洗钱罪 行为:明知是他人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还帮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故意 (1)上游犯罪仅限于七类犯罪。(2)上游犯罪者本人不能构成本罪。(3)本罪是312条的特别条款。(4)各种帮助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的行为都属于洗钱行为。(5)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也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
1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行为:见罪名 故意 向公众募集资金;无非法占有目的。
13.集资诈骗罪 行为:见罪名 故意 向公众募集资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独角兽特别提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向社会公开宣传”和“社会公众”的解释。
14.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行为:前罪使用真假票据进行诈骗。后罪只能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 故意 (1)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使用:按照票据、金融凭证通常的使用方式(作为支付工具)进行诈骗。(3)冒用:真实的票据,但被冒用者不知情。借用:真实的票据,被借用者知情(无罪)。
15.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伪造的认定:使用磁条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貌似变造,实为伪造。
故意 (1)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使用:按照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进行诈骗。用于抵押以诈骗的不构成本罪。(3)冒用构成犯罪,借用不构成。(4)有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优先。故,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构成本罪。(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区分对谁使用),构成盗窃罪。(6)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计算。(7)司法解释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16.保险诈骗罪 行为:见罪名。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含保险人)及受益人 故意 为了进行保险诈骗而故意毁坏被投保物品(如放火)、杀害、伤害被投保人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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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陈永生老师讲得灰常好~
  学员dh****1120:陈永生老师讲得非常好,感觉能前后将知识点连接,能让学生形成整体思维模式。
韩老师的课很有吸引力
  学员dw****1822:韩老师讲课非常有吸引力,条理清楚、重点突出、举例生动形象,还指出了很多易错点。
选择李文涛老师绝对没错
       学员dc****52:李文涛老师善于对知识点进行总结,提炼考点,让学员更上阶段,很多很模糊的考点,李文涛讲的清晰多了。李文涛讲课很有激情,能很好的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杨帆老师是我男神
  学员dd****1984:杨帆老师授课风格简洁明快,条理层次超级清晰。对于重点难点以及易混淆的地方,都能深入浅出的解析。
许玉霞老师讲课真好
      学员dx****50:许玉霞老师长期从事司法考试培训课程,经验丰富,条理性强,通俗易懂,讲解透彻,富有激情。
兰燕卓老师讲课深入人心
      学员dh****66:兰燕卓老师授课不仅明确了每个概念的关键词,而且讲明如此规定的原因,同时举例进行说明,还时不时地将这些概念进行反复串联,加深学生的学习印象。这不仅是一个教师的教学能力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人的高尚品质问题。
汪华亮老师棒棒哒
         学员pa6****31:汪华亮老师是我很中意的,到独角兽学习就奔着汪老师来的,特别棒!
韩祥波老师真负责
      学员dc****63:韩祥波老师讲课很细致很全面,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尤其知识点很有条理性,便于学员的的第二轮复习,韩老师是个负责任的好老师。
李文涛老师,不错
      学员dw****62:李文涛老师从事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多年,授课经验极其丰富,对重点、难点问题分析透彻,应试性、方向性极强,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陈永生老师就是好
      学员dz1****40:陈永生老师授课幽默,富有激情。其因讲课诙谐幽默、知识功底扎实、逻辑结构清晰而备受广大考生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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