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独角兽教育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辅导资料 > 刑法 > 正文

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2)

2018-05-30 17:31 点击:次 【字号:

 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2.第115条 失火罪
 
  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前罪属于生活过失,后罪属于业务过失。
 
  【知识点运用】
 
  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试卷二第12题)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考点3 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116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法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考点提示】具体危险犯。
 
  考点4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法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2.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法条】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法条】第12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考点提示】
 
  表29 恐怖组织犯罪难点突破
 
  恐怖组织的根本特征政治性、暴力性、对平民使用暴力
 
  《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对各种恐怖活动犯罪都新增了财产刑、法益保护提前
 
  参加恐怖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与总则相关的问题★★★特别累犯、缓刑禁止、限制减刑、假释禁止、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问题。恐怖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均涉及这些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修改罪名(列入大纲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新增)、帮助恐怖活动罪(原罪名为资助恐怖活动罪)
 
  法益保护提前预备行为实行化(既遂化)
 
  劫持航空器罪控制航空器,用其撞击其他目标也成立本罪。
 
  【示例】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试卷二第56题)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考点5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法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考点提示】
 
  表30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难点突破
 
  与盗窃罪、抢夺罪的关系法条竞合。本罪为特别法。
 
  不同犯罪对象的构成要件不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危险犯,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是具体危险犯。
 
  主观要件阻却如果行为人没有盗窃、抢夺这些特定物品的故意,但盗窃、抢夺到的物品中包含这些物品的,不能成立本罪——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罪
 
  牵连犯的否认已经实施了本罪后又以所盗窃、抢夺、抢劫的枪支、弹药等为手段实施其他犯罪的,不属于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第128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考点提示】吸收犯、共犯。
 
  考点6 因为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法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点提示】
 
  表31 交通肇事罪难点突破
 
  客观要件必须发生重大事故。
 
  主观要件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事故发生有刑法上的过失。
 
  构罪要件成立本罪通常需要致人死亡。在特殊情况下,仅重伤一人也可构成。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逃逸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量刑(1)死一人,不逃逸;(2)死一人,逃逸。(3)死二人以上,逃逸或者不逃逸。(4)死一人或以上,且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前罪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数罪并罚。
 
  本罪的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是就逃逸这个故意行为成立的共犯。特殊的主体;严重的后果。
 
  犯罪主体的扩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犯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第133条之1 危险驾驶罪★★★★★
 
  【法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提示】(1)《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行为方式。(2)与其他犯罪发生想象竞合的,择一重罪。
 
  【独角兽特别提示】本罪能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成立想象竞合。
 
  考点7 普通罪名
 
  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知识点运用】
 
  (1)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试卷二第86题)
 
  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
 
  D.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2)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13题)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优惠套餐推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原价优惠价购买
2025客观题精英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配套讲义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3200¥1380购买
2025VIP协议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配套讲义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半价。
¥6800¥2980购买
2025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配套讲义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5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12800¥4980购买
分享到:0
上一篇: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1)
下一篇: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
相关新闻
更多>>

学员心声

陈永生老师讲得灰常好~
  学员dh****1120:陈永生老师讲得非常好,感觉能前后将知识点连接,能让学生形成整体思维模式。
韩老师的课很有吸引力
  学员dw****1822:韩老师讲课非常有吸引力,条理清楚、重点突出、举例生动形象,还指出了很多易错点。
选择李文涛老师绝对没错
       学员dc****52:李文涛老师善于对知识点进行总结,提炼考点,让学员更上阶段,很多很模糊的考点,李文涛讲的清晰多了。李文涛讲课很有激情,能很好的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杨帆老师是我男神
  学员dd****1984:杨帆老师授课风格简洁明快,条理层次超级清晰。对于重点难点以及易混淆的地方,都能深入浅出的解析。
许玉霞老师讲课真好
      学员dx****50:许玉霞老师长期从事司法考试培训课程,经验丰富,条理性强,通俗易懂,讲解透彻,富有激情。
兰燕卓老师讲课深入人心
      学员dh****66:兰燕卓老师授课不仅明确了每个概念的关键词,而且讲明如此规定的原因,同时举例进行说明,还时不时地将这些概念进行反复串联,加深学生的学习印象。这不仅是一个教师的教学能力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人的高尚品质问题。
汪华亮老师棒棒哒
         学员pa6****31:汪华亮老师是我很中意的,到独角兽学习就奔着汪老师来的,特别棒!
韩祥波老师真负责
      学员dc****63:韩祥波老师讲课很细致很全面,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尤其知识点很有条理性,便于学员的的第二轮复习,韩老师是个负责任的好老师。
李文涛老师,不错
      学员dw****62:李文涛老师从事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多年,授课经验极其丰富,对重点、难点问题分析透彻,应试性、方向性极强,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陈永生老师就是好
      学员dz1****40:陈永生老师授课幽默,富有激情。其因讲课诙谐幽默、知识功底扎实、逻辑结构清晰而备受广大考生赞誉。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