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 物权法-质权(动产和权利、转移占有)
2018-05-29 16:30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七节 质权(动产和权利、转移占有)
一、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考点:质押物的交付
1.不移转占有质权不成立
(1)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2)注意指示交付与买卖中的差异:书面通知送达第三人时质权设立。
(3)质押合同是什么合同?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2.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消灭。
3.约定质物与移交质物不一致的,以移交为准。
例题1:【2013-58】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题2:【2008-(四川)1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效力范围(同抵押权)
债权范围:与抵押相比,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质物范围:从物须随主物一并移转
2.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
(2)孳息收取权
(3)保全质物的权利:补充担保、提前变价——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第216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转质权
①承诺转质
②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2008-59】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由于丙的原因导致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乙可向丙索赔
(5)变价优先受偿权
3.质权人的义务(出质人的权利)
(1)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出质人有权请求提存,提前还债返还质物,造成损失,赔!
【第215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法院拍卖←——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质权人有变价权,怠于行使的,出质人有变价请求权,造成损失者,赔!
【第220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2017-56】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二、权利质权:合同+交付或登记
(一)权利质权的客体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不得转质)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3.知识产权出质
4.应收账款出质(债权)
5.不动产收益权出质(担保法解释第97条)(未来租金等)
(二)权利质权的公示
1.有价证券出质: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
【第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独角兽特别提醒】
以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和公司债券出质的,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担保解释第98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解释第99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
【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出质:登记
【第227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出质(债权):登记
【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1.权利不得转让,经质权人同意的,价款提存或提前清偿。
2.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受领,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变价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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