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 物权法-用益物权
2018-05-29 16:09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五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第117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一)内容——占有、使用和收益。
(二)限制物权
1.与所有权相比,权能有限,无处分权。
2.效力优先:是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故而限于所有权行使。
3.有期限限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于国有土地而享有的使用权
(一)取得——登记生效(139条)
1.划拨:补交出让款,才能转让(土地管理法第54条)
2.出让:国家作为出让人的地位
3.转让: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一并处分
4.登记生效
(二)权利范围
地表
地表的上下:空间权
(三)权利期限
1.居住用地70年:70年后自动续期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四)消灭:注销登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使用权
(一)期限
1.耕地30年
2.草地30—50年
3.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处分
1.限制流转:一般耕地
【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允许流转:四荒用地
【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3.登记对抗主义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注意:政府发放的权证是设权证书还是证权证书?
【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独角兽特别提醒】设立承包经营权,没有登记对抗的制度。
(三)继承
【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例题:【2017-7】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五、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一户一地,无偿取得,灭失可补
处分:无须登记,不得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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