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1)
2018-05-29 15:38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专题八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一、证明的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本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其中,实体法事实 :《民诉解释》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法定范围
《民诉解释》第93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诉讼中自认
(1)自认的基本内容。《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2)对自认的限制。该解释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当事人的默示承认。即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4)诉讼代理人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5)当事人承认的例外。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含义
《民诉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1.含义: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为反证。
2.本证与反证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原告与被告均可提出本证,均可以提出反证。
3.本证证明的事实是证明对象,而反证证明的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二)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传来证据:来源于证据的证据。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三)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含义:直接证据是直接、单一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不能直接、单独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成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
2.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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