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当事人(3)
2018-05-29 15:31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自2015年1月7日起开始施行。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应注意以下几点:
1.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针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2.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
(1)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2条)(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3条)。
3.管辖
(1)环境公益诉讼管辖权转移: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2)集中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4.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及其释明
(1)诉讼请求范围。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预防性请求。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3)金钱请求。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4)环境修复及修复费用的请求。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5)环境修复期间的损失请求。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6)其他合理费用请求。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7)诉讼请求释明。《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9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8)被告不得提出反诉。
5.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以及证明责任
(1)妨碍举证。《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13条: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自认事实的限制。《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16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6.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关系
(1)环境私益诉讼的证明责任。《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30条: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提起私益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提起私益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2)被告财产不足以履行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全部义务的,应当先履行其他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31条)消费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公益诉讼解释》)自2016年5月1日期开始实施。因此,消费公益诉讼应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主体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体现的是直接起诉原则。
【独角兽特别提醒】
消费者协会可以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此种情形之下,起诉的原告仍然是受损害的消费者,而消费者协会只是一个支持者,体现的是支持起诉原则。
2.消费公益诉讼的适用情形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公益诉讼)规定: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3)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4)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5)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集中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4.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的范围: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
(2)显失公平、合理的请求: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有权主张无效;
(3)预防性费用请求: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有权请求被告承担。
(4)合理费用请求: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
(5)诉讼请求的释明: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
(6)被告不得提出反诉。
5.消费公益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定
(1)证据保全。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申请保全证据。
(2)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主张权利。
第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对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的诉讼予以中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六、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含义: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两个独立之诉:一个是原被告之间的本诉;另一个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原告的诉讼地位。
3.考点提示
(1)以起诉的方式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前参加诉讼,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
(2)参加诉讼后,有权申请撤诉,且撤诉后可以再起诉;
(3)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
(4)可以行使属于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
(5)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6)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法院不得因本诉原告撤回本诉而直接裁定驳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起诉或者直接判决驳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此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需重新起诉,其作为另案原告,本诉原告与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
区别项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必要共同诉讼人 |
参诉依据 |
有独立的请求权 |
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
参诉地位 |
参加之诉的原告 |
可以为共同原告,也可以为共同被告 |
参诉方式 |
主动参加,即起诉方式 |
可以主动参加,也可以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 |
参诉目的 |
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维护自己以及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
争议对象 |
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
仅为对方当事人 |
合并种类 |
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
诉讼主体的合并 |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参诉根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第二,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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