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当事人(4)
2018-05-29 15:33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2.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
(1)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2)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人;
(3)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3.需要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
(1)因三角债引起的代位权诉讼中的主债务人;
(2)撤销权诉讼中的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4.参诉地位:原被告之外独立的当事人
(1)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民诉解释》第82条)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
(2)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
是否有上诉权(《民诉解释》82条),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5.参诉方式
可以申请参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1.条件
(1)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前提: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民诉解释》第295条)。
(3)证据: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民诉解释》第295条)
(4)法定期间: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5)法定管辖: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特点
第一,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第二,属于一种特殊、非通常的救济机制;第三,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目的的诉讼程序;第四,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3.当事人
提起诉讼的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民诉解释》第298条)
4.不予以受理的情形
《民诉解释》第297条:(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约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5.撤销之诉的效力
《民诉解释》第299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6.审理
《民诉解释》第294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7.法院对撤销之诉的处理
《民诉解释》第300条第1款: 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2款: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第3款: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8.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1)《民诉解释》第301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民诉解释》第302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9.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的关系
《民诉解释》第303条第1款: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款: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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