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当事人(2)
2018-05-28 12:24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
1.独立性:诉讼行为独立、特殊情形独立、裁判结果独立
2.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普通共同诉讼人区别
比较内容 | 必要共同诉讼人 | 普通共同诉讼人 |
---|---|---|
诉讼标的 | 同一标的,即一个标的 | 同一种类标的,即多个标的 |
诉讼请求数量 | 一个或者多个诉讼请求 | 多个诉讼请求 |
诉讼请求的内容 | 相同 | 可以相同,可以不同 |
合并 | 强制合并 | 任意合并 |
内部关系 | 相关性 | 独立性 |
裁判结果 | 裁判结果相同 | 裁判结果独立,可以相同,可以不同 |
诉讼行为 | 可以一致,可以不一致 | 可以一致,可以不一致 |
四、诉讼代表人
(一)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10人以上,由多数人一方推选2至5人代表进行诉讼。
(二)种类
比较内容 | 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诉讼标的 | 诉讼标的共同或者同一种类 | 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
诉讼基础 |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均可 | 普通共同诉讼 |
代表人确定 | 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部分当事人推选各自的代表人(解释第76条) | 按顺序三个方式:1.当事人推选;2.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法院指定代表人(解释第77条) |
不同意代表人的处理 | 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普通诉讼中,另行起诉 | 另行起诉 |
代表人的权限 |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需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需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
裁判效力 | 及于诉讼代表人及被代表的当事人 | 及于诉讼代表人、被代表的当事人以及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人 |
五、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的理解
1.基本规定
《民诉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公益诉讼的一般规定:《民诉解释》
1.起诉条件
第284条:(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管辖
《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款: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第3款: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当事人
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民诉解释》第287条)
4.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起诉讼。(《民诉解释》第288条)
5.和解与调解
《民诉解释》第289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第2款: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3款: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6.撤诉
《民诉解释》第290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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