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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行政法讲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2018-05-29 14:59 点击:次 【字号: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重点法条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六条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知识要点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原则上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因此,我国的强制执行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为例外”。(表44)

强制执行原则 例外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公安(国安)、海关、税务有强制执行权,可自己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但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之后作出金钱给付义务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而不用再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或处理;
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公告后,当事人仍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强制拆除
(三)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一般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知识要点
根据法律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可总结为以下要点:
(表45)

考点归纳
1.催告程序:(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执行协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3.执行禁止: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真题练习
1(2012-4)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答案】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
2.(2015-2-49)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恢复强制执行
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三)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知识要点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做出了要求相对人缴纳罚款或是税费的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时所涉及的强制执行问题。这一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可总结为以下要点:(表46)

考点归纳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此处的罚款和滞纳金为“执行罚”。
2.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真题练习
1.(2012-2-48)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实施查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B.对公司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C.对公司逾期缴纳罚款,质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划拨其存款
【答案】D
(四)代履行
重点法条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考点归纳

代履行程序(表48)
适用条件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
(2)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适用程序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履行禁止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即时强制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费用承担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题练习
1.(2014-2-81)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B.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C.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D.代履行3日前应送达决定书
【答案】ABD
2.(2017-2-81)林某在河道内修建了“农家乐”休闲旅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法清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B.如林某提起行政诉讼,防汛指挥机构应暂停强制清除
C.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
D.防汛指挥机构可与林某签订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清除
【答案】AC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考点归纳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表49)
执行前提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申请期限 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催告程序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辖法院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参照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则)
受理决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审查方式 (1)实质性审查;(2)书面审查
执行裁定 (1)简易程序:对符合法律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2)一般程序:行政行为有明显违法且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费用承担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查机构 人民法院行政庭
真题练习
1.(2012-2-84)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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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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