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宪法讲义--国家机构(1)
2018-05-29 14:41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四章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关概览(一)中央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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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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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地位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 |
性质、地位 |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也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 |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处于支配和核心的地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 |
组成 |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总数不超过3000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
地方各级人大由代表组成。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余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数额参见选举法的相关规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自十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若干专职委员。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 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常委会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1.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但乡人大设专职的主席、副主席,负责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由乡人大选举产生,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的职务。
2.县级人大常委会、县级人民政府不设秘书长。但是要注意县人大有秘书长。
(三)任期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 |
任期 |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 地方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均为5年。 |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但是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 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 |
1.1993年宪法修正案把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2.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乡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四)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 |
会议制度 |
1.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2.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3.全国人大会议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以后的历次会议均由本届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4.全国人大的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等。 5.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集预备会议,选举产生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讨论本次会议的议程以及其他准备事项。 6.预备会议后,全国人大便由主席团正式主持全体会议。 7.在全体会议期间,根据需要举行小组会议,审议和讨论有关事项。 8.全体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在必要时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9.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其他国家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列席会议。 |
1.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大举行会议的程序和全国人大的会议程序基本相同。只是提议临时会议的主体只有1/5以上的本级大代表。 2.乡级人大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级人大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全国人大常委会: 1.全体会议: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2.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有其职权的界限,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
地方人大常委会: 1.常委会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组成,至少每两个月召集一次。 2.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
1.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提案的主体有:两团(主席团、一个代表团)、两委(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两央(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两高(最高法、最高检)、30名以上代表。
2.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的主体有:两央、两高、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委员长会议。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一定数额的人大代表(县级以上10人、乡级5人)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
(五)职权
1.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 | |
宪法 | 全国人大根据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修改宪法 | 无 |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 ||
立法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 |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
(1)选举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 |
选举 |
1.全国人大根据主席团的提名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注意】人常三主席,法检选首席。 |
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有权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的正职、副职、本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但是检察长需要由上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2.乡级人大有权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乡级政府的正副职。 【注意】需要地方人大选举的职位有:人常选全体,行政政府职,法检一把手,检长还需上常批。 |
1.主席团或一定数额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以上职务的候选人人选。(一定数额的人大代表指的是: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地级二十人以上;县级十人以上;乡级十人以上。)
2.候选人人数:选举正职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选举副职(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和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必须差额。补选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
(2)决定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 |
决定 |
全国人大: 1.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 2.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人员的人选; 3.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注意】席题总,总提其,军事委员副主席。 |
地方人大常委会: 1.职务撤销 (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由其任命的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及法检职务。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可以提出撤职案。 (3)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在政府、法、检的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职中决定代理人选,但是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3.根据政府正职的提名决定本级政府秘书长和工作部门正职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任免和撤销法院和检察院副职及以下的所有司法司法和检察职务。但是助理审判员和助理检察员除外。 |
全国人大常委会: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在全国人闭会期间,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注意】国家正部级,军委副主席,法检去首席。 |
全国人大 | 地方人大 | |
罢免 |
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其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罢免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注意】 1.人大常委会无罢免权。 2.罢免仅限于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可总结为口诀:四团十分一,法检罢首席 |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2.乡人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注意】可以向各级人大提出罢免案的主体:一团和人常,代表十分一,乡是五分一,法检罢正职,人常政府罢全体。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 |
接受辞职 |
1.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由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的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因为这些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决定)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3.重大事项决定权
(1)预算、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计工作报告
人大 | 人大常委会 | |
中央 |
全国人大有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全国人大常委会: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决算草案,在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还有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国家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
地方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 |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 1.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作部分变更。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 3.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
全国人大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决定战争与和平 |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的衔级制度。 【注意】衔级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
1.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2.勋章分为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3.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可以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注意:此时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8.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9.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 10.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11.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人士,本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12.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继续享有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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