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宪法讲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18-05-29 14:35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概述基本权利概念 |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1)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宪法地位; (2)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的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 (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法律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它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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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义务概念 | 基本义务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 |||
基本权利主体 |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 |||
基本权利效力 | 特点 | 广泛性:基本权利约束一切国家权利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 | ||
具体性:基本权利的效力通常在具体的事件中得到实现;特定主体在具体活动中感受到权利的价值,并通过具体的事件解决围绕效力而发生的宪法争议。 | ||||
现实性:基本权利是调整现实社会中主体活动的具体权利形态,一旦规定在宪法上便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部门法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只是基本权利实现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 ||||
体现 | 对立法权的制约:直接约束立法者与立法过程,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过剩禁止原则和比例原则,控制其立法裁量权。 | |||
对行政权的制约:基本权利对行政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行政活动应当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行政权的合宪性。 | ||||
对司法权的制约:基本权利直接约束一切司法权的活动,司法活动应当保护基本权利。 | ||||
基本权利限制 | 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有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 |||
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 广泛性 | 主体广泛 | ||
内容广泛 | ||||
平等性 | 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 |||
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 ||||
不允许任何主体享有法律之上的特权 | ||||
现实性 | 内容具有现实性 | |||
既有物质保障,也有法律保障 | ||||
一致性 | 享有权利的主体和履行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 | |||
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和受教育 | ||||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
(一)平等权
1.平等权的概念与要求
概念 |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
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合理的差别对待。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
妇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退休人员和军烈属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 |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 |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
青少年和儿童 |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华侨、归侨和侨眷 | 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归侨是已经回国定居的华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政治自由 |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的自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
生命权 | 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生命权是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但未明文规定,属于隐含的权利。 | |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 |
住宅不受侵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财产权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 |
劳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为公民) |
休息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主体为劳动者) |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受教育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
监督权 | 批评、建议权 |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
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
获得赔偿权 |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4 |
(1)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 (3)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不征集。 (4)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5)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 (6)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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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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