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宪法讲义--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2018-05-28 11:53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六节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一、村民委员会
(一)关于村委会的问题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罢免、补选
(一)关于村委会的问题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罢免、补选
选举 |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
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问题和《选举法》相似,只是没有规定起诉程序。 | |
当选的计算方法和《选举法》相同,最核心的地方在于“双过半”。 | |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 |
罢免 |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 |
补选 |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 |
工作移交 |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二)关于村民会议的问题
1.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
2.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3.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
(三)关于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
2.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
3.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
(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法律规定的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
2.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
3.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
4.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
5.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二、居民委员会
设置 | 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 |
组织 | 居委会 | 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 |
居委会的成员可以是本居住地区范围内全体年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户派出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 | ||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 ||
居委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也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委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 ||
居民会议 |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 |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 ||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 ||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 ||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 ||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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