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总则-刑罚种类
2018-05-29 11:37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专题十 刑罚种类
【本讲聚焦】
这部分内容相对简单,掌握法条的规定即可。今年仍然要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十)》只有一个犯罪——侮辱国歌罪。考生了解即可。
【目次】
考点1 主刑
考点2 附加刑
考点3 禁止从业规定
【知识点结构】
参见《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
【知识点讲解】
考点1 主刑
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区别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
执行机关 | 社区矫正机关 | 公安机关 | 监狱 | 监狱 |
刑期 | 3个月至2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 1个月至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 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 | 终身 |
是否关押 | 否 | 关押,每月可以回家1-2天 | 关押 | 关押 |
待遇 | 同工同酬 |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 无偿参加劳动 | 无偿参加劳动 |
是否实行社区矫正 | 是 | 否(缓刑的实行) | 否(缓刑的实行) | 否 |
执行前羁押的折抵 | 一日折抵两日 | 一日折抵一日 | 一日折抵一日 | 不折抵 |
是否适用假释制度 | 否 | 否 | 是(假释考验期实行社区矫正) | 是(假释考验期实行社区矫正) |
最低实际执行刑期 | 不少于1/2 | 不少于1/2 | 不少于1/2 | 不少于13年 |
●管制和缓刑,除了适用社区矫正制度,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
禁止令从何时开始执行?
2011.5.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
二、死刑
(一)禁止条件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的时候”包括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不仅仅是法院审理期间。“怀孕的妇女”还包括被实施人工流产、自然流产的妇女。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75周岁以上的人的特别优待: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缓期执行
这不是独立的刑种,是死刑的执行方式。所以,不适用死刑的人,也不能被判处死缓。
(三)死缓的法律后果
(1)执行死刑:在两年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执行死刑,不用等到两年期满,但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刑法修正案(九)》新修改条文)
(2)减为无期徒刑: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3)减为有期徒刑: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还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
减为25年有期徒刑(《修八》第4条)。
(四)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最低执行期限
根据司法解释,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
(1)未被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无论依法减为无期还是有期徒刑,都不得少于15年(不含两年考验期。这是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2)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不含两年考验期)。
考点2 附加刑
一、附加刑的种类
附加刑有4种: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二、罚金的判处与执行★★★
1.对于贪利性犯罪,一般都会配置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现在,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也会配置财产刑。
2.必须依法判处财产刑。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3.罚金的缴纳。罚金应当强制缴纳,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刑法修正案(九)》新修改条文)
三、没收财产的判处与执行★★★
1.没收财产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个人被执行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其非法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等早已经被追缴了(这个叫做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财产必须贯彻人道原则。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国家不能与民争利。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四、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
由于二者是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因此必须分开执行,不能合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知识点运用】
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可以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政治权利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问题】你能看出来从何时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吗?
六、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能把香港人驱逐出境吗?
考点3 禁止从业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
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知识点运用】
(1)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试卷二第9题)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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