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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总则-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要件2)

2018-05-29 11:23 点击:次 【字号:

  专题六 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要件2)
 
  【本讲聚焦】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 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目次】
 
  考点1 行为主体概述
 
  考点2 自然人行为主体
 
  考点3 单位行为主体
 
  考点4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考点5 期待可能性
 
  【知识点结构】
 
  参见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示例。
 
  【知识点讲解】
 
  考点1 行为主体概述
 
  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考点2 自然人★★★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与控制能力。
 
  二、刑事责任年龄
 
  (一)未成年人
 
  1.总表:参见知识点结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有些内容值得关注。
 
  (1)第5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2)第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第8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第9条第2款: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4)第10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条解释和我们以前的理解有很大不同,需要特别注意。
 
  (二)成年人
 
  成年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要能辨认,还要能控制,才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有病只是前提,病到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才不负刑事责任,还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同时符合“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没有从轻之说。
 
  75周岁以上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什么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行为人在行为时确实无责任能力,但其是自愿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
 
  【真题1】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试卷2第3题)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选项A、选项B:行为人因精神病而使责任能力减弱,但又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限定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8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负责。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因为生理缺陷,丧失听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丧失视力的情形,也可谓责任能力的减弱。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从刑法理论上来讲,他们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他们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或相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选项A、B均错误。
 
  选项C、选项D:这两个选项都是考查原因自由行为的。丙、丁都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很多考生只知道刑法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盲聋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规定,却不知道其理论上的称呼,导致对本题回答错误。本题提醒我们不仅要掌握刑法的具体规定,还要掌握其背后的理论。
 
  原因自由行为最近几年被连续考查,考生一定要予以重视。
 
  【难度系数】***
 
  【真题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试卷二第3题)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解析】只解析选项B。选项B考查突发性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理论上有不同学说。(1)认定为犯罪未遂,因为乙是突然丧失责任能力的。其不应当为后面的行为负责。(2)将具有责任能力时的实行行为与陷入无责任能力后的实行行为作为“一体”化,“一个”行为来考虑,从而肯定行为人对陷入无责任能力时的引起结果发生的行为也具有责任能力。按照这个观点,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3)作为因果关系的错误问题来解决。即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前就已经存在犯罪的未遂。对行为人是否适用既遂的刑罚就取决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否表现为因果关系的非重大偏离。如果因果关系的偏离重大,行为人便不承担既遂责任。在本案中,因果关系的偏离并不重大,因此行为人应负既遂的责任。因此,按照两种不同理论得出的结论都是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选项B错误。
 
  【学术争议】突发性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问题。见上题解析。
 
  【真题3】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试卷二第2题)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三)特殊身份★★★
 
  1.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2.特殊身份是在开始实施犯罪时即具有的身份。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是特殊身份。
 
  3.对于要求特殊身份的犯罪(如贪污罪),正犯必须具有特殊身份。无特殊身份者可以成立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考点3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要件
 
  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由单位职工实施。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与自然人犯罪并无不同。
 
  ●职工不与单位构成共犯。
 
  二、单位实施,但不认为是单位犯罪的情形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犯罪的。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
 
  3.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采取双罚制,但有例外。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四、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处理?★★★★
 
  根据2014年4月24日发布的立法解释,对于这种情况,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如何理解单位犯罪的犯罪形态?★★★
 
  单位犯罪形态的判断和一般犯罪形态的判断并无不同。但是,单位中的个人可能和单位具有不同的犯罪形态。
 
  【知识点运用】
 
  【真题1】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二第53题)
 
  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真题2】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54题节选)
 
  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考点4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及对违法性的认识错误★★★★★
 
  【知识点讲解】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的可能性。只要行为人具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的可能性,无论他是否实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都不能阻却责任。
 
  对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对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包括:
 
  ①误认无罪为有罪,这种情形称为幻觉犯;
 
  ②误认有罪为无罪;
 
  ③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通常情况下,无论哪种认识错误都不影响定罪与量刑,按照法律的实际规定定罪处罚即可。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可能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即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阻却行为人的责任。
 
  【学术争议】对于一些非典型的认识错误,不同学者的看法可能存在不同。如果认为某种认识错误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那么这种错误可能影响定罪;如果认为某种认识错误是对违法性的认识错误,那么这种错误通常不影响定罪。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的认识错误的区分基准,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还是对规范的评价产生认识错误来区分二者。如果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通过对事实的认真观察、仔细判断就可能克服的,那么这种认识错误就是事实错误。如果行为人的认识误,是通过对刑法规范的进一步了解就可能克服的,那么这种认识错误就是违法性的错误。
 
  【真题1】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试卷二第4题)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考点】违法性的认识错误
 
  【解析】本案中,甲对于自己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是完全清楚的,他对本案的事实没有任何认识错误。他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原因是他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这是对法律不够了解造成的,不是对事实不够了解造成的。因此,甲的行为是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错误(也被称为法律认识错误或违法性的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甲的犯罪故意的认定,因为甲确实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对违法性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甲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故,选项A、B、D都是错误的,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甲这种违法性的认识错误的类型被称为涵摄的错误。即,错误地解释构成要件要素,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
 
  【难度系数】**
 
  【陷阱点拨】甲的认识错误是通过仔细了解法律才能克服的还是通过仔细了解事实才能克服的是二者区别的关键。
 
  【真题2】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试卷二第55题)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
 
  考点5 期待可能性
 
  【知识点讲解】
 
  这一理论是指:刑法只惩罚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人。这是刑法人性化的表现。所谓具有期待可能性是指能够期待行为人进行适法行为(不犯罪),但行为人却犯了罪。如果不能对行为人有此期待,则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阻却刑法上的责任。即不构成犯罪。这就是责任主义。
 
  【独角兽特别提示】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有违法性,但看起来有可以原谅的情节时,才讨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违法,但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知识点运用】
 
  以下哪种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
 
  (1)甲因为在某医院盗窃未遂而心生愤怒,放火烧了该医院住院部大厅,导致四人死亡。
 
  (2)乙失业。在连续饿了三天后,他潜入王某家盗窃了一盒饼干。
 
  (3)丙故意杀人后逃到母亲家。他请求母亲给其2000元,供其潜逃。其母给了丙2000元,丙逃走。丙能否成立窝藏罪的教唆犯?
 
  【提示】第二、三例即没有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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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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