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总则-犯罪的特殊形态
2018-05-29 11:25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专题七 犯罪的特殊形态
【本讲聚焦】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目次】
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考点2 犯罪预备
考点3 犯罪未遂
考点4 犯罪中止
【知识点结构】
【知识点讲解】
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犯罪的特殊形态即未完成形态,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
二、犯罪既遂的标准
不同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侵害犯(结果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的既遂标准各不相同。
●为什么说“犯罪是否既遂是一个分则问题”?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成立犯罪预备或者犯罪中止。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成立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未完成和不构成犯罪是两个概念。是否构成犯罪是定罪问题,犯罪处于何种形态是量刑问题。
考点2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独角兽特别提示】筹划实施恐怖活动的具体办法、煽动分裂国家是犯意表示吗?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3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那个行为,也就是那个能够直接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
【辨析】买刀、磨刀、提刀尾随被害人、刺杀,哪个行为是实行行为?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遂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如杀人未杀死,但致人重伤)。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与不能犯的区别:后者是指绝对不能犯,这种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学术争议】绝对不能犯包括两种:迷信犯和由于发生认识错误而不能犯的(如下文的对着驴开枪的)。通说认为两种情况都是绝对不能犯,不构成犯罪。但是,传统观点认为迷信犯不构成犯罪,由于认识错误而犯罪未能成功的则构成犯罪未遂。
2018年,应该还是按照通说来认定。
【辨析】甲对着乙开枪,由于没有瞄准而打空。甲是能犯未遂还是不能犯未遂?如果甲对着一个黑影开枪,他以为是乙,其实是头驴。此时又如何认定?
【辨析】甲对着乙的被窝开枪,但是打中后未听见乙的惨叫。他打开被窝才发现,乙并不在被窝里,但被窝里余温犹在,原来乙因为去上厕所而躲过一劫。甲成立犯罪吗?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真题】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试卷2第5题)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考点】合同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6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司法解释没有对合同诈骗罪规定单独的认定标准。在各省,100万元以上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甲的合同诈骗行为中,既遂的数额为100万元,未遂的数额为120万元,二者都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属于同一量刑幅度。根据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既遂处罚。因此,只有选项B正确。
附:刑法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陷阱点拨】本题不难,但不掌握这个司法解释却很难回答正确。本题提示我们:在未来的考试中,要重视司法解释。考查司法解释的题目显著增多是2017年刑法题目的重要变化。这一变化预示着在2018年的考题中,考查司法解释的题目会显著增加。
本案的原型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3批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这再次说明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在以后的考试中将占据重要地位。
【难度系数】**
考点4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一)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二)中止的自动性:必须出于本意。
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
●认定“能而不欲”和“欲而不能”时,“能”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
【辨析】甲欲去杀乙,走到乙家门口,见乙家正在宴客。他觉得今日不能动手,于是怏怏返回家中。甲是何种犯罪形态?
1.中止动机的伦理性(悔悟、同情等)。虽然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但如果中止动机具有伦理性,则能肯定自动性。
2.放弃犯意的彻底性。应当是指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不是完全放弃一切犯罪的犯意。★★★
【辨析】A.行为人原本打算强奸妇女,但着手后发现其身上有巨额现金,认为与其强奸不如抢劫,进而使用暴力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既遂。还成立强奸中止吗?
B.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乙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3.对以下情形是否成立中止,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在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以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基于外部强制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就应认定为中止犯。
(1)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犯行。
(2)因为嫌弃、厌恶而放弃犯行。
(3)担心被发觉而放弃犯行。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行。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财产犯罪时,因为没有发现当初预想的目的物而放弃犯行的情况。对此应具体分析: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窃取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达到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而不窃取的,成立中止犯;行为人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也不成立中止犯(成立未遂犯);打算抢劫巨额现金,但对方只有少量现金,因而不劫取的,不成立中止犯(成立未遂犯)。
(5)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这个“熟人”能否压制行为人的意志?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二是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四)中止的有效性
在有危害结果发生时,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既遂结果发生,才成立中止。
【独角兽特别提示】犯罪行为不严重,本来也不能造成既遂结果,但行为人仍然积极送被害人去医院的,成立犯罪中止。
二、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知识点运用】
(1)因为是熟人因此不好意思而放弃抢劫是犯罪未遂吗?
(2)在去杀人的路上看到秋风扫落叶,痛感“神马都是浮云”而放弃杀人是犯罪预备吗?
【提示】犯罪未遂必须是“欲而不能”。
(3)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试卷二第53题)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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