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总则-责任要件符合性(责任要件1)(2)
2018-05-29 11:15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3.因果关系错误 | A.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 它是对因果关系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
B.事前的故意 | 这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可以认为是结果的推后实现。 | |
C.犯罪构成事实的提前实现 |
这是指行为人打算实施两个以上的行为以实现犯罪,但是第一个行为即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情况。 说明: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
1.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学术争议】参见图表。请同时掌握两种观点和分析方法。
2.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的处理★★★★★★
【学术争议】甲以杀人故意“杀死”了乙,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乙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结果推后实现)。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甲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埋尸行为不异常),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
强调:通说为第二种观点。
【真题】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2016年试卷四第二题节选)
问题: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它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包括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形。
A.甲欲盗窃普通财物,却盗窃了枪支。
B.乙欲杀丙,却将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
根据法定符合说,应当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例如A.只有认定为普通盗窃罪才能主客观相一致。
B.只有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才能主客观相一致。
【知识点运用】
(1)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试卷2第53题)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考点】正当防卫、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解析】选项A:丙是瞄准甲开枪的,但是却未能打中甲,而打中了远处的乙。这属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只对自己主观上想杀害的人具有犯罪故意,因此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选项A正确。
选项B:对象错误是将犯罪对象认错了的错误。丙在开枪射击时瞄准的是正确的对象,所以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不属于对象错误。选项B错误。
选项C:根据具体符合说,丙对乙没有正当防卫的故意,所以,丙对乙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根据法定符合说,只要以正当防卫的故意制止(伤害)了不法侵害的人就能成立正当防卫。所以,丙对乙能够成立正当防卫。选项C说“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是不正确的。选项C错误。
选项D:丙以正当防卫的意图向正在杀人的甲开枪,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无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陷阱点拨】选项D不是偶然防卫,因为丙是以正当防卫的意图开枪的。
【难度系数】***
(2)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2002年真题)
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
(3)甲欲杀害妻子的哥哥乙,即在黑暗中埋伏在乙家门外。丙从乙门前经过时,甲误将丙当成乙杀死了。请问甲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吗?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吗?
(4)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7题)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提示】何种情况才可能成立打击错误?
七、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本错误也称为正当化事由的认识错误,是指尽管不存在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前提,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的情形。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就是正当化事由的错误。这种错误是一种事实错误,因而阻却故意。
●正当化事由的错误不是违法性的错误。
【辨析】甲明知乙是假想防卫,却故意“帮助”乙的,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甲一般是故意利用他人过失行为的间接正犯。
考点3 过失犯罪
一、犯罪过失的本质
注意义务是犯罪过失的核心问题。犯罪过失的本质不在于行为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履行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危害结果仍然发生了,就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以行为人有注意义务为前提的。
二、过失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说明: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也不能以事后标准来判断。应当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环境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三、过失的种类
说明:所谓监督过失,是指在被监督者的行为直接造成损害,而监督者存在一般过失的场合,监督者由于其对被监督者的行为负有监督义务,而应当承担过失责任的情况。
管理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没有指示他人采取措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由于自然力或第三人的无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
四、信赖原则
这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场合,应该对他人的行为给予信任,相信他人的行为能够对自己的安全和正常活动予以保障。根据这个原则,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过失责任。
五、危险的分配
如果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也都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出现,那么双方就都违反了注意义务。此时如何分配各自责任的大小,就是危险的分配的问题。
【知识点运用】
(1)甲的妻子常年在外地,甲负责照顾儿子。他将4岁的儿子哄睡着后就溜出去打麻将。结果儿子半夜醒来发现爸爸不在家,就跑到阳台上去看,不幸从位于10楼的阳台上跌落摔死。甲在回答警察询问时说:“我想他睡得比较死,应该不会醒来”。请问甲对儿子的死亡是什么心态?
【提示】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分析。
(2)某单位拥有一个服装批发市场,由于管理不善,来进货的客户在市场抽烟,引发大火,造成3人死亡,1000万元损失的严重后果。公安机关除了逮捕了吸烟的客户、当天值班的经理甲外,还逮捕了该市场的火灾第一责任人乙。而乙在事发当日在外地出差。请问,公安机关的行为合法吗?
【提示】此即监督过失。
(3)甲是精神病人乙的父母聘请的护工,负责看管乙。但甲疏于看守,导致乙被乙父母的仇人丙推落池塘淹死。甲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吗?
【提示】此即管理过失。
(4)药剂师如果完全按照医生的处方发药而致人死亡的,他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提示】请看信赖原则。
六、过失向故意的转化
这是指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情形。
【例】行为人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里,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能够及时消除危险,但想通过造成火灾陷害仓库保管员,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这便由一般过失转化为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七、如何理解故意与过失是位阶关系而非对立关系?
这种观点认为故意是包含了过失的,故意是比过失的成立要件要求的更多的罪过种类。可以将故意评价为过失。
【例】当案件事实表明行为人至少有过失,但又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故意时,能否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八、对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处罚原则★★★
1.“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考点4 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这种行为不是犯罪。
【辨析】甲欲毒死乙,将无色无味的毒药装在矿泉水瓶中。他对丙谎称该瓶装的是矿泉水,让丙将其送给乙喝。乙死亡。对于丙来说,这是意外事件。对于甲,也是意外事件吗?
考点5 目的与动机
一、目的
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不限于法益侵害结果,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等),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目的犯中的目的不一定要具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短缩的二行为犯。
【辨析】走私淫秽物品罪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那么刚刚走私入关,尚未牟利即被查获的,是否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二、动机
动机(犯罪动机),是指剌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不同犯罪,动机不同,但犯罪目的通常是相同的。
目的与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对量刑有一定影响。个别情况下,目的也会影响定罪。例如赌博、收买妇女、偷窃、绑架儿童、非法拘禁等。
请注意这些“个别情况”。
●根据动机不同,绑架儿童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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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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