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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 物权法-所有权

2018-05-29 11:03 点击:次 【字号:

  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他物权基于所有权而产生,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和恒久性。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所有权的核心
 
  (1)事实上的处分——→物的物质状态发生变更或消灭——→通过事实行为——吃之
 
  (2)法律上的处分——→物的物质状态未发生变更或消灭—→通过法律行为——卖之
 
  (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类型
 
  1.国家所有权
 
  ★考点1:记住那些仅仅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普、国防资产。“城市地、海水矿、无国防”!水土防海无处藏!
 
  ★考点2:征收和征用
 
  【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第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行使前提条件所有权国家义务
 
  征收国家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来行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丧失补偿(1)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2)其他的征收,依法补偿,如果是房屋被征收,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用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保留返还给予补偿(无论是否损毁灭失)
 
  例题:【2012-51】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2.集体所有权
 
  撤销权: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63条)
 
  3.私人所有权
 
  二、享有所有权的特殊方式:共有
 
  (一)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份额如何理解?
 
  (1)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此时,所有权只有一个!
 
  (2)份额为抽象份额,非具体份额:所有人的份额均及于标的物之全体。
 
  例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六辆汽车,三者出资额的比例为1:2:3,,甲乙丙享有的份额分别是1/6,1/3,1/2。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一辆汽车的所有权,乙有两辆的所有权,丙有三辆的所有权
 
  B.甲乙两者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和丙的份额相同
 
  C.甲乙丙三者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D.甲乙丙三者的权利都及于全部汽车
 
  2.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
 
  (1)保存行为:单个共有人可为之
 
  (2)处分行为:
 
  ①事实上的处分→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②法律上的处分→买卖行为→应有部分,自由;全体→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③法律上处分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几种可能的优先购买权顺序: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
 
  例题:【2012-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独角兽特别提醒】关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新增内容——物权法司法解释第9-14条。
 
  第一,因继承或遗赠导致份额变动,非特别约定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二,关于“同等条件”和“行使期间”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10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11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行权超过期间的、未超过期间但是提出实质性变更要求的或仅主张转让人与第三人合同无效、撤销合同的,不予支持。
 
  第四,共有人之间转让,其他共有人非特别约定,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五,两个以上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不能达成协议者,按份额的比例行权。
 
  例题1:【2016年-5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例题2:【2017-54】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3.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
 
  (2)分割之后的责任: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4.外部关系:
 
  ①一般情况: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②例外情况: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关系的除外。
 
  例题:【2009-54】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产生:
 
  (1)基于共同关系产生
 
  婚姻财产、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合伙财产
 
  (2)推定的共同共有
 
  当共有状态约定不明是时的推定:有家庭关系的推定共同共有,除有家庭等共有关系外,一律认定为按份共有。
 
  2.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
 
  均需全体共同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3.外部关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4.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共有关系丧失!重大理由!
 
  【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例题1:【2012-2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例题2: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
 
  A.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5万元,购买一房屋
 
  B.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为按份共有,丙主张为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C.甲乙夫妻结婚后约定,各自的收入分别所有
 
  D.甲乙夫妻离婚后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暂住两年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43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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