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 物权法-物权变动(4)
2018-05-29 11:02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物权变动(4)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但具有权利外观,即名义登记人。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独角兽特别提醒】
对于上述事实的存在与否,由真实权利人举证证明,如果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同时,判断善意的时间点为不动产登记之时,如果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办理过户登记前知悉了无权处分的事实,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是否为“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4.已经办理了登记。
例题: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产无人居住,但是房产证上以及房屋管理局的登记簙上只记载了男方甲的名字。后甲乙二人感情不合,1月5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并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年5月15日,拿到判决书后,女方一直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于同年6月10日,将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约定6月25日办理过户登记。6月20日,乙得知此事,将甲无权处分房屋的事实告诉了丙。丙认为,在订立合同之时,自己并不知情,因此,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甲按照丙的请求,在6月25日,办理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5月15日开始,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法院判决,归乙所有。
B.甲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在办理过户登记后,丙可以善意取得
D.在办理过户登记前,丙不可能善意取得
(三)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2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1.转让合同内容涉嫌违法无效者不能善意取得
据此规定,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绝对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合同法第52条,意味着无权处分的转让合同内容涉嫌违法直接无效,通常而言,当内容涉嫌违法之时,往往合同双方都难辞其咎,因此,第三人没有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的必要。
2.受让人对转让人进行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导致合同被撤销的不能善意取得
此种情况比较复杂,也具有较强的可考性,对于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如果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合同中欺诈、胁迫了受让人或者对于受让人存在乘人之危的,如果合同没有被撤销,受让人依然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这里可能存在的疑问是,既然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还能是善意第三人吗?答曰:当然可以,因为两者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只要不知道处分为无权处分即构成善意。
(2)如果在无权处分合同中,转让人欺诈、胁迫了受让人或者转让人对于受让人有乘人之危的,即便合同被撤销了,受让人依然有可能主张善意取得。
这里可能的疑问是,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中,通常只有受害一方享有撤销权,既然作为受害人的受让人即可能的善意第三人,既然选择了撤销合同,则意味着其不想再要此财产,那么,其依然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意味着什么呢?答曰:此时依然让其主张善意取得之目的不是为了让其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而是可以通过主张善意取得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更好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例题1: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仓储。乙公司因急缺资金,便擅自将该批货物出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并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标准,遂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相互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并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因为乙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丙公司未退还货物。此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已经被乙公司无权处分,主张受让人丙返还货物。丙则主张自己对于货物构成善意取得。关于丙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A.在丙提起撤销之诉之前,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因为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B.如果丙是否善意存在争议,丙应当证明自己在取得货物时为善意
C.只要丙在与乙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在支付合理价格的情况下,即可构成善意取得
D.乙丙的合同被撤销后,丙因为合同归于无效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例题2:甲有一块质地优良的绿松石,交给好友乙保管。一日,丙到乙家,乙拿出炫耀并声称为自己所有,丙表达了喜爱之情,表示想要以市价购买。乙一时犹豫不决。丙说,如果乙不将此石卖给丙,将公开乙的隐私。于是,乙以市价将绿松石卖给了丙。交付后,甲发现了此事,主张丙返还。丙则主张自己是善意取得。关于甲乙丙在本案中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甲选择了追认乙的行为,乙又没有撤销合同的情况下,丙可以继受取得该石
B.甲可以向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C.乙丙的合同撤销之后,丙应当返还该石,乙应当返还价款
D.乙丙的合同被撤销后,甲可基于所有权直接请求丙返还原物
(四)善意取得的扩张适用
前述所讲,主要是针对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当存在无权处分并且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其他物权。因此,《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述规定。”据此,抵押权、质权、用益物权均可适用。至于留置权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将其放到留置权一节再行讲述。
例题1:甲出国前将古琴、油画及电脑教乙保管,后乙将古琴出借给丙,将油画赠送给丁,将电脑出质给戊,甲回国后发现以上事实。甲有权主张的是:
A.要求丙返还古琴
B.要求丁返还油画
C.要求戊返还电脑
D.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2:下列哪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1.善意取得的后果
(1)所有权人——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
(2)所有权人——取得人——物权排他性
(3)取得人——处分人——支付价金,交付登记,取得所有权
2.遗失物为何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委托物与脱离物】
【物权法107条】根据107条的规定总结三句话,如下:
1.权利人可以追回(回复权)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2.回复权的限制: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时。
3.追回的方式有两种:有偿、无偿。
①无偿取回
【2008(四川延)-卷四-四-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可以;因为两年的除斥期间刚刚开始起算;丁可以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②有偿取回——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向拾得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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