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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 物权法-物权变动(3)

2018-05-29 11:00 点击:次 【字号:

  物权变动(3)
4.添附
 
  (1)附合:结合为一体
 
  (2)混合:混合在一起
 
  ★(3)加工
 
  规则:原则上归属于材料所有人,若加工行为相对于材料具有更大的价值时另论。
 
  ?加工他人的材料
 
  ?加工行为使得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例题:一段木头的故事。
 
  5.取得孳息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另有约定除外。
 
  (2)法定孳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交易习惯。
 
  【独角兽特别提醒】
 
  《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的适用关系,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
 
  【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三)行政行为、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
 
  【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例题1:【2013年-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例题2: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应归甲所有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D.抵押权未成立
 
  (四)基于第(二)和(三)种原因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
 
  直接取得物权,对于不动产而言,未登记前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题【2007—96】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三、物权变动中的善意取得及相关问题(106条与107条)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一)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
 
  所谓委托物,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所获得的占有,通俗地讲,就是原权利人选择了让无权处分人占有其动产,如保管、出租、出借等均是如此。
 
  2.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这意味着,认定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时,标准是客观的。
 
  【独角兽特别提醒】
 
  判断取得人是否为善意的时间是“取得动产时”而不是订立合同之时,这意味着,即便订立合同时不知情,如果合同订立后,取得动产之前知道了占有人无权处分的事实,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同时,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是否为“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认定价格是否合理的标准同样具有客观性。
 
  5.已完成交付。
 
  此处的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
 
  对于观念交付来讲,是否包括占有改定理论上存有争议。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此条文规定了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唯独没有规定占有改定,因此,应该认为,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
 
  例题: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借期一年,期间乙又借给了丙。在即将到期的前一天,乙将此电脑卖给了丁,乙称自己有一台电脑在丙处,而且,丁曾经见过乙使用该电脑。乙丁协议,乙将请求丙返还电脑的权利转让给丁,丁同意。达成协议后,乙将此事通知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无权处分,但乙丁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B.在乙丁达成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时,视为交付完成,丁可以善意取得电脑
 
  C.在乙丁达成协议并通知丙之后,丁方可善意取得电脑
 
  D.甲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例题: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A.甲B.乙
 
  C.丙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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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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