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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 物权法-物权法概述(1)

2018-05-29 10:52 点击:次 【字号:

  物权法
 
  物权法部分主要以物权的概念为中心展开,物权即是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研习物权法,如上图所示,最为核心的概念是物权变动。所谓物权变动,就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自逻辑顺序而言,学习物权变动,首先要弄清物权的含义、特征、效力及基本类型,然后再看物权如何变动。明确了物权及其变动的基本原理之后,再深入学习各种具体的物权和占有。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上的物:特征与种类
 
  (一)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
 
  例外:捐献器官、假牙等。
 
  2.有体物
 
  为什么要有体物?体现物权对于物的占有支配的特征。
 
  正确理解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原则上为有体物,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为法律特别规定。
 
  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通过技术可以控制。
 
  3.可支配性
 
  4.独立性:一物一权
 
  例外: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第70条)
 
  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第180条)
 
  (二)物的分类
 
  1.主物与从物
 
  区分标准: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
 
  例题:根据物的分类,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A.房屋与门窗
 
  B.桌子与椅子
 
  C.球与球拍
 
  D.电视机与遥控器
 
  E.鞋子与袜子
 
  F.轮胎与汽车
 
  2.原物与孳息
 
  (1)类型: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2)分离尚为孳息。
 
  例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种类物与特定物
 
  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
 
  特定物:天然的特定;人为的特定。
 
  4.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及其附着物。动产:不动产之外的财产。
 
  5.货币:占有即所有;典型的流通物和消费物。
 
  二、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
 
  (一)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2条)
 
  (二)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主义:类型固定与内容固定(第5条)
 
  2.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用益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三)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
 
  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内容相同者只能唯一。
 
  A.所有权——所有权
 
  B.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2)相容之排他
 
  A.所有权——他物权
 
  B.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2.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以一物多买为背景
 
  例题:甲有玉石一块,与4月1日和乙签订买卖合同,价格5万元,约定十日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4月5日,丙愿意出7万元购买该玉石,因此,甲当即决定卖与丙,并当场付款交货。问题:
 
  ①乙可否以自己的合同签订在先为由,要求丙将玉石交给自己?【不可】
 
  ②如果在甲乙的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甲没有将玉石卖与丙,十日之后,乙欲付款并请求甲交付玉石,此时,甲可否以自己对于玉石享有所有权来对抗乙的请求?【不可】
 
  3.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自己的主人!
 
  (2)限制:善意取得
 
  4.物上请求权——物权之请求力
 
  (1)含义
 
  物上请求权,亦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物上请求权性质
 
  对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向来有不同的观点。
 
  应当掌握的观点是:
 
  从性质上说,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首先,作为请求权,不以对于物的占有支配为内容,因此不是物权之本身,在此意义上说,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本身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其次,作为请求权,与债权类似,在不与物权请求权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迟延等。
 
  其三,物权请求权附属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一种延伸,或者说是派生于物权的一种权利形态,其产生、转移与消灭均应当从属于物权,因此,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独角兽特别提醒】
 
  如何理解“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本身的一种行为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两种特点之间的关系?前者,是从物权请求权行使的角度,相对于物权本身对于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效力而言的,这里所谓的独立,是指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本身独立于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后者,是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根源角度,说明一旦没有了物权,物权请求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物权请求权不可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两者有以下三点不同:
 
  其一,两种请求权的前提不同
 
  物权请求权以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为前提,债权则不需要,只要有了债的发生原因即可产生债权请求权。
 
  其二,权利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是旨在恢复对于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是物权得以实现。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其中最典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旨在消除损害、赔偿损失。
 
  其三,是否要求有实际损害不同
 
  物权请求权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最典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必然要求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必要。
 
  三、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的基本理解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据此规定,物权不得任意创设,其种类和内容应当由法律规定,此为之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定两个方面的具体含义如下: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这是种类法定,也谓之类型强制。
 
  例如,对于担保物权,虽然世界各国关于担保物权的种类很多,但在我国就只能依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设定其认可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形式。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例如,创设不移转占有的质权,即使名为质权,但由于与法律规定的质权内容不同,故也是不允许的。
 
  2.物权法定的缓和
 
  当事人如果违背物权法定原则,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者新内容的物权,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近年来物权法定有缓和的趋势,因为物权法定之“法”仅仅包括民法及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规、命令等,再完备的法律也难以穷尽生活中的所有问题,法律颁行之后,不可避免要面临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需求。民法中采取物权法定,目的并非在于僵化物权,阻止法律的发展,而是旨在以类型之强制限制当事人之意思自治,避免当事人任意创设具有对世效力的新的法律关系,借以维持物权关系的明确与安定。
 
  对于这种物权法定缓和的趋势和理论观点,已经体现在了司考民法的真题之中。试看下面例题:
 
  【2016年卷四案例民法题第1段】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就此段内容明确的法律事实,所提的问题是:“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题中显然是理论上让与担保的约定。何谓让与担保呢?
 
  【让与担保存在广义与狭义之说。广义让与担保,包括买卖式担保和让与式担保。所谓买卖式担保,又称卖与担保、买卖的担保、卖渡的担保、卖渡抵当,是指以买卖方式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以价金名义通融金钱,并约定日后得将该标的物买回的制度。这有点类似我国传统社会的典权制度,所不同的是,典权移转的是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买卖式担保移转的是标的物之所有权。狭义让与担保,仅指让与式担保,又称为信托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将担保标的物之整体权利(通常是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标的物的整体权利又回归于担保人;在债务届时未能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让与担保,显然不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基于类型强制的物权法定,原则此约定应该不发生物权效力。然而,真题公布了如下答案:
 
  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可见,命题者在理论倾向上是认可了物权法定缓和之趋势的。那么,问题来了,考试之时到底该如何作答呢?
 
  应对的策略应当是,将两种可能性都写上,以全面覆盖可能的答案。
 
  例题: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王进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卖商店出售。张军从寄卖商店买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平。这块手表应归( )。
 
  A.王进所有B.张军所有
 
  C.杜兰所有D.陈平所有
 
  由上述例题提出三个承上启下的问题:
 
  第一,此题中是否有善意取得?第二,其中获得表的所有权,谁是原始取得,谁是继受取得?第三,本案例中对于表的所有权享有所有权的先后顺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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