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辩护与代理(2)
2018-05-29 08:52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四、拒绝辩护
(一)被告人拒绝辩护
1.最高法《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最高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3.总结:审判阶段两类人两次拒绝辩护
两类人 |
第一次拒绝辩护 |
第二次拒绝辩护 |
应当指定辩护 (7种人) |
拒绝委托的辩护人的应当准许;拒绝指定的辩护人的,“有正当理由”应当准许 |
不予准许 |
委托辩护和可指定辩护 |
应当准许 |
可以准许自行辩护 |
上述表格的解读:
(1)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法定的7种人)拒绝辩护
第一次,被告人拒绝委托的辩护人的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次,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2)非应当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一次拒绝辩护,应当准许,准许后其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或者自行辩护;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第二次),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二)辩护人拒绝辩护
《解释》第255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三)拒绝辩护的法律后果
1.休庭或者是继续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2.另案处理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3.休庭准备辩护时间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五、辩护人的地位和责任
1.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2.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人的权利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点内容。《刑事诉讼法》第36、37、38、39、41、45、47、159、160条及两高司法解释相关条文对辩护人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分为1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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