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辩护与代理(1)
2018-05-28 12:29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考点提示 辩护人的范围、权利、义务,拒绝辩护,委托辩护的时间,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等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体系】
第一节 辩护
一、辩护的概念
(一)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证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二)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委托的辩护人或接受法律援助的律师,出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实体性的辩护和程序性的辩护,及时充分行使辩护权,使得辩护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制度。
有效辩护原则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效辩护至少有三个因素:自我辩护权、辩护人的辩护、法律援助。有效辩护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及时性;第二,充分性;第三,抗辩性;第四,过程的持续性。
二、辩护的种类
辩护种类 |
重点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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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辩护 |
自我辩解,贯穿各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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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辩护 |
1.委托辩护的时间 |
(1)委托时间 |
(a)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b)被告人:随时。 (c)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 (d)如在押,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 (e)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
|
(2)告知时间 |
(a)侦查机关告知时间: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b)检察院告知时间: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 (c)法院告知时间: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 |
|||
2.委托要求的转交 |
在押时要求委托,公检法应及时转达 |
公安机关: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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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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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a)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 (b)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c)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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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辩护 |
1.特点 |
没有委托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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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穿刑诉全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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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律师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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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类 |
申请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其他原因, 本人近亲、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应当指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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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法律援助 |
应当通知法援 (公、检、法) |
盲、聋、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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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半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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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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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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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知法援 (法院) |
别人已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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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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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院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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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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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告知 |
(1)公安机关: 第一次开始讯问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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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察院: 侦查阶段:第一次开始讯问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 审查起诉阶段: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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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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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派 |
法援机构三日内指派 |
(一)自行辩护
刑诉法32条规定。理解下列含义:(1)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辩护权的基本形式。(3)在自行辩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不变;仍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说,法律赋予辩护人所特有的一些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如阅卷权等)。
(二)委托辩护
1.委托的方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或者非律师为辩护人。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律师和非律师为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
1.指定辩护4个知识点:①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②主体,办案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③对象,律师;④必须存在法定情形。指定辩护包括可以指定辩护和应当指定辩护。
2.可以指定辩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⑤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3.应当指定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其情形有:法定情形——7种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辩护人的人数与范围
可以担任辩护人 |
不可以担任辩护人 |
1.律师 |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
2.团体、单位推荐的人 |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
3.监护人、亲友 |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
4.如果右侧四类人: (1)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2)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 (3)法院可以准许担任辩护人 |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
5.人民陪审员 |
|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
|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一)辩护人的人数
1.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2.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二)辩护人的范围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范围是:(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第(1)(2)(3)项规定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担任辩护人,因为这三种人没有行使辩护权的条件或者能力;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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