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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民事诉讼法讲义-当事人(1)

2018-05-28 12:24 点击:次 【字号:

  专题五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关系。

比较内容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特点 抽象、概括的法律资格 具体个案中的法律资格
与诉讼联系 不以具体诉讼为基础 以具体民事诉讼为基础
与法律的关系 无需法律规定 由法律加以规定
判断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或者组织始于依法设立,终于依法终止 1.在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中,以是否是本案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对该法律关系中的利益是否享有权利或者管理权利作为判断标准;
2.在确认之诉中,以对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是否具有确认的必要性,即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

  2.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
 
  3.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形: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属。
 
  (二)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诉讼能力)
 
  二、原告和被告
 
  (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据
 
  (二)法人和行为人问题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为执行工作任务行为。
 
  2.行为人作为当事人
 
  《民诉解释》第62条:(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三)法人与分支机构问题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由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由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四)劳务关系
 
  《民诉解释》57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五)村委会和村民小组
 
  《民诉解释》第68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六)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民诉诉讼法-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三、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
 
  1.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1)挂靠关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54条)
 
  (2)劳务派遣关系。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民诉解释》第58条)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59条)
 
  (4)个人合伙与合伙组织。《民诉解释》第60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与《民诉解释》第52条规定的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相区别。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5)企业法人分立。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63条)
 
  (6)借用关系。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65条)
 
  (7)保证合同关系。(《民诉解释》第66条)

民事诉讼法-保证合同关系


  (8)监护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民诉解释》第67条)
 
  (9)继承遗产关系: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除外。(《民诉解释》第70条)
 
  (10)代理关系: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民诉解释》第71条)
 
  (11)共有财产关系:部分共有权人起诉,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72条)
 
  2.标的的共同
 
  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民诉法》第52条)
 
  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民诉解释》第319条)
 
  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参诉方式
 
  (1)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追加其参加诉讼。原告放弃实体权利,可不追加;被告应当追加。(《民诉解释》第74条)
 
  (2)二审中追加,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民诉解释》第3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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