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管辖(1)
2018-05-28 12:16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第四章 管辖
考点提示:本章主要围绕以下几点进行学习: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及三类自诉案件的异同点;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
重点知识结构
第一节 立案管辖
划分立案管辖主要的主要依据有:1.各专门机关的性质与职能;2.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记忆方法
记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结合刑法的规定,看看具体的案件是不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则由检察院立案受理;如果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但是没有利用职权,则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受理。
(二)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管辖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利用影响力受贿案;(6)行贿案;(7)对单位行贿案;(8)介绍贿赂案;(9)单位行贿案;(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1)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12)私分国有资产案;(13)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须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为前提。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或者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但没有利用职权,则不由人民检察院侦查。这类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其中,有下划线的四种案件,无论题干中是否给明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一律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因为,《刑法》修正以后,将有下划线的四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正,这四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利用职权。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1)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2)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又称亲告乃论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解决的案件;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类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第二,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第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这类案件包括8种:(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简称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
(四)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许多初学者容易出现两个方面的错误:第一,误认为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混淆了3类自诉案件的区别,对各类自诉案件的特点理解掌握不够。针对上述两个方面的错误,下面具体进行分析比较: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自诉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2.第一类自诉案件和第二类自诉案件的不同点
(1)第一类自诉案件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能够“告诉”而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诉”;当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对于虐待案还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第二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与公诉”的选择。如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被害人等如果没有控告,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立案侦查。
(3)简单说,第一类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能够“告诉”而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诉”。第二类自诉案件是“公诉和自诉”的选择,即使被害人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主动追究,并且如果被害人选择自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3.第一类自诉案件和第二类自诉案件的相同点
(1)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2)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二类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五)第三类自诉案件与第一类、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区别和相同点
1.区别
第三类自诉案件叫“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这类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只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一方的认识不同,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才赋予被害人一方自诉权。如果理解了这一点,那么第三类自诉案件和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区别就容易掌握:
(1)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而第三类自诉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可以调解。
(2)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是,由于第三类自诉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所以被告人不得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2.相同点
通说认为,三类自诉案件的相同点:(1)三类自诉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和解;(2)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3)三类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代为告诉的,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三、分案管辖和并案处理
(一)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案管辖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二)并案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的情形: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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