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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事诉讼法讲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

2018-05-28 12:13 点击:次 【字号: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要注意以下常考的知识点: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以及二者的区别;2公安机关的性质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决之前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汇报。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领导本院工作。

三、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他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不同,由于检、法依据宪法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检、法的性质属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虽然可以行使部分刑事司法职能,但其隶属于政府,属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公安机关还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

【例1】(2017-2-65)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

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

【答案】CD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特点有:1.处于攻击与防御地位;2.与本案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3.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特点是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所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刑诉法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2.刑诉法第14条第2款(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当事人

(一)当事人共有的权利

除享有所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两项权利以外,记忆当事人权利的方法是:首先记住各类当事人的共有权利;然后记住各种当事人的特有权利,特有权利又与当事人的特点身份有关。

当事人共有权利包括: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控告权3申请回避及申请复议;4参与法庭审理权;5申诉权6申请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权利,但是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

(二)特有权利

1被害人

这里的被害人特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诉权,因为诉讼被检察院掌握了,但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仍然有协助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权利,在诉讼中的作用是指控犯罪。

1被害人没有诉权:起诉、变更诉讼、撤诉、上诉权。

2)请求抗诉权(一审判决)。

3)安全保障权(第62条第2款:“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自诉人(有诉权)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自诉人在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

1自诉人有提起自诉权,如果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根据刑诉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自诉人对提起的自诉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都来源于辩护权,包括自我辩护权、委托辩护权、特定情形下的指定辩护权,对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上诉权

2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特有的两项权利:反诉权、和解权。

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权利都享有,但是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除享有所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两项权利以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具体权利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独立享有与当事人基本相同的权利。所以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独立享有与当事人基本相同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不需要当事人同意,而且可以违背当事人意志;2.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和当事人基本相同,直接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上诉权、申请回避权和在场权)。另外,具体权利要看这个人是谁的法定代理人。比如:如果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则享有上诉权等,而如果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则不享有上诉权,但是享有申请抗诉权。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权利:1.委托人授权的权利;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权;3.申请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刑诉法第56条)

(三)辩护人

在辩护与代理一章中详细介绍。

(四)鉴定人

1.条件

1)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鉴定的主体。(2)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3)鉴定人受到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4)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2.权利

1)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2)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3)提供必要的条件;(4)收取鉴定费用;(5)同一个专门性问题有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可以共同写出一个鉴定意见,也可以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6)鉴定条件不具备时,有权拒绝鉴定;(7)有权要求补充或者重新鉴定,有权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出鉴定意见;(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鉴定人享有安全保障权。

3.义务

一般义务有:如实鉴定;知悉的案件情况和隐私应当保密。另外还有:

1)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出庭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对外国语言、少数民族语言、聋哑手势、盲文等进行翻译。翻译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

2.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与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修改或者补充;

3.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

(六)证人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凭着感觉通过诉讼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作出陈述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1注意刑诉和民诉的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感觉器官,才能感知案件情况。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2.证人的条件

对刑事诉讼法第60条2款规定的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对该规定正确理解是:在第一个不能前面加上而且字样;第二个“不能”前面加“或者”。也就是说,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有达到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才不能作证人。换句话说,生理上、精神上虽然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还没有达到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仍然可以作证人。证人的条件还有:(1)了解案件情况(当事人除外)既包括直接了解,又包括间接了解;(2)提供案件情况;(3)必须通过诉讼外途径了解案件情况。

3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这种感知具有亲历性,是不可能由他人替代的;并且出庭接受质证时必须由其本人回答,也是不可替代的;同时,证人作伪证要由其本人负法律责任,这也是不能由他人替代的。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必然得出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因此,当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通过诉讼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时,应该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作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工作者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其他法律工作。

4关于证人是否需要回避问题

无论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都不需要回避,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5.证人以出庭为原则,以不出庭为例外

6.证人不能旁听本案的审判

7掌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证人的义务

①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

②出庭义务——可以强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予以训诫、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院长批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证人的权利

①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权

第一,请求保护权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第二,特殊案件中的特殊保护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②物质补助权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例2】(2017-2-6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权利?

A.侦查机关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申辩自己无罪的权利

B.对办案人员人身侮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C.对办案机关应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有申诉的权利

D.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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