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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总则-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构成要件1)(3)

2018-05-26 11:04 点击:次 【字号: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构成要件1)(3)
七、条件关系及“因果关系中断”理论
 
  条件关系的公式是,没有前者的行为就没有后者的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条件。如果不具有条件关系,就可以直接否定因果关系。
 
  但是,二者之间具有条件关系时,并非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前述案例2)。学者们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来解决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中断”理论的实质是将某些偶然的、非类型化的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系中排除出去,不再认为这些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是指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的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者某种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介入因素成为原因。
 
  但是,不是只要有介入因素就成立因果关系的中断,只有结果能够被归属于介入因素时,才成立因果关系的中断。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综合考察:
 
  (1)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
 
  (2)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
 
  (3)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这三个因素在判断是否中断时非常重要。
 
  表10 因果关系判断流程(思路)图★★★
 
  ●总结:(1)通常:前行为和介入因素,谁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谁就和结果具有因果关系。(2)例外:如果介入因素是前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不异常,那么即使主要由介入因素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果关系也不中断。
 
  八、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客观”的,而刑事责任的判断是“主客观相一致”的。
 
  九、常见特殊因果关系的总结★★
 
  (1)劝人乘坐飞机、火车,他人因此死亡的:这种劝说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介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的,因果关系不中断。例如甲轻击乙,但乙有脑梅毒瘤,竟然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甲对乙的病不知情,则甲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4)因果关系的断裂:甲毒打乙,乙3小时后会死亡,但2小时后发生地震,乙被倒塌的房屋压死。由于即使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会在地震中死亡,故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5)择一的竞合:甲、乙在未经通谋的情况下,同时射击丙,均打中心脏。由于二人都击中了丙,故二人的行为都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6)重叠的因果关系:甲、乙未经通谋,都给丙投毒,毒药量均为致死量的60%,结果致丙死亡。由于二人的行为都对死亡结果发生了作用,因此二人的行为都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7)介入医生的医疗过失呢?如果医生存在重大医疗过失,并且死亡原因主要是由重大医疗过失造成的,那么因果关系就中断,医生的行为成为死亡原因。如果医生存在一般医疗过失,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前行为,那么因果关系不中断。
 
  (8)可替代的充分条件:甲给丙的水壶中的水下毒后,乙又将丙的水壶钻了个小孔,结果丙在沙漠中想喝水时,发现水已漏完,最后干渴而死。
 
  此时如何判断呢?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丙的死亡?是乙的行为!所以,乙的行为是丙死亡的原因。
 
  (9)迫不得已的(不异常的)被害人的行为:甲把乙的衣服用火点着,乙不得不跳入河里灭火,因此被淹死。此时,尽管是乙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死亡,我们仍然认为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这些因果关系看似复杂,其本质都一样——结果是哪个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
 
  十、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只有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不作为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
 
  十一、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参见认识错误部分。
 
  十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根据社会一般人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相当性”说明该行为产生该结果是通例,而非异常的。
 
  【知识点运用】
 
  (1)甲杀乙后又后悔了,背上乙就去医院。但是医院离得非常远,乙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杀人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提示】介入因素应该是指某种突发的、独立的因素,例如忽然地震了,被害人自杀了等。路程遥远是一种客观现象,不能算是介入因素。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试卷2第52题)
 
  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解析】选项A:甲的行为属于“事前的故意”。甲以为刘某死亡后将刘某埋入雪沟,甲的埋“尸”行为并不异常。因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通常都会采取一些措施掩饰犯罪。刘某死亡也是被埋入雪沟的正常结果。所以甲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根据通说,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选项A正确。
 
  选项B:多辆汽车辗轧李某的行为是乙将被害人抛弃在马路上,其他司机通常会发生的行为,因此不异常。由于这一介入因素不异常,因此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乙构成交通肇事罪。选项B正确。
 
  选项C:由于王某仅有13周岁,不懂得毒品的危害,也不能控制自己吸毒的分量。因此,王某吸毒过量不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丙应当为王某的死亡负责,因此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丙的行为视其主观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C正确。
 
  选项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的行为是周某在遇到非法侵害时,不得不实施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异常的介入行为。那么其死亡结果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不能中断,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丁需要为周某的死亡负责,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选项D正确。
 
  (3)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试卷二第2题)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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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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