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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总则-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构成要件1)(2)

2018-05-26 11:00 点击:次 【字号:

  
三、持有型犯罪
 
  持有型犯罪:行为人必须有意持有违禁物才构成犯罪。如果能够证实违禁物的来源,则按实际查实的情况定罪。例如证实该毒品是用来贩卖的,则构成贩卖毒品罪。
 
  【知识点运用】
 
  (1)甲将6岁的侄子乙带出去玩耍。由于疏于照顾,乙被丙开车撞倒。看到乙倒在血泊中,甲想:“反正丙有救助义务,我就不用管了。”由于甲离去、丙逃逸,乙死亡。甲构成犯罪吗?★★★
 
  【提示】本案中,甲、丙都具有保证人地位。丙是创设危险的人,甲是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特定的人。二人都构成犯罪。
 
  (2)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吗?
 
  【提示】如果甲作为,乙并不能免于一死,因此甲的不送医行为没有危害性。
 
  (3)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试卷二第1题)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试卷二第52题)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考点4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在个别犯罪中,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是犯罪构成要件,决定罪与非罪——例如《刑法》第109条和第340条、341条的规定。
 
  ●即使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既不决定犯罪的成立,也不决定法定刑的升格,它们仍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因为它们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考点5 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种类: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
 
  2.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前者是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后者是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侵害犯与危险犯。
 
  3.危害结果的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犯罪形态;(3)影响量刑;(4)影响诉讼程序。
 
  4.结果与犯罪的分类:(1)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2)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的关系——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
 
  行为犯是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犯罪;结果犯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时间间隔的犯罪。
 
  5.结果加重犯四要素:★★★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法条示例】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归责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是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因此:
 
  (1)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是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的行为,则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甲劝乙乘坐飞机,乙因飞机失事而死亡,甲这种劝说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如果某个行为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也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乙即将被车撞到,甲猛地推开乙,致乙倒地轻伤。此时,就不能将乙轻伤的原因归责到甲的救人行为。
 
  ●请大家注意上面两个知识点,这是新增的两个理论性很强的知识点。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它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经验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完全相同。
 
  ●有时候从纯自然的角度来看,某行为与某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在刑法上否认它们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就是我们这部分学习的重点——因果关系中断理论。
 
  三、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
 
  四、为什么要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我们要确定行为人是否需要对危害结果负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确定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哪个行为的理论。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
 
  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本质★★★★★
 
  实行行为本身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所以,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
 
  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种类及其判断
 
  1.无介入因素的(案例1):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行为符合法则或者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2.有介入因素的(案例2):先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具有条件关系(事实判断),再进一步判断结果是不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规范判断)。
 
  【辨析】(1)甲给乙投毒,乙因中毒而死亡。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分析】甲的投毒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事实判断),乙的死亡是甲的投毒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规范判断),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甲给乙投毒,在毒性尚未发作时,乙因为被投毒而觉得难受,出门透气,被仇人丙看见,被其持枪当场打死。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分析】乙被丙打死的结果并不是投毒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所以,甲的投毒和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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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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