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总则-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构成要件1)
2018-05-26 10:57 点击:次 【字号:大 中 小】
专题三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构成要件1)
【本讲聚焦】
本讲没有现成的法条。本讲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犯罪客观要件的知识,在法考中极为重要。
【目次】
考点1 法益(犯罪客体)
考点2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
考点3 危害行为
考点4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考点5 危害结果
考点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考点1 法益(犯罪客体)
【知识点讲解】
一、法益(犯罪客体)的概念
法益即四要件体系中的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性质。在三阶层和两阶层理论中,没有独立的法益要件。但是,这个体系同样重视法益。
二、法益与行为对象的区别
法益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行为对象也称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人、组织)或物质表现(物)。
行为对象不同于以下内容:
(1)组成犯罪行为之物。贿赂、赌资是行贿罪、受贿罪、赌博罪的犯罪行为的组成之物,不是行为对象。
(2)行为孳生之物。此乃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例如,行为人伪造的文书、制造的毒品等,这不是行为对象。
(3)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例如,行为人杀人后从雇请者处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不是行为对象。
(4)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主要是指犯罪工具。
【知识点运用】
(1)盗窃仓库里的电线,构成何罪?盗窃已使用的电力线路上的电线呢?
(2)盗窃电视机,法益受到损害了吗?行为对象受到损害了吗?
(3)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对象吗?
【提示】行为对象必须是危害行为作用的对象。同样的物,可能是一个行为的对象,但却是另一个行为的报酬。
考点2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
【知识点结构】
【知识点讲解】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种类、危害结果的意义)、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是这部分的重点。
考点3 危害行为★★★★
【知识点讲解】
一、危害行为的特征与分类
1.概念: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志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2.特征:(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思想、观念不构成犯罪。
(2)有意性:有意识、有意志支配和控制下实施的行为。
(3)有害性:具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辨析】甲想让乙死亡,就在乙家门前撒上从庙里求来的香灰。甲构成犯罪吗?丙在网上挑唆大家在2017年10月10日冲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当日,果然有数百人在法院门前聚集,试图冲击法院。丙构成犯罪吗?
3.分类:(1)作为:作为不一定是身体直接接触犯罪对象:利用工具、动物、自然力均可。(2)不作为:也是行为。
二、不作为犯罪
(一)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
2.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3.作为行为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即如果作为了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谓保证人即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的人。只有这样的人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二)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表8 保证人的分类
表9 保证人的实质作为义务
说明:
1这里的危险物是广义的,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
2一般来说,每个人对自己的危险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这个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职业或者法律行为对其负有监管、监护义务时,要求行为人对其危险行为予以阻止。
3当某项法益处于被侵害的危险境地时,基于法规范或制度使保护法益具体地依赖于特定人时,该特定人具有保护法益的作为义务。
4法益的危险发生在行为人支配的领域时,行为人具有实质的法义务。不过,只有在该领域的支配者可以排除危险时(具有排他性),才能要求该领域的支配者履行义务。
●小结:只有具有法定的保证人地位的人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三)合法行为、故意犯罪行为、过失犯罪行为(前行为)都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标准:这些先行行为(危险前行为)具有侵犯法益的风险。
周光权老师认为对所有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判断,都应该看其是否有足以造成法益危险的先行行为(危险前行为)。刑法处罚作为犯是因为行为制造并实现风险,处罚不作为犯是因为其先前的行为使法益陷入风险,因此,其必须采取作为措施,以避免法益风险。因此,对作为犯的处罚着眼于其危险行为本身,对不作为犯的处罚,则应着眼于危险前行为本身。
(四)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前者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等。后者即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即可以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构成的犯罪。
●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应当慎重——其危害性与作为行为具有相当性(等价性)。
【辨析】看见火情不报警能定放火罪吗?看见他人自杀不救助能定故意杀人罪吗?
(五)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六)不作为犯不是没有行为,而是没有法律要求的行为。
(七)在犯罪后又不作为致人死亡的场合,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单独的犯罪?
这要考虑该不作为行为能否被评价到前一个犯罪中。如果能够被统一评价到前一个犯罪中,则不另定罪——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
(八)不作为与作为的结合。抗税罪:暴力、威胁是作为,不缴纳税收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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