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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辅导资料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刑法总则-犯罪论概述

2018-05-26 10:51 点击:次 【字号:

  专题二 犯罪论概述
 
  【本讲聚焦】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目次】
 
  考点1 犯罪的概念
 
  考点2 犯罪的分类
 
  考点3 犯罪论体系概述
 
  【知识点结构】
 
  考点1 犯罪的概念
 
  【知识点讲解】
 
  一、犯罪的概念
 
  通说: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表5 犯罪的特征
 
  分类内容说明
 
  本质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
 
  法律特征1刑事违法性 (即违反刑法的明文规定)本特征也极其重要,这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依据
 
  法律特征2应受刑罚处罚性并不是每个犯罪都必须受到刑罚处罚,也存在定罪免刑的情况
 
  二、犯罪概念的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1.犯罪概念的文理解释(形式解释)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社会危害性特征说明犯罪必须是侵犯法益的行为。
 
  ●如果一个行为不可能侵犯法益,也就不可能是犯罪。
 
  表6 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含义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必须被类型化为构成要件。即法律必须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行为。
 
  根据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犯罪不能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刑法第13条)。
 
  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仅有危害行为还不能受到处罚,只有当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结果具有故意(刑法第14条)或者过失(刑法第15条),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并且具有期待可能性时(刑法第16条)才能受刑罚处罚。
 
  2.犯罪概念的论理解释(实质解释)★★★★
 
  从实质上来讲,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1)发生了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事实(法益侵犯性),此即违法性,(2)能够就法益侵害事实对行为人进行非难(非难可能性),此即有责性。
 
  ●故,从实质上来看,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将违法且有责细化为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犯罪必须是客观上侵犯了法益且主观上有责任的行为。
 
  ●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还是最近引进的三阶层理论,其本质都是两阶层:客观违法且主观有责。
 
  【知识点运用】
 
  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5题)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提示】只有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
 
  三、犯罪概念的相对性★★★★
 
  1.违法性意义上的犯罪
 
  不考虑犯罪主体与刑事责任,只要是刑法禁止的行为即被称为犯罪。例如,13周岁少年杀人的,我们也说“犯了杀人罪”。
 
  2.违法有责性意义上的犯罪
 
  符合犯罪全部要件的行为才被称为犯罪。定罪时使用的犯罪概念都是这个概念。
 
  3.区分两种概念的意义
 
  (1)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中的作用:在客观上共同违法即可认定为共同犯罪。
 
  (2)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的作用。
 
  (3)在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中的作用。
 
  【学术争议】有些学者坚持认为犯罪必须是违法加有责的行为(传统观点)。根据这个观点,13周岁的人和14周岁的人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攻击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只能认定为紧急避险。
 
  说明:有时候可以明显看出一方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考试时仍然要求考生说出这个观点。所以,对于有争议的知识点,不能仅仅掌握通说或者我们认为是正确的观点。
 
  通说认为,在处理以上三种情况时,应当采用违法性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知识点运用】
 
  (1)甲13周岁,他邀请15周岁的李某为自己的强奸行为望风。甲在李某望风的情况下,独自强奸了10岁的白某。甲、李某成立共同犯罪吗?
 
  (2)乙面对13岁少年的杀人行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为什么?
 
  (3)丙30周岁。他明知道15周岁的王某卖给他的废铜是盗窃来的,仍然以低价收购。丙能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什么?
 
  【提示】“犯罪”这个概念具有相对性。
 
  考点2 犯罪的分类
 
  表7 犯罪的分类
 
  分类标准分类示例
 
  是否明显违反伦理道德自然犯(刑事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法定犯(行政犯):不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逃税罪、泄露内幕信息罪。
 
  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国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刑法分则第一章的犯罪:间谍罪。
 
  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之外的犯罪。刑法分则其余九章的犯罪:盗窃罪、受贿罪。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自然人犯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盗窃罪、故意杀人罪。
 
  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单位(单位的职工是该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票据诈骗罪(不纯正的单位犯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纯正的单位犯罪)。
 
  是否只有受害人才有资格告发或者提起诉讼亲告罪:只有受害人才有资格告发或提起诉讼(范围小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自诉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此4种为相对亲告罪)、侵占罪(本罪为绝对亲告罪)——仅此5种。
 
  非亲告罪:无论受害人是否愿意告发或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都有资格提起诉讼。亲告罪以外的犯罪。
 
  是否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实为同一犯罪的具体分类)★★★基本犯:没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
 
  加重犯:具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
 
  减轻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犯罪。
 
  状态犯★★★犯罪行为结束,法益侵害状态仍然存在,但二者不能同时存在。诈骗罪。
 
  持续犯★★★犯罪行为和法益侵害状态同时存在,同时持续。非法拘禁罪(在犯罪既遂后还可以有新加入的共犯)。
 
  即成犯★★★因法益侵害等结果发生而使犯罪成立的同时,犯罪也终了,而且法益也随之消灭。故意杀人罪。
 
  ●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对于共犯认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正当防卫的认定、新法的适用、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处理以及罪数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点运用】
 
  (1)甲谎称自己认识法院院长刘某,可以帮乙使乙的弟弟丙不被判处刑罚。乙先后交给甲15万元,但丙仍然被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甲眼见骗局即将败露,就将实情告知了朋友丁,让丁假扮刘某到乙家,欺骗乙说:“到二审,我再找人帮你”。请问,甲、丁构成诈骗罪共犯吗?为什么?
 
  (2)甲绑架了乙,在打勒索电话前,他怕自己的声音被受害人家属辨认出来,就请来朋友丙,告知丙实情,让丙帮助其拨打勒索电话。请问,甲、丙构成绑架罪共犯吗?为什么?
 
  【提示】在犯罪结束前加入的,才有可能成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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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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